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伴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作为上层建筑的乡镇政权正在面临着一场历史性的巨大变革。对乡镇体制整体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差别,分区研究,对于发达区域乡镇,可考虑改乡镇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对于不发达乡镇,考虑维持乡镇体制不变,实施精乡(镇)强乡(镇)战略。
关键词:“零赋税”时代;乡镇体制;分区设计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解决这个难题,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一号文件”作出了在5年内逐渐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并于2007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这在我国历史上是继唐德宗元年“两税法”,明朝后期“一条鞭法”以及清朝雍正元年“摊丁入亩”之后关于税制第四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凸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破解“三农”问题一剂良方。但改革同时给基层政权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是大多数乡镇政府财政空壳难以支撑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大多数乡镇政府治理能力偏低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三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四是乡镇政权组织体制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整体效能。目前乡镇体制整体设计已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述评。
一、乡镇体制整体设计诸观点
许多研究农村问题专家、学者就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政权的现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分别提出了以下四种改革思路和方案。
1.精简论。即维持现行乡镇政府体制不变,大刀阔斧进行机构改革,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因地制宜,撤并乡镇,建立适应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乡镇机构。[1,2]提出的措施:一是撤销规模小的乡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因地制宜,不搞上下对口,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对一些作用发挥小,可有可无的机构予以合并,设置一些老百姓最需要的机构部门;三是加强政府职能转换,弱化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自治论。要彻底改变目前乡镇财政现状,缓解债务危机要从长计议,应建立与村自治对等的自治体制。[3]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这一级仍然保留,但在权力来源上形成至下而上的机制,自治乡镇政府与自治村的区别只是居民点的不同,由于权力产生的机制发生变化,将从根本上杜绝乡镇政府因债务财政危机而重新向农民征收不合理税费的情况,乱收费问题将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必将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3.撤销论。即撤销乡镇建制,将乡镇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公所)。持这种观点学者认为当前乡镇财政危机和职能危机已使乡镇政府生存的合法性面临质疑,乡镇财政已不是一级政府财政,乡镇财政内容也不完备,乡镇政府体制条块严重分割和职能的极度缺乏已不具备一级政府的最基本条件。更有学者鲜明指出,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80%工作量没有了[4],乡镇政府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撤销乡镇后,可以彻底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从根本上杜绝乡镇机构臃肿,新的机构完全满足市场经济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5]
4. 分区论。即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经济状况乡镇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进乡镇体制改革。[6]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按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乡镇划分为四类,一类是工商业比较发达,并在农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二类是工商业有一定基础,但农业仍是乡镇经济中最主要组成部分的乡镇;三类是农业为主导产业或基本上是纯农业的乡镇;四类是少数民族的乡镇。第一类乡镇可以考虑撤销改设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二、三类乡镇可考虑维持现行乡镇体制不变,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第四类乡镇可考虑结合地方自治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改革模式。
二、对乡镇体制整体设计诸观点的分析与评价
以上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当前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而言:
1.对于“精简论”而言,它为我们描绘了乡镇改革的美好蓝图,但理论的设计有待实践检验。近几年来,湖北、四川等一些省份先后实施了以精简机构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体制改革,但从运行的结果来看,改革仍然没有走出机构简单撤并的老套,改革后的乡镇仍然具有改革前乡镇行政的鲜明特征——行政越权越位,表现为乡镇干部继续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包办和政府指令在农村的强制执行。乡镇独立的法人主体权力的膨胀性促使其经常运用行政资源对农民进行不合理收费或“搭车收费”,这种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基于财政和其它行政压力导致政府乱作为,阻碍了行政职能的根本转变。
2.对于“自治论”而言,从长远来看实行乡镇自治是一个大趋势,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又一次伟大的实践,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体现。从理论上看,实行乡镇自治第一次真正构建基层政府权力产生的新的机制,但笔者看来,实行乡镇自治时机不够成熟,目前村民自治仅停留在民主选举阶段,这种草根民主以一种非常微弱的方式生长着,民主意识十分缺乏,若强行推行乡镇自治,以一种不成熟的民主意识一厢情愿来构建一个比村民自治更高层次的民主,恐怕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发展应有其规律,其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主要的推动因素,当然,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归根结蒂是市场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这一点在当前农村不具备。
3.对于撤销论而言,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可行,建立乡镇公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考虑中国农村的村情、域情的特点,不能一刀切。知名学者贺雪峰也认为,对乡镇改革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我国地域异质性和经济发展的非平衡性,同时亦没有系统考虑政治体制、民族习惯和其它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而提出撤销乡镇改设乡镇公所这个方案在具体实施上必定会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有待于修正完善。
