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息化;新闻损害;表现;源
以信息化为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悄然兴起并迅速席卷全球,中国新闻传播业迎来了又一次发展契机,朝着媒体产业化方向前进。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新闻传媒开始市场化运作,根据受众(即消费者)在市场上的需求来调节自己的新闻产品生产,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产品辐射力。至此,新闻传媒之间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而且愈演愈烈,不断衍生出新闻损害问题,引发媒体公信力危机。
一、新闻损害概述
所谓新闻损害,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由于存在着失实或过错而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
近年来,由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官司层出不穷,并呈上升趋势。一些学者提出了新闻损害的概念,从法治视角对日常报道中由于新闻业务的不熟悉或工作的不谨慎,无形中产生损害当事者的各种情形作了理论的阐述。
有一些新闻损害,依法可构成新闻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一些新闻损害,按照现行的法制虽不构成新闻侵权,后果却不容忽视。
二、新闻损害的具体表现
马克思曾说过,“一个新闻记者可以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复杂的机体中的一小部分,他在这个机体里可以自由地为自己挑选一定的职责。……这样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全揭示出来。”这深刻揭示出:新闻媒体对事实的报道是阶段性的,连续的报道方式可能使报道和事实之间出现一定的偏差。然而,任何一点偏差,无论是无意过失,还是有意为之,都极易造成不可估量的新闻损害。当前的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损害往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化运作中,新闻造成的经济损害
新闻媒体具有促进经济信息的流动,沟通不同的市场主体,满足人们的经济生活需求的作用。当社会生活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后,新闻传媒的传播信息功能中加重了经济信息的比重,媒介对经济生活领域的影响更为突出。新闻报道中的任何差错或者失实都可能直接导致经济损害,有时往往难以挽回。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与经济运作相关的新闻报道中,任何差错或倾向都可能使市场发生异动,对现实产生影响。
2.对企业的行为的错误报道,可能会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发生误导。
3.刊登或播出虚假或误导广告造成的损失后果。随着商业广告的蓬勃发展,广告在为新闻媒体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误区,给受众和新闻媒体自身带来严重损害。如“德国牙医”章俊理事件。1989年至1998年间,章俊理不惜投入巨资在江西的多家媒体的黄金时段和显著位置,大肆进行广告轰炸,内容及其夸张,如“德国牙医、国际水准、牙科专家、技术权威章俊理主任医师主持”,“可一次性当即成功”等等,给公众造成了错觉。在其行医的10年间,共有1124名患者在经济和身体健康上受到严重伤害。《中国青年报》1999年12月14日的报道指出,“许多患者认为:刊播广告的都是些省级权威媒体,应该不会乱来,何况是医疗广告。因为信任媒体,患者也就毫无戒备地相信了章俊理。”还有一些广告,利用人们渴望致富的心理,以所谓种植冬虫夏草、灵芝以及养殖蝎子、蜘蛛,和提供种子、种苗、高价收回成品等为诱饵,诈骗钱财,危害巨大。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的新闻损害
新闻媒体担负有繁重的宣传任务,天天都有可能接触保密问题,过去就曾发生过一些在新闻报道中将重大的秘密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泄露的事件。鉴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介在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问题上负有更多的责任,国家保密法对新闻媒介有专门的要求,新闻系统也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涉及到机密的抢先报道是不允许的,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信息化浪潮下,新闻造成的名誉损害
今天的大众媒介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与社会系统的其他部分均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度,侵害社会个体名誉的失实新闻信息一经发表,将立即扩散开来,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由侵害名誉权带来的名誉损害。所谓名誉就是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则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非法行为来损害和改变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的名誉不允许他人随意的侮辱、玷污和贬低。(2)由侵害隐私权造成的名誉损害。隐私权是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涉的私人事项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有公布、宣扬隐私,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和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一些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无视公民隐私权,采用偷窥等非常手段,把注意力集中在明星的绯闻、丑闻、诉讼和琐事上。三、新闻损害的根源
回顾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大众传播媒介不仅是推动改革的强大动力之一,其自身也作为市场化改革最后解禁的一个禁区,成了改革的对象。究其根源,传媒领域的新闻损害之所以层出不穷是由于:
1.新闻事业体制的转变。我国新闻事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经历了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向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报业为例,管理体制利用过去单靠党委宣传部门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由国家行政部门进行科学管理,经营上产业属性加强,引入市场机制,按照企业的运行机制经营报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参与新闻市场的竞争。这种体制的变化,激活了新闻市场,也使以前掩盖的新闻损害现象公开化。
2.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新闻媒介走向市场以后,同质媒体和异质媒体相互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竞争使受众的需求受到重视,却也使一些新闻媒体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利润的驱动下,对受众的某些需求,即使是不健康、不合理的,也争相迎合、刺激,造成传播质量下降,新闻损害现象屡屡出现。例如,为了追求卖点,有的大量刊播煽情、耸人听闻的新闻,不惜添油加醋,个别的还刊播某些完全是虚构的东西;还有的热衷于刊播披露个人隐私的新闻,损害他人名誉权。更有甚者,在发行上虚报数字,欺骗广告客户。
3.受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无法可依和受众的胆怯,加之新闻媒介的特殊社会地位,“新闻官司”是很罕见的。对于失实或者虚假新闻所造成的损害,受众可以自觉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据不完全统计,80%以上的新闻官司都是受众状告新闻媒体。
4.新闻从业人员营养不良。首先,新闻工作者处在社会的前沿,对错综复杂的新闻事件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然后用最快、最简捷的方式将新闻事件报道出去。这种工作方式,使得新闻工作者所反映的生活同复杂的实际生活之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距离,容易犯表面性、片面性、绝对化的错误。其次,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受社会不良现象的浸染日益加重,老一代新闻工作者的优良品质逐渐被一些后来者丢失,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浓的功利主义色彩。再次,新闻工作者如果不及时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扩展视野,完善知识储备,合理知识结构,就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更真实、更生动、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反映和报道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也将直接导致新闻损害的发生。
5.媒体监控机制尚不健全。针对现在生活中的新闻损害问题,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媒介行为进行制约,但是收效却不尽如人意。专门的新闻法的缺失,日益凸现出新闻媒体监控机制的不健全,使少数动机不纯者有空可钻。
6.新闻人才培养模式呼唤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新闻教育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复苏期,仅有少数重点大学办有新闻与传播专业;二是90年代初的成长期,开办新闻传播专业的高校逐步增多;三是本世纪初的极度扩张期。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提供的最新数据表现,我国新闻学类专业点已达661个,最近一年新增202个专业点。可繁荣的背后,充斥着诸多泡沫。特别是相对于新闻业务而言,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大大弱化,强调技能培养,忽视道德构建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给新闻队伍思想建设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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