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经济理论的发展和某些失误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实践中的问题
旧中国是一个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革命胜利后,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针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理论。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即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待条件成熟时,再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向社会主义社会。
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的前夕,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做报告,阐述了全国取得革命胜利后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他指出:“在发展工业的方向上,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主要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者反过来,认为只要注意国营企业就够了,私营企业是无足轻重的了。我们必须批判这些糊涂思想。”[1]
在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中,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因为这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毛泽东强调指出:“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1](P,1431)同时,由于中国经济落后,还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不可限制得太多太死。但“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1](P,1432)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主要经济成分包括: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并制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对五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和作用作了分析和说明。强调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我国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找不到现成答案,也没有国外的模式和经验可资借鉴,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基础原理,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情况下,是缺乏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的。私有制和剥削的产生和存在,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明确指出,私有制是不能一下子废除的,“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2]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力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社会阶段,在“三大敌人”的压迫下,束缚了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束缚和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中国破除了对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束缚,它们还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它们应成为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
然而,正确的理论,有时候会得不到很好地贯彻。如果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能存在和发展一个较长阶段,经济会发展得更好,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事实上,我国过早地超越了新民主主义制度。1953年,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当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将他在1952年9月以后多次提到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以后又在过渡时期的起讫时间上做了补充说明。他把过渡时期的始点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3]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一化三改”,即实现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就要开始进行消灭私有制的改造工作了。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批判有人还在继续搞他们的“新民主主义”,不懂得革命性质的改变,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还批评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提法,他认为“这种提法是有害的”,这样一来,新民主主义制度事实上就被挤掉了。起先,把过渡时期规定为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期,将过渡时期与新民主主义合二为一。1956年1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样,就把我国过渡时期的起讫点同马列主义创始人所讲的过渡时期的起讫点看成是同样的了。旧中国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新中国建立后也没有建立资本主义制度,怎么过渡时期的起点成为“资本主义”了呢?这事实上否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存在的空间和时间。过早地超越新民主主义,过早地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经济,这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长远的消极后果。
不过,也应肯定,党的三大改造的经济思想是有所创新的。农业改造的步骤是:第一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仍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第三步,依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实际工作中,自愿互利的原则并没有完全贯彻,出现过急于求成、一蹴而就的现象,1958年就实行了高级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采取了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形式,可分为初、中、高级形式。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关于赎买政策,恩格斯1894年曾说:“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用赎买摆脱这个匪帮,那对我们是最有利不过的了”。但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提出一个抽象的原则,怎样赎买没有具体说明。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提出与文明的资本家谋求妥协,向他们实行赎买,但由于资产阶级的反抗,未能实行。而新中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具体化了,很好地实现了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和平改造,实现了赎买。采取的具体步骤与措施:一是定息(公私合营、高级国家资本主义、年息为5%,延长到“文化大革命”);二是对资本家作了安排,让他们继续管理企业,给他们生活出路。
对农业合作化的过程是:由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变私有制为公有制。但当时也急于求成,1955年毛泽东批判“小脚女人”后,在全国形成巨大压力,大家急于搞高级合作社,比毛泽东提出的农业合作化时间大大缩短了。1955年还没全部完成土改,1956年全国都搞高级合作社,脚跟还没站稳,1958年就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这些都是超越阶段,急于求成,过早要消灭私有制。
1958年,刚实现了全国高级合作化,又搞人民公社化、搞“大跃进”、搞三面红旗,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后果,加上自然灾害,造成了三年的严重困难时期。
(二)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