4.对于分区论来言,笔者以为其改革思路比较切合我国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实际可行性。但它只是初步提出了改革路径和方向,缺少理论论证和数据支撑,尤其是没有很好论证为什么在经济发达区域要撤销乡镇改设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在经济不发达区域要保留乡镇建制,精简机构,“扩乡精县”。总之,理论虽有创新,但说服力不足。
三、结论和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分区论”较好地结合了我国乡镇地域、经济状况、农民组织化程度、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地域的异质性和经济发展的非平衡性,同时亦考虑政治体制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但“分区论”理论的论证较为缺乏,笔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探讨。
(一)理论论证
取消农业税以来,国内学者紧紧围绕现行乡镇政府是否撤销这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始终没有提出影响撤销或者不撤销乡镇政府的主要影响因素。大量实践表明,村民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了乡镇体制的变革和政府职能转换,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村民自治能力的高低关系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全面发展,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关系到农民增收致富和良好内生机制的形成。从图1可以看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自身都负有实现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责任。在各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本着资源优化利用的目的,它们的作用在总体目标实现这个方面总是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村民自治能力越强,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就越能从乡村社会的内生机制中予以解决,乡镇政府的负担由此极大减轻,政府职能转换就越彻底,政府体制改革越顺利。反之,在缺乏内生机制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代替内生机制功能的角色,政府职能转换就越困难,体制改革越不容易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村民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是决定乡镇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两个极为重要因素。然而,不同区域的村民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各有不同,因此笔者拟将乡镇划分为经济发达乡镇和经济不发达乡镇。前者指工商业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类乡镇通常指县驻地乡镇及部分城乡结合部乡镇。后者是指农业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为了比较这两个区域村委会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笔者设计了村民自治能力指标体系(见表1),抽样选取四川省宜宾市4乡镇20余村进行考察,收集数据资料,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统计法量化结果,统计发现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与辖区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显著相关,宜宾市区、县城所在的乡镇其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和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明显高于偏远地区的乡镇(计算略)。
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至少就四川宜宾市的乡镇而言),乡村内生机制较完善,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乡村内生机制缺乏,这直接影响到不同区域乡镇体制变革的程度和性质。因此在发达区域乡镇,经济发展以工商业为主,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发育较好,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高,可考虑改乡镇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对于不发达乡镇,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发育不良,农民自我组织化程度很低,村民自治能力较低,农村社会不稳定。该类地区不仅不能撤消乡镇,而且还要精乡(镇)强乡(镇)。
(二)不同区域改革思路
1.对于发达区域乡镇改设乡镇公所,总体上可沿着以下思路进行:一是从职能上看:改设后的乡镇公所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市场引导、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二是从公共品供给来看,要彻底改革以往不合时宜的供给机制,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产权明晰的民办公助、公退民进的新型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新模式。三是从机构变革来看,机构设置应体现公共服务性和运转高效性,充分运用市场力量,剥离“七站八所”的职能,组成中介服务站所并推向市场;另外要根据农村发展需要,乡镇公所设三个办公室。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发展办公室,各司其责;最后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合理政策,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真正做到无情下岗,有情分流。
2.对于不发达区域实施精乡(镇)强乡(镇)战略,总体上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一是在机构设置上,乡镇财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领导职数要精简,不搞分设,提倡兼职。将现有的机构科学合理设置为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等三个内设机构和一个财政所,取消乡镇自行设置的机构。县延伸派驻乡镇机构的七站八所,实行区域设置,不搞乡乡设立(派出所、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除外)。要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夯实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二是在政府运作上,切实改变过去全能政府的做法,采取政府主导,市场提供,群众消费的市场化手段,努力实现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相结合,真正走出“事业单位转制,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效率,从而加快建设落后地区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金丽馥,周德军,黄雪丽.乡镇村债务问题透视[J].经济体制改革,2002(3):87-91.
[2] 贺雪峰.县乡体制整体设计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进路[J].江西社会科学,2004(1):34-36.
[3] 党国英. 探索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之路[J].中国改革,2001(7):57-58.
[4] 陈盛伟,史建民.撤销乡镇政府诸观点述评[J].理论前沿,2006(11):46-48.
[5] 徐勇,徐增阳.论村民自治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4):63-67.
[6] 张锐.乡镇政权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EB/OL].[2005-06-22].中国农村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