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村落公共权力 |
农村研究和农民研究在新时期的社会学研究著述中占相当大比例。在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现阶段中国研究农村和农民的部门也相当多。在多种类型对于农村和农民的研究中社会学居于什么地位,有什么特点?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民是农业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生产水平不仅与农业生产的投入规模、农业生产的社会条件有关,而且是农民由生产动机决定的社会行动的结果。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在关心农业生产的资源投入和社会环境条件的同时,也深入了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在农村的社会生活。不仅是对农民行动形式和过程的了解,而且是对农民之所以必然如此的社会交往和互动意义的了解。后者是解释农民行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分析社会结构的基本角度。这样获得的资料才能较全面地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作出解释。 重视农民是由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所决定的。农民中国社会的主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消费需求看最大的市场在农村,从社会流动看农民对中国的社会地位的重新分配和社会资源开发分配影响都很大。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主要是农民问题。正是因为农民问题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居于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是经济增长问题,而且与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引起普遍注意和持续的深入研究。现在很多部门从多方面展开对农民的研究说明了农民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如从农产品供求关系角度研究农民,从社会流动角度研究农民,从农民的有支付能力的现实需求方面研究农民,从文化习俗角度研究农民等等,即使要推销化肥也需要研究农民,不仅要研究农民的需要,而且要分析农民内部不同群体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差异,更为深入的市场调查还包括农民形成该类需求的动机和文化背景。可以说,对于农民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代学术研究中的显学。 单纯从瞄准机制来定义农民研究并不全面,这样不能体现社会学研究农民的学科特征。真正体现学科特征的是围绕对象和问题形成的课题设计:即研究目的、研究角度和研究中使用的分析工具。工具的应用划分了人类历史进化的不同阶段。近十年来,社会学领域研究农村和农民在研究力量和发表的论著中占很大比例,比较而言对于方法论探讨相对弱。脱离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固然是不结果实的花朵,但是如果实证研究没有方法论的指导,这样的调查甚至不能称作实证研究,只能称作不加入知识背景的直观描述,说白了就是侃山聊天。这种没有结构化特征的材料不能用于分析,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使用这些材料进行抽象也受到质疑,因为合理的逻辑并不能从证真和证伪两个角度同时证明材料的真实意义。社会学有句名言:没有理论框架的任何实证资料都是无效的。现在社会学界有人力图将社会调查排除出社会学领域固然缺乏根据,但也不是所有的社会调查都必然有资格纳入社会学范畴。我觉得可以纳入社会学范畴的农村社会调查必须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以社会学范畴发展史、现代化理论为学术基础,以中国农村和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社会功能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化研究概念为分析工具,进行实证性应用研究。这里的实证性不仅指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建构,而且包括意义解释。农村社会学的重点领域是从群体行动层次积累资料,描述和了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了解中国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内部分层特征。社会学的特点在于瞄准行动者和行动机制,农村社会学以农民的社会行动为分析单位。农民的行动与社会体制文化背景和个体动机的形成和变化都有关系,从宏观角度研究农民的社会地位,从微观角度研究农民以村落为中心幅射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网络特征。 研究农民需要对社会学理论发展史及其范畴认真研读细心体会。但是现在许多研究农村和农民的学者更注重深入农村,强调“在场感”,从数量和质量上出活的也是这些人。这两种倾向在优先性上是否存在矛盾? 政府职能部门研究人员对于这两者有优先性之分,因为政府工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预先设定不容讨论的。对学术研究机构人员来说二者关系不构成优先性冲突。这在认识上分歧不大,但在研究操作中没有完全解决。现在研究农民取得了相当成果[1],但是还没有达到对30-40年代一些富有意义描述和解释的农村社会调查资料深入研究的水平[2],在理论预设和村民意识形态对村落内部社会关系解释方面还显薄弱,特别是在调查研究方法上没有设项检验研究结论的代表性以及结论是否得到研究对象的认可。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和农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调查设计、分析概念和调查员素质要认识到和努力适应这种变化。80年代后期陆学艺导师带我们几个学生到山东农村驻村入户调查,农民称我们为“上面来的人”[3],见我们又问又写又记感到很神圣,1995以后再到农村调查,农民的态度已经变了,普遍反应是不再好奇,有的农民甚至这样提问,(你们)干嘛不去挣钱,干这活有啥意思?前后对比反映出农民自致性导向的积极主体意识和已经具有了相对性的开放眼界。现在农民的流动空间加大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的一些表面现象与过去研究确认作为本质表现的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当时自己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再到那些农村去调查,发现有些十年前的总结有的已经过时了,有的是起点一样逻辑一样,但结果不一样,有的是起点一样结果一样,但过程和逻辑不一样,说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因果关系已经由线性向多元发展,社会条件变了,不能刻舟求剑了。 本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研究积累也相当丰富,有较成熟的范式和规定。