毛泽东在1956年4月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论十大关系》中的前五条,都是讲经济方面的关系:一是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二是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三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四是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五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社会资本再生产的原理,特别是两大部类比例关系的原理。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比例关系的原理昭示人们,社会生产和流通、各个经济部门,存在着按客观比例关系运行与发展的要求。这是完全科学的理论。但具体到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找不到答案。而苏联和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经济发展中,存在着重重工业、轻轻工业、轻农业的倾向,造成轻工业和农业的落后状态。这种倾向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但我们比它们要好些。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与实践中,曾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扩大再生产中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原理,演绎为优先发展重工业。在原经济发展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优先发展重工业是必要的,但将其上升为一条不变的原理、似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规律,则是不科学的。生产资料不等于重工业,农业、轻工业也提供生产资料。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批评了有些社会主义国家“片面地注重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提出我国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4]这样做的结果,一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二可以加快资金的积累,因而更好地发展重工业。毛泽东后来还提出按农、轻、重顺序安排国民经济发展的思想。但真正解决农、轻、重的关系问题,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上,毛泽东提出:“沿海的工业基地必须充分利用,但是,为了平衡工业发展的布局,内地工业必须大力发展。”必须“好好地利用和发展沿海的工业老底子,可以使我们更有力量来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4](P,270)这一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实际经济关系中,东部和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关系并没有完全处理好。我们目前已重视西部地区的开发与发展,要缩小东部和西部地区差距。
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上,毛泽东提出“降低军政费用比重,多搞经济建设”的思想。因为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够有更大的进步。
在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上,毛泽东提出了一些很重要的思想,可以看做是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先导。提出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他特别提出了国有企业“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从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1](P,273)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要采取缩小剪刀差、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我国曾长期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在当时产销矛盾突出的条件下,这是一种不得已的政策措施,但粮价偏低,事实上是通过剪刀差为工业化积累一部分资金。而且农民的口粮留得偏少,这两种情况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问题上,提出要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积极性。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上述有关改革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还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思路,怎样具体化为可行的运作,还是改革以来逐步实现的。但其作为一种理论指导,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三)强调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是否具有客观必要性和必然性,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过长期争论的经济理论问题。我国经济学界也有社会主义非商品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论的理论观点存在。特别在1958年大搞人民公社化时期,出现了消除商品生产的理论思潮。毛泽东特别不满某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在对待商品生产问题上的非马克思主义观点。为此,他提出了关于读两本书的建议。其中一本就是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毛泽东读这本书时,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评论和经济学观点。其中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思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于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也有现实意义。
1958年大搞人民公社化是不正确的。但即使在这种形势下,毛泽东依然坚持认为要发展商品生产。他说:“要尽可能广泛地发展为国家、为其他公社所需要的商品生产。通过商品交换,既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又可以换回等价物,满足公社生产上和社会生活上日益增长的需要。”他指出,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利于农民走向富裕。凡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如京、津、沪郊区,都是由于商品生产和交换比较发达。
毛泽东批评有些人大兴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我们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人表现得更“左”,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实行产品调拨。他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还要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团结五亿农民。农民有商品所有权。“不知道什么道理,我们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忽然把这些问题忘记了。他们在看书本时是马克思主义,碰到经济实践,他们的马克思主义就打了折扣,思想很混乱。”
毛泽东还指出:不能孤立地看商品生产,要看它与什么经济相联系。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相联系,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它和社会主义相联系,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理论和实践,比斯大林前进了。主要表现在:(1)斯大林认为不能把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范畴,连拖拉机也不卖给集体农庄。毛泽东不完全赞同苏联的做法。他说,我国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商品,但也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生产资料卖给农民,而且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农村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2)斯大林肯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但把必要性只归结为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毛泽东认为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公有制的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不只由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决定,即使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毛泽东认为,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肯定,即使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远远高于现在的水平了,商品生产会依然存在和发展。(3)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在当时的指令性计划体制下,毛泽东同意斯大林的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或决定作用的观点。但他对利用价值规律问题,讲过很有分量的话。1959年3月30日,毛泽东在批转山西省委的一个文件中说,平调(指1958年人民公社化初期无偿平调农民个人和合作社的资产)的“旧帐一般要算。算帐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5]将价值规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和手段的思想,对现在的改革与建设依然有指导意义。
(四)经济理论上的主要失误与经验教训
社会主义事业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作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得失成败。从新中国建立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总的说来,虽然经历了挫折和困难,还是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反映了指导思想的正确。但是,另一方面,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中也有不少失误,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严重损失,有些教训值得总结。关于一些全局性的失误与错误,比如,搞“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反右扩大化、反右倾、“文化大革命”等,虽然也涉及经济理论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属于政治路线和政治运动范畴,我们这里不再评论。现只就有关经济理论方面的某些重要失误,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加以简要述评。
