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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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诉求。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社会改革发展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民主宪政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实行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法治政府;民主宪政

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决定了未来的中国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

一、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首倡者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 位列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之首是非常富有科学头脑和战略眼光的。民主法治是制度特征和价值特征,其余都是结果特征。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保障诚信友爱的人际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出现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状态,就难以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态环境;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现代化气息,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缺乏民主和法治,是最大的不和谐。因为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为主义,即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旗帜,以社会的高度自治为理想境界。社会主义的神髓就是反专制、倡民主;弃人治、崇法治。因此,发展民主、实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传统社会主义的最大弊端就是在过度强调计划功能否定市场功能的同时,虚拟民主、淡化法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就是把建设市场经济国家和民主法治国家作为根本性的目标。当然,相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现代化社会以至最终建成和谐社会的中长期目标来说,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又是后者的必要手段。但和谐社会必然以市场和计划的和谐、民主和法治的和谐为特征则是确定无疑的。

就民主和法治本身来说,它们又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首先,建设民主政治是建成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它要求于政治当局的,不是“为民做主”而是“以民为主”、“让民做主”;即在政治生活中,人民永远是主人,当家作主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首要任务;以人民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为基本特征;以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满意为根本标准。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唯一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政治意愿、经济利益和文化需求而工作。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对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求相适应,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相谐调。显然,建设并实现民主政治是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进而建成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

其次,建设法治国家是建成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但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是一个社会目标。法治本身是一个社会价值标准,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社会价值标准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各种制度来保障;而法治是最根本的制度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建设、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都需要通过依法治理来保障。就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法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目标的保障条件。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目标;和谐社会的其它目标的实现过程,本质上是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过程。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法定的程序来具体实施;人民权利的的维护和实现过程,都离不开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行为规范,因为政治官员的人治习惯正是导致官本位意识膨胀、人民权利被践踏的体制原因;和谐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来整合协调,离开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因制度缺位而落空。

另一方面,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民主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实现;法治要通过民主监督去落实。离开民主,法治就会成为少数独裁者口含天宪的借口;离开法治,民主就会变成“家长”们实行人治的挡箭牌。

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把民主和法治统一起来,把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使民主法治精神成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逻辑要求。

二、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里,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在以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度里,政府作为人民治理国家的代理者,理当成为法治政府。在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和改革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造就一个法治政府,不但是政府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为毫无疑问,法治政府仍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首先,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定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和谐社会之所以要“构建”,正是因为它不可能自发产生,不可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或仅仅通过社会自治去实现;相反,和谐社会的实现不能没有政策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疏导机制、社会控制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而这些社会性机制只能由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体的法定政治机构与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公民社会来共同建立和发挥。其中,执政党和政府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上述各种机制的建立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无不体现着政府的支配作用。譬如,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是公平和正义,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营造一个制度公正、机会公平、司法正义的社会环境,处理好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环境优化和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引导和执法示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又如,和谐社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的社会,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需要及时得到处理和化解,否则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表达渠道、健全和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等积极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时地疏导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起着关键的作用。再如,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时引发社会冲突;政府通过完善行政考核、备案审查、执法监查等措施,对部门权力进行规范,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无疑会对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

其次,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在稳定基础上建设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和助推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实现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度相互适应的统一协调状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只有执政党及其政府才有这种政治调控能力。在中国,政治稳定是社会各项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当代中国的最高利益。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政府作为国家机器,首先是经济社会的稳压器,其次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上谋改革、促发展,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而政府全部职能的行使,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都是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因此,建设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才是保证政府有效行使职能,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功能,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换言之,只有政府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才能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才能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再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各级政府都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无论是在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创新、社会进步的总体协调方面,还是在效率与公平兼顾、德治与法治并重、发展与稳定并举、人与自然谐处等终极关怀方面,政府都是主导力量。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既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又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德治与法治、发展与稳定、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方面,政府不但要协调好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要协调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行政手段与经济和法律手段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政府要通过不断地自我革新和管理创新,向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充足而高效的公共服务,才能有效调动各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齐抓共管的综合效能,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和谐治理。

