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防部颁布《信息对抗》指令的几点考虑
1.填补定义“真空”,确立权威概念包括一些关键概念在内的许多内容是公开的。凭借这些公开的部分可大致了解国防部“信息对抗”的概念体系,以及国防部推进“信息对抗”行动的思路。
1.以“信息对抗”取代“信息战”作为概念核心
与以往的信息战文件不同,该指令启用“信息对抗”取代“信息战”作为核心概念。“信息对抗”的定义为:“在任何时候,为影响敌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同时保护己方信息与信息系统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在“信息对抗”定义的基础上对信息战的重新定义是:“在危机或冲突期间,为达到或支持某些特定目标,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敌方所进行的‘信息对抗’。”显然,信息战仅是“信息对抗”下的一个概念子集,其含义已趋向于指挥控制战,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后者的作战目标限定在指挥控制系统及其能力上(如图所示)。
美国防部有关人士称:“‘信息对抗’的目的是通过威慑制止冲突,保护国防部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只有在威慑失败时,才用以实现对抗敌方的特定目标。”很明显,新指令中强调了“信息对抗”能“消除危机”的作用。
2.倡导“信息保证”,强调参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信息保证”(Informationassur-ance)—这个最初由国防部部长办公室提出的概念已被政府其他部门和工业界广泛接受。该指令对“信息保证”的定义为:“通过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可验证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来保护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对抗行动。这包括综合利用保护、探测和反应能力恢复系统的功能。”该指令通过在“信息对抗”基础上对“信息保证”的再次定义,强调了国防部对信息保护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该指令承认,在面临着新挑战的情况下,国防部虽然在“信息保证”领域的工作成就可能领先于其他政府部门,但还必须开展一项超过政府范围并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易毁性评估和应急反应计划。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协作不能只限于危机期间,必须是日常性的。
国防部有关人士指出,作为“信息对抗”概念一部分的“信息保证”为上述思路提供了一个整体性指南。各方面应以团队方式职合起来,不仅保护国防部和政府的信息基础设施,也要保护民间的私利益。可见,美国防部希望借助“信息保证”概念促进并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军用、民用、政府、私营等部分)的安全防护工作。
3.提出“敏感信息对抗”概念
该指令把那些需要经过特别审查和批准的“信息对抗”活动称作“敏感信息对抗”(Sensitiveinfor-mationoperations),并认为,“敏感信息对抗”即可是进攻性的也可是防御性的。由于这类行动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政府问题,因此需要国防部长的批准、部际间的协作,甚至国家层次的协调。目前,虽然“敏感信息对抗”概念还在形成中,具体内容也正制定,但批准机制已经存在,例如美军当年在海地实施的心理对抗活动都经过了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Secu-rityCouncil)的批准。
4.强调“人”是信息系统的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心理对抗”的作用
该指令指出,随着信息战的发展,“人”已成为信息系统的关键要素,“信息对抗”的目的之一就是形成特定的环境以影响决策,而凭借信息系统的信息作出决策的正是“人”。因此,在“信息对抗”中“心理对抗”(psychologicaloperations)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在索马里、海地、卢旺达和波黑等紧急行动中已得到验证,并被高度评价为“最灵活的首选威慑方式”。其关键就是通过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对世界舆论和潜在敌方领导施加影响以形成威慑,从而消除危机。
5.注重“信息对抗”中的“民事”与“公共事物”
美国为充当世界警察,经常要对其他国家采取军事行动,特别注重在“信息对抗”中发挥“民事”与“公共事物”活动的作用。
所谓“公共事物”就是指国防部各部门针对公众所开展的新闻宣传与加强军民关系的活动。该指令认为,协调好“公共事物”与“信息对抗”计划的关系可确保“公共事物”支持指挥官的行动目标。关键是为国内外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所谓“民事”是指美军与其占领地(国)政府、居民之间的关系。指令认为,在“信息对抗”中可利用“民事”活动影响或控制当地的基础设施来支持“信息对抗”目标。“民事”活动由于涉及与当地重要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因此在“信息对抗”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三、《信息对抗》指令对美国信息战发展的影响
《信息对抗》指令的公布标志着美国信息战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信息对抗”概念体系的提出填补了信息战理论界官方定义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理论界无休止的争论,为后来国防部的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指南。正如美国陆军军事行动、战略与动员局“信息对抗”处负责人布赖恩E·佛雷德里克斯上校所说:“我们正站在“信息对抗”的十字路口。既然为民这个新概念而经历的漫长协调和争论过程已经结束,现在就应重点对国防部内外的“信息对抗”进行彻底评估。”
美国防部通过提出“信息对抗”概念找到了能被其他部门接收的术语,消除了其他政府部门想与“战”划清界限的顾虑。在“信息对抗”概念下,国防部更容易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协调工作,以及将以“信息对抗”名义制定的政策和计划守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发挥作用。
“信息对抗”概念的提出,表明美国国防部不仅准备打赢“危机和冲突时期的信息战”,更强调在平时和危机爆发前运用“媒体战”、“心理对抗”等“信息对抗”手段形成信息威慑,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四、美国信息战活动的新动向