今天研究农村和农民已经有条件将以往的学术积累与现实发展联系起来,脱离当前时代背景和当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简单重复以前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村调查方法已经不适应了。现在研究农村和农民首先需要从认识上重视农民,从感情上贴近农民,但是这些仅是基本条件,仅有这些已经不够了。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就是,在前两个条件仍然有效的基础上,还需要从学理上反映和达到时代条件所许可的认识深度,才能够准确描述现在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变化。现在社会上对于农村研究确实很重视,研究和调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取得的成绩与时代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原因有观念上的,投入上的,技术上的,但是主要问题已经不是这些方面,而是在于问题意识和调查方法。现在的中国农村已经不同于本世纪初的传统中国农村,仅仅有一个善良的愿望和吃苦的决心下到农村,未必能有所发现和了解实情。农村职业分化和农民流动增加,仅靠缩小空间距离,甚至面对面,也不能保证必然会得到深刻准确的知识。认识和了解农村需要理论指导,提高研究农村和农民的理论水平以达到准确深入认识农村与农民的目的。 你是在强调社会学研究农民的研究对象重要性,还是在强调社会学研究农民的方法和规范的重要性? 黑格尔哲学认为目的和工具是同一层次的东西。研究农民不能简单描述农民的行为,要深入研究农民行动的意义,社会学在这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的上强调研究农民的重要性,就要在方法上强调社会学的工具重要性。研究农民的社会行为如果不是仅在于表达道德同情,而是研究社会规律和内在联系,就需要社会学的专业意识。农村社会学研究能够从自己的独特视角诠释农民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学者表述观点的职业方式应该是论文和专著,其次是学术研讨会上的专题讲演。参加这样的访谈不应该是学者的工作方式。你怎么看? 问题不在于学者是否应该介入交谈,而在于学者是否以自觉的学术意识介入交谈。认为社会分工给学者的发言权是专著和论文如果局限在规范表述学术成果领域是准确的,论文和专著的格式化特征使主题明确,易于学界同行之间的内部交流。但是从社会接受便利方面看就不一定了,由于专业刊物、专业规范、专业话语表述的职业规范性,多少限制了社会其它界别成员的阅读兴趣。理论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不应该是沙龙内自娱的玩物。学术的真正意义在于对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必须要关注社会,与社会现实发生关联。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理论的社会功能》一书中说过,学术对于社会贡献率的考核指标就是阅读率以及由阅读率决定的引用率。这就需要两极主动地互相靠拢,一是提高大众对于学术的接受兴趣和理解能力,二是学术要承担这样的职能,在没有意义缺失前提下,将规范的学术文本“转译”成大众能够理解的日常话语。论文反映学者成熟成型的思想,但是由于论文和专著的严密逻辑和主题核心,那些与构造逻辑相关而与表述逻辑不太相关的细节和思路往往被忽略,结果就是从著述中难以深窥大家的底蕴。与规范表述的论文和专著相比,交谈构造了“表述”和“质疑”直接互动的的共时性情境,互为客体的双向建构有利于破除“表述”的伪自圆其说和“质疑”的似是而非,这样的双向交流增强了学术的内在构造能力和亲和性。这种语境也构成一种阅读,即“内在性地阅读”。 读有启发性的理论著作时,我常有如此感受,一方面为大家的见解而赞叹,另一方面又想知道大家是如何达到精辟认识的。作为读者,前一问题属于类型学意义的接受,后一问题属于发生学意义的关注。钱钟书先生对看了他的著作后慕名而来的采访者的经典回答是,既然你吃了鸡蛋觉得不错,就没有必要关心母鸡如何了。钱先生的回答固然有目的论的道理,但是吃了鸡蛋还捉摸母鸡的人则有工具论的道理。就论者是怎样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思路,哪些观点是开始作为基本思路但后来舍弃了,舍弃的原因是什么,至少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有意义,这样的研究有利于挖掘论者的全部积累,尽可能全面地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如果没有访谈,显学鸿儒的学术积累除过已经公开发表著作外,其思想精华难为后人所全窥,许多深刻的思想碎片只能沉积在个人体验的深层,难以形成规范文本保存,同时代小范围圈内人也许心领神会,但圈外人难以识见,往往只能将前辈成果归结为人格魅力,从而在统计意义上削弱了学术积累,迟滞了应有发展。这种探讨在学界以课题有核心的研究小群体内部并不陌生,许多相同或相近主题的学者之间的非正式交谈和讨论往往正是以这种形式展开的。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向社会学前辈学习,有利于同行交流心得。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这样的访谈有利于学术思想扩散并超出本学术范围接受社会的检验,这种互动式检索有利于防止在同代学人和前代学人已经达到的学术水平上简单重复,这样的比较和梳理有利于明确学术的主流框架和内在逻辑构造,有利于学术积累和进步。 你研究农民侧重哪个方面? 村落公共权力。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分化,村落公共权力越来越重要。 一.村落公共权力在农民研究中的位置 研究村落公共权力?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按法律,你是研究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强调依法治村四个民主;按现实,你是研究村党支部的,强调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按传统,你是研究家族的,要论证传统组织资源在现代化进程中是可以利用的;讲到人格,你要发现无私奉献鞠躬尽粹的村干部典型作楷模。讲到财政,你要研究形成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痛斥“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开会”;也许你重视社情民意,你要列出若干村名、有纵横对比,用分类数字、饼图、直方图证明现在农村干部太多了,老百姓养不起了,干部要钱都要得“人生了,狗熟了”。最后要形成政策建议,财务规范化、村务公开化,三监督双代管一上墙,依法减负、减人增效,云云。 我的研究包括你说的内容,但并不是依据你所说的村级组织形式分类来定义村落权力类型。我在1994年开始研究农村基层组织时也是首先从农村现有组织的形式分类入手,但在后续研究中感觉对于村落权力的形式分类不利于说明村落权力的整合和各自组织的实际功能。在目前研究中我对村落权力的定义是:以村落为单位反映的中国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体制性权力与村落内生性权力的互动和整合。我说的村落是以自然地理为基础的经济地理和人文活动中心概念;我说的权力包括权力的类型,关系及其生成。我力求在分析的起点上能够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常识对话,在研究的终点上体现为规范的理论建构;分析的逻辑过程来使用规范的概念分析工具来解构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构造和运行,了解村落内具有哪些资源,其中哪些是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哪些重要资源和村民权利发生关联,哪些重要资源受村落权力支配;村落权力是如何动员资源,如何决定村落资源的配置方向和使用规则的。