三、民主宪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宪法确认后,依法治国也就是依宪治国,亦即依照宪法和与宪法不相冲突的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建设一个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民主宪政的内涵至少包括民主宪政观念、民主宪政精神、民主宪政制度三个层面。

其一,确立民主宪政观念。

各国的政治实践都表明,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稳固的宪政;没有稳固的宪政,就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民主必须是宪政民主,宪政必须是民主宪政。民主宪政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是依法行政的政治前提[1],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依法行政首先追求的是公共领域的法治化。而法治政府的含义就是政府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时,必须具有民主意识,牢记宪法法则,体现公共性原则。

我们强调民主宪政,是因为在政治制度史上存在过非民主的宪政,即君主立

宪制(特别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正如法治史上同时存在过民主法治和非民主法治一样。与非民主型的宪政和法治相比,民主型的宪政和法治更强调人民性、至上性和独立性。在民主宪政观念中,民主观念和法治观念是对等的,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统一的,且都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之上,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依归。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2]正因为宪法是保护民权的根本大法,因此,捍卫宪法不仅是政府的重要使命,也是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民主宪政的理念中,法治政府和民主政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法治政府,反之亦然。按照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与宪政相互依存的观点推论,离开民主政治,就无以谈宪政。在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同志曾经把“宪政”定义为“民主政治”[3]的论断是非常简要而精辟的,他揭示了现代法治和民主宪政思想的精神实质。确立民主宪政观念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思想保证。

其二,弘扬民主宪政精神。

宪政精神,即宪政的宗旨和要义。宪政的本质在于宪政精神。宪政精神的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所谓民主宪政精神,就是这种以“限政”(限制公共权力)和“护民”(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权利、尊严和自由)为核心价值法则的宪法精神。一般认为,宪法精神还包括强调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这种以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宪政精神,也就是所谓宪政之道。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就是要遵循宪政之道,在全社会开展以学习宪法为基础,以发扬民主为核心,以崇尚法治为原则,以维护人权为目的的宪政精神教育;同时,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切入点,对广大公务员进行民主法治意识与宪政宗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懂得宪法是实行法治的核心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正当性的基础,宪法至上是宪法发挥根本法作用的条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合宪性与合目的性的监督是民主宪政的基本特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从而真正理解并自觉践行民主宪政精神,为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而身体力行。

实行民主宪政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确立。公民的法治意识包括人权意识、契约意识、主人公意识、守法意识、监督意识和诉讼意识等。这些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意识也就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应具备的现代公民意识。它与公务员精神一道成为现代民族精神的重要构成部分。弘扬民主宪政精神,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精神动力。

其三,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民主宪政观念和民主宪政精神最后必然要落实到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上。制度是秩序的先导。没有民主宪政制度,就没有宪法秩序和宪政秩序,从而也就不可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譬如,以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宪政精神,如果不能固化为一种宪政制度,就仍有可能流于形式宪政而难以成为实质宪政。就以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几部宪法为例,1954年宪法明确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但过渡时期结束后,宪法并没有及时修正。及至“文革”爆发,人们几乎忘记了国家还有一部宪法,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的人身自由被随意剥夺的事实说明,那时宪法形同虚设,是典型的有宪法而无宪政。1975年、1978年、1982年各出一部新宪法,七年之间连出三部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实属罕见。1975年宪法在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写入宪法的同时,还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口号也作为公民权利入宪,说明在无宪政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政治权威的任何政治意愿都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写入宪法。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次立宪中反映出当时宪法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在无序的宪政秩序中,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必然遭受损害。1982年以后,宪法相对稳定,20多年来,虽然有三次较大的修正,但只是适应了社会大变革的需要,宪法的基本精神得到了巩固,宪政秩序开始步入正轨,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也随之加快了步伐,社会发展也趋于和谐。实践证明,建立民主宪政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证。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因为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建设法治政府将倚赖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民主宪政作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形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为此,需要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注释:

[1] 曹闻民《法治行政模式及其实现途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第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

[3]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32页。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