1.把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说成是马克思所讲的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6]。马克思这里讲的共产主义社会,包括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所谓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显然指的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不应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称为过渡时期。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对过渡时期作了很明确的说明,称作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我国理论界和中央有关文献也是这样理解的。毛泽东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其时限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即下限定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1953年经毛泽东亲自修改审定、由中宣部主持撰写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曾明确说明过渡时期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直到1958年1月,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中还是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然而,在60年代,硬把过渡时期说成是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时期,并把这个观点作为与苏共论战的分歧点之一。在《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建议》的第18条写道,马克思和列宁都认为,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以前,都属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并没有这样“认为”。把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说成是过渡时期,再把列宁所讲的过渡时期必然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的形式空前尖锐的时期一类话,加之于社会主义社会,搞“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整个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说成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发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被模糊了、掩盖了,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不适当地提出破除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1958年,“左”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提出了破除、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后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问题。本来,“资产阶级权利”概念,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论述未来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问题时提出的。他并没有把按劳分配原则本身看做是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离开所有制的变革、空谈“平等权利”、“公平分配”时指出,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它的平等要求也只是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权利,是用一种劳动与另一种劳动等量交换的关系,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是相同的原则。马克思把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称之为“资产阶级权利”。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制权利,主张所谓自由、平等的权利。
1985年我们提出破除“资产阶级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弄清所谓“资产阶级权利”究竟是指什么。离开了马克思的原意,结果造成了理论工作和经济工作中的混乱。
1958年8月19日,毛泽东在全国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比较集中地讲了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问题。他把按劳分配、工资制度、体脑收入差别等,都看做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残余,考虑要逐步废除工资制,恢复供给制。当时,把农村人民公社取消工分制、实行以“吃饭不要钱”为主要内容的供给制看做是破除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共产主义萌芽。后来还把家长制以及上下级间的“猫鼠关系”、“父子关系”,看做是“资产阶级法权”或法权思想。总之,把一切等级差别都当做“资产阶级法权”(权利)。1958年11月24日,毛泽东在一个批示中说,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在现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成为障碍的部分,正在遭到破除。而破除按劳分配、工资制度方面的等级差别的结果,必然走向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于是,奖金制度、计件工资制度接着都被取消了。
1958年9月,上海《解放》杂志发表了张春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文,认为把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供给制改为工资制是错误的,是扩大了资产阶级法权,形成了等级制度,刺激了人们争名于朝,争利于市。毛泽东赞赏这篇文章,要《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于10月13日刊出,并加了按语,说“张文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有一些片面性。”1974年10月,毛泽东在谈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问题时,再次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张春桥于1975年发表《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再次强调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离开马克思的原意,破除或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破除或限制了社会主义某些方面的关系,损害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因此,从1958年开始,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前的长期过程中,出现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3.误解并不适当地宣传列宁关于小生产的一个论断。在“左”的理论和政策下,列宁关于小生产的一个论断曾经常被引用和宣传。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7]我们把这段话作为抓阶级斗争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1974年12月26日,毛泽东在与周恩来的谈话中引证了列宁的这段话,然后接着说:“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也有这种情况。无产阶级中,机关工作人员中,都有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8]1975年2月,发表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的33条语录,号召全国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其中就有列宁关于小生产的这段论述。
引用这段话来搞阶级斗争,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列宁讲的小生产,是指在苏维埃政权初期还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个体农民。而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广大农村几乎不存在个体农民,农民已成为集体经济的“社员”。怎么会在公有制经济中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呢?第二,把列宁关于小生产的论断扩展到工人阶级、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中来,意味着在这些群体中也在每日每时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种扩展既无根据,也不恰当,只能成为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舆论导向。第三,列宁关于小生产的这个论断,并不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一个规范性的原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般讲小生产会两极分化,在一定条件下会分化出少数资产阶级分子来。但不可能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来。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我国解放前,小生产汪洋大海似的存在着,早该成为资产阶级化的社会了。第四,应弄清列宁提出关于小生产的这个论断的历史背景和进行那样论述的本意。其历史背景是,1920年,苏维埃政权处于反对外国武装于涉和国内战争时期,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粮食缺乏,工人和军队得不到所需要的粮食供给。苏维埃政权实行了余粮收集制,即用相当于自由市场价格的10%左右的低价,用纸币硬性从农民手里收集全部余粮,甚至有时把一部分口粮也收走。农民当然不满意,不少有余粮的农民宁愿拿到自由市场去卖高价。这种行为显然会给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造成极大的困难和危险。列宁对有余粮的农民不把粮食交给国家而是去做粮食投机生意的行为,感到着急和生气。