研究村落权力要对比制度规范和生活内在逻辑的关系。我对自己研究的要求是:资料和结论必须对现实有解释力,研究必须建筑在科学的领域之内,方法是要对村落权力实行奥斯汀所说的“哲学的实地考察”[4]。上述的意思是要回答你:农村现有组织的形式分类只是我分析农村权力建构的切入角度,我的任务是最终要说明它,而不是在研究一开始就作为论据来使用它。 研究农民一般以农户为分析单位,村落公共权力属于结构,结构研究与农户研究是什么关系? 研究传统社会的农民多以农户为分析单位,但并不局限于农户,也涉及到农户与村落权力的连续谱系,本世纪以来对于乡绅在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保甲制度的研究,对于家族、氏族和房(自然村)的研究,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就农户与村落权力关系而言,解放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有质的变化。解放前农村的制度特征是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和农村土地地主所有制,土地买卖兼并;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特征是公社体制对于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和生活要素的全部控制,农民没有流动的合法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权,依次开始了资源选择、效率选择、职业选择,村落权力对于农民的意义和与农民的关系就展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深度。当农民面对非农产业发展时,当城乡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时,农村中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使用价值就增加了,农民对于村落权力支配各类资源的传统、方式和规则就敏感起来,村落权力对于农民发展的意义和重要性就突出出来。 在现代化进程中和社会转型进程中,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体现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个维度的构造,村落权力成为透视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良好视角。在现代化的国家发展进程中,国家对乡村的渗透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长期以来对从上到下方向的研究,整理分析了各种规章制度,建立了大传统分析模型。相对而言对于自下而上的权力构造研究比较薄弱,对于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缺乏了解,对与文本规则相对应的生活规则的了解从研究设计、资料收集到意义解释都很缺乏。本世纪以来中国农村保甲制度研究的一个难点就是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制制度规定,但是对保甲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则缺乏详细文献资料[5]。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个人和法人行动者的理性动机对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人行动在社会机制方面纳入主流必然重构新的生活规则,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在人际互动层面构成现实冲突,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对于资源边界的确定对公共权力的需要和依赖更为迫切。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社会激励的导向是强调个人和法人行动的利益和效率激励,在此社会背景下,自下向上的社会权力构造更有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就是农业社会,研究中国农村地方权力和地方势力以及地方势力得以形成的基础的宗族、家族的成果很多,怎么能说积累的资料不够呢? 这个感觉是从对已有资料的系统整理中发现的。这里要区分文本规则和生活规则[6]。文本规则容易收集,而生活规则需要了解比较解构和筛选,生活规则的意义在于说明文本规则的形成,并且对行动有直接解释力。1858年3月30日,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写道:“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成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深处才取得的”[7]。解放前陈之迈先生在《中国政府》第三册序言中就指出,“特别是在法治精神尚未十分发达的今日,讲求实际尤为必需,因为法令与事实是不一定相符的,而我们所要知道的是事实”[8]。钱端升也指出,研究问题必须法律和实施并重,而历史的演进为必要的基础。在受到地域传统定义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生活规则。基层政权作为一种政治秩序,一个各种统治手段综合运用的调控系统,生活规则才是它最本质的内容。村落权力运作的实质就是村落内生势力建立生活规则以积极适应或消极敷衍文本规则的动态过程。典型就是根据分析案例建立的研究模式“依附-庇护”关系理论。解放以来,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政治地位提高,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流动空间加大,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群体。在中国社会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研究农村也需要哲学背景。更深刻地作用在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研究农民的一个重要难点是缺乏对权力运行方面生活化石的分析。 农民研究的魅力在于提供了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连续谱系。不能只是泛泛地讲农民是小生产者,要用农民的群体分化和社会行动特征来证明这一理论标签。行动构造关联,行动赋予生活世界以意义。研究农民是一个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有很强实践性,指导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题目。不仅需要从感情上接近,从资料上整理,而且要从文本规则与生活规则的参照比较中发现不足和缺失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去发现、还原和再现。因此需要深入地研究农民生活要引入人类学的“深描”概念,仅使用概念分析工具和应用以往的逻辑是不够的,需要在事物的动态成长和历史背景中来看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已成共识,由此可以推论,只要给农民放权,农村经济社会就会发展。 