《信息对抗》指令颁发后,美国信息战理论界的争论开始趋于平静,国防部围绕新指令发展“信息对抗”能力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1.修订条令、政策,调整组织机构
指令颁布后,参联会根据“信息对抗”的概念制定了代号为JointPub3-13的《联合信息战条令》(草稿),特别强调了部际间的协作;C3I助理国防部长正领导制定一项《信息对抗主计划(informationoperationsmasterplan)》,其重点是“信息保证”。
国防部和三军都根据新指令的要求调整现有信息战机构的职能,将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信息战扩展到包括一切“信息对抗”活动。此外,作为“联合作战能力评估”(JointWarfightingCapabilitiesAssessments)任务的一部分,联合参谋部与各联合司令部和军种正一起考虑如何按“信息对抗”的要求重新调整组织机构。据悉,国防部C3I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正在进行改组。
2.积极推进“信息保证”工作
国防部在继续发展自身的易毁性评估和应急反应能力的同时,根据“信息保证”的范围已超出国防部、超出政府的特点,与政府其他部门和企业界共同承担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工作,特别是作为《保护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总统委员会》的成员,国防部在制定和贯彻该委员会有关政策的过程中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该委员会经一年多的工作,于1997年10月13日向克林顿总统提交了一份题为《关键的基础—保护美国基础设施》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虽然尚未发现国家关键基础设施面临着计算机袭击危害的证据,但利用基础设施脆弱性的能力正在迅速蔓延。”为此,该委员会提出多项建议,重点是加强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界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方面的协作和通过立法、技术开发、增加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投资(建议从1998财年的25亿美元逐年增加到2004年的10亿美元)等措施来确保美国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
3.开发“心理对抗”手段和技术
“心理对抗”行动和技术作为在“信息对抗”中有形成信息威慑,甚至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目的重要途径,已受到美国防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实际步骤开发。1997年10月底,美国防部所属军事情报局在马里兰州首次组织一些人类学家、社会科学家、艺术家和音乐家开展研讨。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领导方式及其对公众的影响,特别是如何预测某个领导人在紧急情况下将可能采取的行为。专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例如,通过控制、加工敌方领导人的图象和讲话,逼真地模仿其一言一行;通过电视屏幕上的实况报告对观众催眠。有的专家声称,已具有对人脑和心脏的电子脉冲进行遥感的能力,这使得开发分析人决策行为的工具成为可能。还有专家正在研究如何用图象表示人的情绪,这也许为将来探测甚至控制人的情绪提供了基础。军事情报局的官员说,讨论中提出的想法的实用性虽然现在还不清楚,但也许将来某一天将在信息战战役中呈现出来。
五、几点思考
1.信息战不只发生在战时
美国使用“信息对抗”名称的意图之一,就是强调在危机前甚至在和平时期开展“信息对抗”,这实际上就是发生在危机前与和平时期的信息战。因此,不要认为信息战只发生在战时,要提高警惕,增强平时“信息对抗”的观念和能力。
2.调动各方力量,开展“人民信息战”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信息系统互联性的日益增强,民用信息系统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军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美国防部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在强化军用信息系统安全的同时,积极参与民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正在迅速提高,军队、政府与企业三者的信息网络之间的互联性日益增强,因此我军在发展信息战能力(特别是在防御信息战方面)时,应强调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互相协作,打一场“人民信息战”。
3.加速我军信息战理论的研究
先进的军事理论可以促进战斗力的形成与发展,反之将起阻碍作用。美国防部提出了“信息对抗”概念,结束了理论界长期的争论,使美军信息战能力开始加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在信息战理论形成期,理论界对于信息战概念还有多种观点,适当的理论争论有利于信息战理论的形成,但过度的争论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为此,建议我军有关部门尽早提出权威性的信息战概念体系,以统一认识,指导我国信息战能力的发展。
4.集思广益,找准关键,发展我军的信息战“杀手锏”
信息战技术是信息战能力的主要体现,是形成信息威慑的重要基础。加速开发我国信息战技术装备,逐步形成我军信息战战斗力已成为共识。美国信息战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完全按照美国的技术发展途径追赶,将处于被动状态,可取的途径就是开阔思路,找准关键,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加强:①不应把对抗目标仅限于潜在敌方防护能力较好的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可以考虑把防护能力相对较弱的民用信息基础设施作为突破口(但应注意今后可能通过国际条约进行限制);②心理战这个古老的作战手段在与先进的信息技术结合后将展现广阔的发展潜力。心理战具有代价小、效果大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军事行动中,已被美军作为“最灵活的首选威慑方式。”由于心理战技术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我军有可能在该领域大有作为。美国组织参加心理战技术讨论的不只是军事专家、科学家,还包括艺术家、音乐家、人类学家和社会科学家,这说明美国发展心理战技术手段时非常注重开阔思路。我军可借鉴美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找准关键,发展我军的信息战“杀手锏”。
