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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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于2002年8月23日在某家具公司定购某著名产地生产的缅甸红木家具一套,价值5万元,何某遂支付定金5000元整。合同规定于9月30日和10月30日前交货。但在合同履行前,何某发现所谓“某地”实为“另一地”,属于欺骗消费者产地的行为。为此,何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依法赔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对厂方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何某又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退还定金,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赔偿欺诈损失5万元。但厂方则只同意按定金“退一赔一”。笔者主张何某观点。

  消费者受到消费欺诈后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常见的说法是“退一赔一”。但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消法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退一赔一”并不符合消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设定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对于一次结清的消费活动而言,这条规定比较清楚。但在先付定金或事后付款的消费行为中,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定金或已付款,就会出现混乱,也不符合法律的原义和精神。

  首先,“退一赔一”的赔偿前提是“实际付出”。但消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并没有“实际付出”的含义,消法也没有规定只有付清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才能获得赔偿。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必须付清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规定只能以付出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相反,不少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是以总标的的百分比来设定,与实际付出没有直接的关系。消费合同的有效成立,取决于双方合意合法,并不是付清。在消费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是否付清,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法律意义,除非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以“实际付出”为前提的“退一赔一”没有法律依据。反过来,如果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理解为已付款,就会出现一系列混乱。在消费合同合法有效但当事人尚未付款的前提下,如果消费欺诈成立,也就意味着欺诈方不需要任何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还有什么意义?合同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同时,在消费欺诈发生以后,适用定金罚则,消法的欺诈条款还有什么意义?再深入一步,消法的存在又能有什么价值?这些都会带来我们无法解决的困惑。

  其次,在有定金的情况下,消费行为适用定金罚则还是适用消法,应根据特殊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加以处理。定金罚则是合同法的原则,欺诈赔偿是消法的规则,在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消费欺诈应当适用消法。同时,“欺诈赔偿”是消法对消费纠纷的特别规定,应与一般的合同欺诈区别开来。合同法规定,因合同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合同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合同欺诈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欺诈行为,而消法规定的“欺诈赔偿”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弱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严厉惩罚。这是因为消费关系中的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不对等,消费者是弱者。因此,发生消费欺诈以后,适用消法更好地体现了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明确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法律适用。

  此外,在概念上,定金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定金只是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付出的担保金。担保金的作用是防止违约,为违约承担责任。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其作用是购买商品,实现消费行为的目的。消法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作为消费欺诈赔偿的标准,显然不是为了追究违约责任,而是为了确立法律的权威,对欺诈行为实施法律惩罚。反过来,如果为了追究违约责任,也完全没有必要制定这条规定,只要按照合同违约追究责任就可以了。

  因此,将消法的消费欺诈条款理解为“退一赔一”是不准确的。为此,笔者建议将“退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一”,这才能更忠实地体现消法关于消费欺诈赔偿的法律精神。基于这一理解,上述案件的赔偿,当事人依据消费欺诈赔偿的规定,提出退回5000元定金,赔偿5万元欺诈损失,符合消法的欺诈赔偿精神,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