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廷直到大德八年才对贞节妇女的旌表程序和条件作了初步的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以凭旌表。”[4]典章三十三·礼部六但从《列女传》中的记载可以看出,政府的奖掖多局限于精神上的慰藉与申扬,贞节妇女及其家庭除了可以获得荣誉的满足外,较少有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实利。守节是要有经济基础的,贫民妇女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如何守节?况且守寡生活很是凄苦,所以很多妇女选择再嫁是在情理之中。
综上,元代中后期朝廷的法令条文和理学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现状,使妇女贞节观念比前期略有加强,但终元一代,元代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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