在美国,早在80年代初期就已提出信息战概念,但是限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对信息战的认识只停留在设想阶段,有关的理论和观点很不成熟。进入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信息优势的威力在海湾战争中的充分展示,以及美国军事理论发展的需要,美国各界兴起研究信息战理论的热潮。然而,对于什么是信息战还是只是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国防部范围内就曾出现空军、陆军、国防大学各自的信息战定义,军内外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定义更是举不胜举。1992年国防部分布了绝密的《信息战》指令(DODDirectiveTS36001),正式提出了信息战的概念。而作为绝密文件,只有少数国防部上层官员才能了解,因此其影响范围极为有限,没能结束信息战理论界对于信息战概念和定义的争论。另外,它作为早期提出的一般指南性文件,随着信息战研究的不断深入,内容已显过时。
缺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定义将无法平息概念上的争论,无休止的争论将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理论界混乱必将影响美国信息战能力的顺利发展,为此,客观上需要国防部提出一个具有权威性并被各方都能接受的概念框架,推进信息战的发展。
2.体现“不战而屈人之兵”战略思想
90年代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美国称霸世界的战略重点转向地区性冲突,美国认为信息战正是实现这一战略企图的有效手段。
1994年1月出版的《国防部长年度报告》中就指出:“……信息战的作用在于增加获胜把握的同时使伤亡和附带破坏减至最小。”联合参谋部1996出版的文件《维护和平的战略:战争中的利刃》中提到:“信息战应用于一切规模战争中的所有军事行动。这综合利用为一种国家力量,可通过制止危机和推迟或终止使用武力而形成威慑。”美军的一位高级官员也曾说:“信息战能进入敌方的决策环路,并改变其信念,从而使敌方在决定挑起冲突之前就将深刻意识到自己将失败。”由此可见,美国进行信息战的意图不只是在战争中通过毁伤对手而达到目的,而且试图通过构成威慑、不经过大规模的流血对抗达到目的,实现所谓的“不战而屈人之兵”。而要形成威慑,则必须在平时和危机爆发前就采取相应的行动。但美国在平时就采取“战争”行为,很容易引起对手的警觉。鉴此,美国防部认为不适合把这类行动称为一种“战争”(warfare)行为,需用一个更恰当的词表示。
3.承认信息战超过国防部的事实
美国防部和其他部门通过研究发现:在迅速发展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民用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界限已变得越来越模糊。1996年国防信息系统局经调查发现,国防部95%的电信业务需依靠民用系统完成。美国联合安全委员会(JointSecurityCommission)早在1994年就曾指出:“如果敌方不是攻击我们的军事系统和数据库,而是攻击没有防护的民用基础设施,将对经济和其他方面产生毁灭性的影响。”1995年2月颁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指出:“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安全威胁不仅在军事方面,还表现在对我们军用和民用信息系统入侵的隐患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严重的威胁上。这种威胁正在表现出来。”
由此可见,在社会信息化程度很高的美国,民用信息基础设施承担着民用、军用双重任务,其安全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由于目前美国国防部所属的信息基础设施(DII)不足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的5%,仅保护国防部所管辖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无法达到抵御信息战袭击的目的的,因此美国国防部无法单独承担维护整个美国信息安全的职责。
此外,由于信息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平时和危机爆发初期采取行动以形成威慑,显然,这类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不只属于军事行动范围,已超出了国防部的职权。实施这类行动不仅需要国家最高当局的批准,也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参与和通力协作。
信息战的另一个领域是“新闻战”。由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战场的实况报道,特别是近实时的对冲突图象的描述,将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对战争中死亡和破坏的强烈震惊,有可能被敌方利用,从而改变战争的进程。因此美国必须进行“新闻战”,以传播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显然,控制新闻媒体也已超赵了国防部的职能。
综上所述,美国军方认为,仅靠国防部一家是无法完全承担信息战行动的,国防部必须考虑如何与其他部门乃至私营部门协同实施信息战。信息战已不是国防部的“独家专利”,已超出国防部范围。然而,国防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对“战”(warfare)这一字眼十分敏感,不希望总是被牵扯进与“战”有关的行动中。这种心理不仅影响了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参与信息战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严重阻碍国防部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信息战活动。国防部鉴于这一事实,为争取政府其他部门和企业界对信息战的支持,不得不考虑放弃使用“战”(warfare)这个术语,而代之以敏感性较弱的“对抗”(operation)。
基于上述考虑,美国防部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对1992年颁布的绝密的《信息战指令》(DODDirec-tiveTS3600.1)进行了修订:①指令的保密等级不能过高,以保证其影响的广泛性;②指令既应满足国防部本身的要求,也应利用于不同部门间开展重大协作;③强调在不同阶段(包括平时、危机、冲突、战争等)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信息战的作用,重点目标是维护和平与通过威慑制止冲突的升级。
修订后的《信息对抗》指令于1996年12月经C3I助理国防部长批准正式颁布。
二、美国防部构建以“信息对抗”为核心的概念体系
国防部《信息对抗》指令虽有一定的密级,但为了便于指导国防部信息战活动,
作者: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 孙宇军 李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