于是把高价倒卖粮食的行为,称做“资本主义”,把这种农民称做资产阶级。列宁在一份“告工农书”中写道,谁不把余粮交给国家,谁就是叛卖工农,就是使红军中几万工农枉然遭受牺牲和痛苦的罪人。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说:“一个农民家里有几百普特的余粮,不肯贷给工人国家救济挨饿的工人,而要拿去做投机生意,——这是什么呢?这不是资产阶级吗?”[9]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一文中,列宁写道:“农民经济仍然是小商品生产。这是一个非常广阔和深厚的资本主义基础。”[7l(P,61)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同共产主义“斗争的形式,就是以私贩粮食和投机倒把来反对国家收购粮食”[7](P,62)。由于当时农民私卖粮食的现象较为普遍,“每日每时地”、“大批地”发生,因而也就是“每日每时地”和“大批地”产生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了。可见,列宁这里讲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范性的概念。我们在过去“左”的形势下,不考虑列宁讲话的历史背景,也不考虑列宁讲这些话的针对性和原有含义,就简单搬用过来,作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搞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重要理论根据。可见,读马列著作,有一个正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根据政治气候的需要胡乱引证,并作为理论指导,必然贻害无穷。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新中国是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尽管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发达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如美、日等国已达3万多美元,而中国只有800多美元,2001年达到900美元。中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不仅要用社会生产力的绝对水平来衡量,还要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的相对生产力水平来衡量。我国现在的经济水平已超过了当年马克思所看到的英、法、德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共产党宣言》出版两年后即1850年,英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485美元(1960年的可比价格),法国为333美元,德国为308美元。马克思逝世七年后的1890年,英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85美元,法国为515美元,德国为537美元。从生产力的绝对水平来看,我国已超过了马克思、恩格斯所看到的并主张用社会主义取代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但从目前的国际水平看,差距很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无论在生产力发展、还是在生产关系发展上,都出现过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急于求成的毛病。我们曾过早地超越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又过早地跨越了“过渡时期”(原计划用15年或更长时间,结果只用了三年时间),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刚隔了一年即1958年,又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了。后来又把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说成是“过渡时期”。新中国建立后究竟需要经历哪些社会发展阶段,理论认识上存在着模糊性、盲目性和摇摆性。如果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不能准确定位,就容易犯超越阶段的“左”的错误,或是犯否定、背离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右的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从中国社会经济实际出发,明确认识和提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我国只建立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这一阶段至少需经历100年的时间。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作了进一步充分论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主要国情,取得了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
把社会主义社会划分为成熟程度不同的几个阶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马克思只把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的社会发展划分为“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列宁虽经历了苏维埃政权的初期阶段,但由于没有经历社会主义社会,也没有对社会主义提出阶段性划分。过去有的苏联领导人和某些学者的论著和我国的某些论著中,说列宁曾把社会主义社会区分为不发达社会主义和发达社会主义,或划分为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和发达社会主义,这是出于对列宁某些话的误解。所谓列宁提出“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无非是根据他在1919年12月《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中的一段话:“我们在剥夺了地主资本家以后,只获得了建设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的可能性”,这里所讲的并不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是指苏维埃政权初期刚刚产生的某些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是相对于过渡时期结束后发展了的社会主义形式而言的。由于原第1版译文有不清晰之处,《列宁选集》中文第2版将“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改译为“社会主义那些最初级形式”[7](P,92),这样语义就更清楚了。
列宁所讲的“发达社会主义”,也不是指社会主义从不发达阶段进入了发达社会主义阶段。尽管事实上会有这个过程。他讲的“发达社会主义”,是与苏维埃政权初期乃至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不发展的社会主义相比较而言的、已获得发展的社会主义。因此,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既不是来自本本,更不是搬自国外,而是将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创新。
不言而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为向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和经济关系基础,即既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特别要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又要很好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首先是搞好、搞活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经济,另外,还需要弥补由于过早地超越新民主主义制度并过早地超越过渡时期而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长远的损害。这就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潜力的宽松环境。事实上,它们在现阶段的地位、作用和制度与政策环境,比新民主主义时期和过渡时期更为提高和宽松。归根到底,这是服从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紧迫任务,是解决其主要矛盾的惟一途径。邓小平和中共中央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规定,否定了流行20多年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这种“左”的理论和实践,突出了发展社会生产的任务。这就涉及八大。中共八大对主要矛盾的分析基本上是正确的。毛泽东1957年10月9日在八届三中全会上改变了八大的提法。反右派斗争之后,指导思想变了,向“左”转了。
除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外,在所有制结构上,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还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的规定已写进宪法。它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使其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内的组成部分。表明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权宜之计,不是暂时性政策,而是坚定不移的长期的制度与方针。但是,在理论上应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同其社会性质区别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邓小平明确讲过“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显然,“资本主义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和江泽民及中央有关文献,多次既讲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讲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种提法本身就排除了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解。两种提法中的“主体”的内涵显然是同一的,否则就有两个“主体”了,不能成立。如果公有、私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也不能成立了。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就表明还有非社会主义经济为非主体。试问,作为非主体的非社会主义经济,除了非公有制经济,难道还有别的经济么?
