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史·列女传》析元代妇女的贞节观(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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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元典章》所载:有的妇女丈夫刚死,便接受财钱,由小叔当主婚人自行成亲;有的在亡夫孝服期间,便在媒人家中与男人见面,自行主婚成亲;有的夫死未葬便拜堂成亲;还有的服内将故夫焚化扬灰于江中凭媒改嫁;甚至有的因丈夫出外经商,音信隔绝久不回还,便自行改嫁;新寡军妻更外逃改嫁他人不愿再作军妇[4]典章十八·户部四;典章四十一·刑部三。

可见,当时妇女守节观念之淡漠。


甚至还有妇女弃夫再嫁的,如《元典章》中记载了纪秀哥不满丈夫酗酒,向其夫索要休书要求离婚,这种现象在不少元杂剧作品中也有所反映,在《西厢记》、《柳毅传书》[6][7]中作者对女主人公弃夫再嫁并没有持否定态度,反而描绘她们再嫁获得了真正的幸福。这些杂剧的作者是男性,这说明对于弃夫再嫁现象,连男性世界也予以认同。

二)社会与妇女自身的贞节观念普遍淡薄


元代名臣郑介夫在大德七年上成宗《太平策》的奏章中,曾痛心地指出当时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秽风陋俗:“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收钞物,……典买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白异娼户,……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8]卷67在《元典章》中还记载了不少妇女与人私奔通奸,甚至因奸同谋杀死本夫、打死本夫、药死本夫的案例[4]典章四十二·刑部四,有的妇女甚至与多人淫乱。有的主妇受财、纵妾与多人通奸。这是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最好明证。



作为男性,也不太介意妻子的贞洁。《元典章·刑部七》载有大量夫受财纵妻犯奸以及逼令妻妾为娼赚钱的案例,还有丈夫无耻地找来媒人,以“合法手续”迫妻犯奸的[4]典章四十五·刑部七。有的男性还任意典雇和转让妻女来赚取钱财。“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典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4]典章五十七·刑部十九。元政府还有“雇女子书式”[9]246的明文,更是加重了此风的泛滥,以至于典雇妻女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有家长“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10]卷2。元杂剧作品中,也有不少鸨母逼迫亲生女儿为妓以赚取钱财,如《杜蕊娘智赏金线池》[6]中的杜蕊娘,《玉萧女两世姻缘》[6]中的韩玉萧等等,她们的鸨母就是亲生母亲。可见下层社会由于生活所迫,贞节观念尤其淡漠。


总之,元代妇女贞节观比较淡薄。《元史》是明代官家所修,即使如此,修史者“特著之,以示劝励之义”的《元史·列女传》中,真正受贞节观念影响而守节的妇女也只是烈女中的极少一部分。

三、元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原因

(一)蒙元婚俗对妇女贞节观的影响

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其婚俗如买卖婚、收继婚等,对中原汉族传统婚俗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1.买卖婚。元代蒙古族实行多妻制,妻子多是“购买”而来。“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11]。妻子的数量多寡视家庭财力而定,聘礼“更像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受此婚俗的影响,民间的男婚女嫁几乎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父亲又私下将女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订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规定有惩罚悔婚的条款[4]典章十八·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


2.收继婚。至元初年,蒙古统治集团曾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收继婚。至元八年,中书省承圣旨颁行律令:“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4]典章十八·户部四收继婚为汉族下层社会的男性所接受并迅速盛行,而且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郑介夫在奏章中指出:“今有兄死未寒弟即收嫂,或弟死而小弟复收,甚而四十之妇而归未冠之儿,一家骨肉有同聚麀。……旧例只许军站续,又令汉儿不得收,今天下尽化为俗矣。”[7]卷67有的家庭还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这种情况在《元典章十八·户部四》的案例中随处可见。野蛮的收继婚是对妇女贞节观念的极大冲击[12]。

(二)元律对妇女的离婚和改嫁规定宽松


元律并不笼统禁止妇女离婚和改嫁,相反,有一整套法令保证离婚和改嫁的进行。元初的婚姻法规中极少强调妇女从一而终,保守贞洁。不但夫亡可以改嫁,凡官府经断“义绝”离异者,多判以“别行改嫁”、“听其改嫁”、“听离改嫁”等字样;“和离”之后再嫁更是情理之中;就是妇女遭夫休弃,法律也明文规定:“分明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归宗,依理改嫁。”[4]典章十八·户部四政府还为无子寡妇改嫁设计了“妇人夫亡无子告据改嫁状纸”格式[8]236。可见元代妇女改嫁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但到元代中后期,改嫁政策有了变化。


大德三年,元律开始禁止流官之妻夫亡改嫁;大德七年,对一般妇女的改嫁用“经济制裁”形式进行限制,规定:“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4]典章十八·户部四;至大四年,规定汉族命妇,夫亡不许改嫁,定义“妇有夫死适人者谓之失节”;鼓励守节,“夫亡守节之妇有司为之族表门间”;规定“汉人职官正室如系再蘸失节之妇,不许受封”,强调:“为官的汉人求娶到寡妇根底不合的……不与封赠,”[4]典章十一·吏部五元律对妇女的离婚和改嫁的规定由宽松到渐严,标志着对元代妇女贞节要求的逐渐加强。但终元一代,妇女的离婚和改嫁还是比较自由的[13]。


(三)理学的传播与下层社会尚存在相当距离


元朝是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为适应中原高度文明的封建社会,建立长期有效的统治,元蒙统治者不得不像历史上所有入主中原的北方民族一样,采取汉法,接受以儒学为主的汉族思想文化。有元一代,从由蒙元南下,理学北传,以程朱理学为主要内容的儒学观念渐被蒙元统治者接受,并用而行之。元代前期,程朱理学在社会中的影响特别是对中下层妇女的影响并不深。元代中后期,随着理学被统治者重新启用,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才略微加深。但是上层意识形态层面的流播,与下层社会层面是有一定距离的。“存天理,灭人欲”和“饿死者事小,失节者事大”的观点运用于妇女贞节观,并且直接作用于妇女,实际上是明清的事情。终元之世,禁锢妇女的理学宣传,并未完全深入人心。

(四)政府对贞节妇女的旌表措施不完备

元廷直到大德八年才对贞节妇女的旌表程序和条件作了初步的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以凭旌表。”[4]典章三十三·礼部六但从《列女传》中的记载可以看出,政府的奖掖多局限于精神上的慰藉与申扬,贞节妇女及其家庭除了可以获得荣誉的满足外,较少有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实利。守节是要有经济基础的,贫民妇女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如何守节?况且守寡生活很是凄苦,所以很多妇女选择再嫁是在情理之中。


综上,元代中后期朝廷的法令条文和理学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现状,使妇女贞节观念比前期略有加强,但终元一代,元代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



【参考文献】

[1]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书店,1984.

[2] 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3] 元史[M].中华书局,1983.

[4] 元典章[C]//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6.

[5]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M].中华书局,1997.

[6] 臧晋叔.元曲选[M].中华书局,1979.

[7] 隋树森.元曲选外编[M].中华书局,1980.

[8] 黄淮,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太平策[M].明崇祯刻本.

[9] 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M].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10] 孔齐.至正直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1] 道森.出使蒙古记[M].吕浦,译.周良霄,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12] 徐适端.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2).

[13] 徐适端.试析元代妇女在法律中的地位[J].中国史研究,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