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利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责任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兼顾责任主体的利益,惩罚不法的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中国没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责任制度就是规定在具有公法性质的《产品质量法》及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学者主张编著民法典时,应将严格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离出来,编入民法典侵权行为篇。[18]在现在可以看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也正是这么做的。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加入WTO以后,法律制度应当与世界先进的国家接轨,由于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因而为了保护我国民事活动主体的利益,我们也应当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
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产品责任法是事后的救济和制裁,只有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产品责任法才能发挥其作用。虽然产品责任法也有预防的功能,但是对于预防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的出现,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更能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19]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可以将可能造成人身和(或)财产损害的产品缺陷阻止在损害之外,减少对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损害和威胁,因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民法上的完善的产品责任体系并不能取代缺陷产品的行政管理制度,他们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因而,在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的同时,也应当进行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此过程中,两者如何协调又将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注释:
[1] 参见《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
[2] 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26;黄飞。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及适用” [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
[3]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481。
[4] 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437。
[5]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3-4。
[6]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0。
[7]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486。
[8] 刘静。《产品责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73-174
[9] 刘静。《产品责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65-169;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79-80。
[1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218。
[1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222。
[1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02-304;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274-275。
[13] 关于此问题可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00-304;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268-271。
[14]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428;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65。
[15]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240。
[16] 史尚宽。《债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41。
[17]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3-7;史尚宽。《债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70-674。
[18] 梁慧星。《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J].法学(沪),2001(6)。
[19] 梁慧星。《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J].法学(沪),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