同理,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不等于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适用于初级阶段,否则,“初级阶段”几个字就是多余和不应有的了。十五大报告明确讲:“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和首要内容,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十五大报告中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用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概念。它存在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
(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理论上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在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出现过这样那样的失误,走了一些弯路,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也与没有从理论上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有关。
邓小平在1985年4月的《政治上发展民主,经济上实行改革》一文中指出:“现在我们搞经济改革,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但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10](P,116)直到1991年8月,邓小平在《总结经验,使用人才》的谈话中又说,“问题是要把什么叫社会主义搞清楚,把怎么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搞清楚。”[10](P,369)
新中国搞了几十年社会主义,为什么说连什么叫社会主义还没有搞清楚?连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也没有搞清楚?这主要是针对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主义特别是被“左”的错误扭曲了的社会主义而言的。
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首先应明确两点,一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或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二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两点在邓小平的著作中有突出的反复的论述。在过去“左”的一套盛行的,是集中精力去抓阶级斗争,不重视发展生产力,还大批“唯生产力论”。邓小平说:“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领袖……然而他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就是忽视发展社会生产力。”[10](P,116)忽视发展生产力,必然也忽视不断和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中,人民的生活水平没有多少提高,好多人20多年工资收入没有增加过;还把关心人民生活福利,批之为“经济主义”、“福利主义”。结果搞了20多年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针对这种错误,邓小平一再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不能叫社会主义。这对于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理论和实际意义。如果社会主义不重视发展生产力和人民共同富裕,光强调公有制、按劳分配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那么,贫穷的公有制、贫穷的按劳分配、贫穷的有计划按比例,有什么优越性?对人民群众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让人民过富裕的生活,这方面的论述很多。比如,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就讲过: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只是“左”的一套背离和扭曲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在新形势下恢复、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把发展生产力和达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
邓小平恢复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把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有利于我们从本质上弄清和把握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
但是,理论界又有人认为邓小平的“本质论”中没讲公有制、按劳分配等。据此认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不要把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割裂开来。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同时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因为“社会主义”概念中已包括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以它们的存在为既定前提的。邓小平反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时,既要弄清社会主义的本质,也要弄清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些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义的原则。没有公有制,就不可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还需要弄清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搞本本主义不行,照搬国外的模式也不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在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点。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中国怎样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独立发展阶段、在生产力落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本本上找不到答案,国外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我国的经验可资借鉴,只有靠自己去开辟道路。
邓小平同志从总体上回答了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胜利发展。(2)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要抓住机遇,发展经济,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3)判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是三条“是否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4)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条特别重要,因为它回答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应走什么道路和应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大问题。(5)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兴办经济特区,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6)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分三步走的战略,实现现代化。(7)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邓小平提出的上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方法和措施,我国正在实践过程中,并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三)提出和实践为世界所瞩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是全社会资源的配置者,而且在长时期中无论理论界或实际经济工作者一般都认为,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仅如此,认为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相联系,这曾是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看法。所争论的只是,西方经济学者和政治家认为,市场经济优越于计划经济;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和政治家则认为计划经济优越于市场经济。上述认识上的一致与分歧,既有经济理论上的根源,也反映历史事实。资本主义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连统一的国家经济计划都没有;而社会主义国家则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认识到了传统计划经济存在的弊端,提出要进行改革。而改革,就必然涉及重新认识和评价商品经济、市场机制的作用问题。经济体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实际上与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是同步的,因而被概括为市场取向的改革。
但是,在1991年以前的改革过程中,从作为指导思想的中央有关文件和重要领导人的公开讲话看,依然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完全实行市场经济。这与对市场经济概念的传统理解和界定有关。综合中外的理解与界定,大体上有三种:一是与私有制相联系,认为私有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或者说,私有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二是与资本主义相联系,指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三是与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无政府”生产相联系,这已不限于私有制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也存在。根据对市场经济的这三种理解和界定,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无论哪一种涵义的市场经济都不能“完全实行”。所谓不能完全实行,就是不能完全否定计划经济、全面推行市场经济。
