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集体要想发展,没有发展的规划就如一个建筑没有设计一样是不可想象的。作为发展规划,就必须站在时代和宏观的高度来认识律师业,就必须从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设计律师事务所的规划。只有在事务所宏伟目标的指引下,才能凝聚各种人才共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大业。
除了要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事务所发展的具体实施步骤也同样重要。没有实施步骤的发展规划只是一种空想。即便短时间内凝结了一些人才,也会由于发展规划只停留在字面上,使人才看不到自己成长的轨迹,无法实现人才自身成长的要求而丧失对人才的凝聚力,最终也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强大的律师事务所。
四、确立一种稳定、平等、互助的合伙律师关系
合伙律师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基石,任何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是由多个合伙人来组成的。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是律师事务所中能力较强的群体。因此,只有合伙律师的队伍相对稳定,才能奠定事务所稳定发展的基础。
由于合伙人的专业不同、经验各异、能力差异和发展阶段不同,合伙人律师中必然存在差异,这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尤为明显。即便对于一个简单问题,也可能会由于立场和思考问题角度的差异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只要合伙人有求大同存小异的心态,有尊重其他大多数合伙人决议的民主精神,就具备了一个合伙人律师的基本素质。
在律师事务所中处于相对领先地位的合伙人,必须要有平等的合伙人意识,不能因为个别合伙人的发展落后而产生歧视的观点,应注重听取他们对律师事务所的各种意见。相对落后的合伙人,则应该更侧重于业务的发展,而不能因为自己平等的合伙人地位迫使其他合伙人迁就自己的能力和观点。从合伙人团队来说,对于业务发展阶段落后的合伙人,还应该有一定的倾斜措施,以帮助他们尽快发展到合伙律师应有的发展水平,使建所初期的合伙人尽可能地保持稳定。总之,确立一种稳定、平等、互助的合伙律师关系,才能在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奠定事务所稳定发展的基础。
五、设身处地为聘用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
建成一个和谐、强大的律师事务所,不可能只依靠合伙律师这一个团队,必须要团结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来共同奋斗。因此,加快聘用律师职业成长速度,创造各种条件促进聘用律师的发展,以事务所聘用律师的职业发展促进事务所的发展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一个必然的选择。
任何一个聘用律师,都有其职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在各个不同的阶段,都有着不同的需要和要求。比如年青律师的入门阶段应该以提高业务水平为主,同时兼顾其自身的生存需要;业务熟练的律师以市场开拓为主,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等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建所初期就应该根据每个律师职业发展阶段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促使律师职业成熟。只有这样,聘用律师才能感觉到自己对律师事务所的归属,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才有长足的后劲。因此,事务所在建所初期就设身处地为聘用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这既是使聘用律师对事务所产生归属感的重要措施,也是作大作强律师事务所的必然要求。
六、相对稳定并阶段性提高普通员工的待遇
事务所的普通员工是指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为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提供普通服务的聘用员工,主要包括为事务所正常运转而设的行政主管、内勤、会计、出纳和为律师提供服务的律师助理、秘书等。她(他)们的主要工作相对于律师的业务工作来说属于辅助性质,但是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又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事务所正常运转的要求。因此,他们工作能力的高低,效率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到事务所的运转是否顺畅。
律师事务所建所的初期,业务量和律师数量都会有一个逐渐增多的过程。随着律师业务的逐渐复杂化,对普通员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般情况下,熟练的普通员工能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长期在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员工也容易形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归属感。因此,在对待普通员工时,一方面要从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普通员工提供相对稳定的待遇,使他们能安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要不断对他们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适应律师事务所建所之后的快速发展。在他们适应这种不断逐步提高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发展情况,阶段性提高普通员工的待遇,使他们也有与律师事务所共同成长的感觉。并进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事务所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七、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后加入的律师和合伙人
一个合伙制事务所和其他单位一样,只有不断地有新人补充进律师事务所并且融入这个集体,律师事务所才能不断成长。在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这一点更为明显。因此,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后加入的律师和合伙人,以后来人员的安心工作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任何一个律师或合伙人加入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都会有一个逐渐融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能感受到律师事务所和同事的温暖,则融入的时间会加快,律师事务所集体的力量也会得到补充和加强。反之,如果感受不到律师事务所和同事的温暖,则融入的时间会延迟,甚至最终无法融入。虽然有人离开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任何一个合伙人和律师的离开,都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就应该注意创造更好的条件,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后加入的律师和合伙人,使后加入的合伙人和律师能尽快安心工作,以促进事务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