1979年2月,李先念在一次会上说:”我与陈云同志谈,他同意,在计划经济前提下,搞点市场经济作补充,不是小补充,而是大补充。”[11]这里所讲的市场经济,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更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置于计划经济之外的那部分经济。这个判断从陈云同志紧接着在同年3月8日写的《计划与市场问题提纲》中可以看得出来。在这份提纲中,他指出,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是: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而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实行市场调节这一条。这里用“市场调节”一词取代了敏感的“市场经济”一词。他对市场调节的界定是:对一部分经济不作计划,由价值规律去调节,只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的部分。这部分公有制内部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经济,其实就是陈云和李先念2月间所讲的处于“大补充”地位的市场经济。
1979年4月,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代表中央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问题。关于改革的原则和方向,首要的一条是“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2]这一原则,后来写入一系列中央有关决议、报告中,也写入宪法中。1979年11月,邓小平与外宾谈话时,提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其实也是在中央的统一的指导思想即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的总的框架中论述的。邓小平接着讲“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这次谈话中所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指“发挥市场调节辅助作用”的那部分经济。
学习和把握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需要探讨这样两点:一是邓小平的有关思想也有个发展过程,需要我们从发展的角度去把握;二是他区分了两种市场经济,一种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市场经济,即他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种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
先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邓小平在改革以来的前一时期,是赞同中央关于改革的指导思想,即“计划经济为主,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后来又称做“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的。正是在他作中共中央第二代领导核心的领导和指导下,把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写入一系列中央文件和宪法中。
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在扩大,作用在加强,突破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框架和模式。邓小平后来放弃了这种模式。1987年2月,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讲:“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10](P,203)循此指导,1987年的党的十三大报告,贯彻了邓小平的这一新的思想,没有再提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范围的缩小和计划机制功能的减弱,市场机制范围的扩大和市场功能的加强,必然会导致重新评价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中的地位。过去,把计划经济看做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直到1984年通过的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纲领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还强调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并得到了邓小平的完全肯定和高度赞扬。后来,邓小平不再把计划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这样就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广阔的理论基础。
对于邓小平1979年11月与外宾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的那段话,应弄清两点:第一点是,那里所讲的“市场经济”,不是如现在全面实行的放弃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如前所说,是指计划经济为主条件下起辅助作用的市场调节部分。第二点是,人们一般忽略了邓小平在谈话中既谈了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也谈了公有制内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是随着两个客人的不同提问而做出相应的回答的。当美国客人吉布尼提问:“是不是可能在将来某个时候,虽然中国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在继续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也发展某种形式的市场经济?”客人提问的“市场经济”,显然是指当时还不存在,“在将来某个时候”可能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以外的市场经济。邓小平顺着提问回答说:“这个只能是表现在外资这一方面”,而“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就我们国内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内还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也还可能包括一部分华侨的投资,这部分也可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的形式”。人们怀疑中国“会不会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肯定地说,不会。”外资“在中国占有它的地位。但是外资所占的份额也是有限的,改变不了中国的社会制度。”[13]邓小平的意思很明确:中国国内不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许多有关的论著中,邓小平与客人的这段对话看不到了,不去研究了。但弄清这一点很有必要。它表明,邓小平与中央其他领导人一样,是否定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这样,我们就容易理解,为什么中央有关文献和一些重要领导人讲话,一再否认我们会完全实行市场经济。当把实行市场经济与实行私有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时,就采取拒绝的态度。198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讲,我们不实行“资本主义那样的市场经济”。又如,1987年,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来华,向我国提出废除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的建议时,被中央断然拒绝了。外电公开报道了这一事实,并引证了李先念主席的讲话:“外国有人希望我们完全放弃计划经济,只搞市场经济,搞资本主义,全盘西化,这种想法是要落空的。”[14]再如,1989年10月,李鹏总理与尼克松谈话时讲:“西方某些人认为,中国的改革就是搞市场经济,把公有制逐渐变成私有制。这不准确,是误解了中国的经济政策。”[15]在一些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著中,宣传这样一种看法:邓小平1979年就提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以后又多次讲过,但没有引起注意。或是这样解释说,当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别人还认识不上来的时候,他可以等待,似乎一直等了14年才统一了思想认识。这种理解和解释未必科学。邓小平1992年的南方谈话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这是事实。但应该用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看待和把握邓小平的有关理论思想以及中央文献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的有关论述,不要简单化。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3]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5页。
[4]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69页。
[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7]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8] 《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655页。
[9]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1~402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11] 转引自苏星:《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58页。
[12] 《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236页。
[14] 1987年3月4日《人民日报》。
[15] 198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