这样表述没有准确和完全反映现象事实与内在规律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归纳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在思想史上属于民粹主义[9]。虽然将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但是不能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仅归结为对农民放权,经济体制改革的放权只是构成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的动力基础,并不构成农村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基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固然提高了农民劳动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了农业产量,但根本意义在于奠定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至上的产权关系和社会基础,使农民对自己的生存价值和社会位置与自己的追求和努力联系起来,这正是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地位与财富的积累由先赋性向自致性转变,这样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摆脱了村落的自然地理局限和种植业局限,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开始以整个社会为舞台,这个舞台改变了农民思考问题和对自己生活意义定位的传统狭隘眼界,促使农民的劳动在与市场需求更密切的结合方面寻找和开拓可能的和潜在的发展空间。当使村落内部资源适应市场的深度开发,当以自己已有的资源存量与村落外部要素结合从而走向农村以外的社会时,农民会立刻感受到村落权力对于农民发展的重要性。正是有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一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建设性关系才真正提上日程。今天探讨和研究农村村落公共权力不仅有了理论的重要性,而且和农民的个人体验有了沟通和交流的现实可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个人行动者和社会结构的关系,社会结构影响又是通过组织权力和体制约束表现出来的,因此要分析农民对于社会学来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瞄准农民行动和行动所嵌入的社会背景,透过村落权力揭示和反映农民行动和体制约束的关系变化。 八十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特征是社改乡镇、联产承包和乡镇企业;九十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农民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参与;资本对乡村生活的全面渗透;国家权力对村社[10]组织和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建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18年了,中国农村的现代化道路已经明确。中国农村现代化在形式上和发达国家农村现代化道路有相同之处,但是本质原因则在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内涵性变革,核心因素就是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11],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指的就是在村落社会内生性权力的构造和人格化代表的生成。1987年以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对农村组织和村落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化建构就是国家意志适应和促进农村内生性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固然是农村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但是农民流动和资本对乡村生活的渗透都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有重要影响。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自己也切实感到: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农户经营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农户与社会的联系、农户与村落公共资源的联系在发展中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在农民个人可以感觉的社会行动中已经明显表现出来。 你是说现在的村落权力建设既受到体制制约,也受到农民素质的影响。 当代中国农民既不同于传统农民,也不同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民,已经不能从单一维度定义,而是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具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社会群体。理论分析模型表明现在农村的社会结构已经和传统农村社会结构有所变化。传统农村的基本因素包括:1.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形成的产业结构;2.村落内部以家庭生产经菅和生活一体化的基本互动单位;3.以家族长幼秩序为基本格局形成的权威结构;4.以差序格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5.以村落家族和自治组织形成的对村内公共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状况;6.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以自给自足的内在生活结构和缺乏社会流动和要素流动的外部制度环境为条件。我国农村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而且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现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改变了农村原有的血缘和地缘为依托的社会结构基础;农村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作用强化或者弱化,农户家庭参加到更广泛的产业结构分化中,其作用和功能已经具有多种类型;随着农村开放和社会流动,农民个人的行动空间和流动自由度也在增加;农村村与村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对于流入地来说是要素增加,对于流出地的农民来说是要素生产率增加,结果导致“非国家空间”的生成[12],形成“国家-市场-传统网络-资源及其使用规则”的互动链条。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影响到农村劳动力占有资源的类型和规模,改变着农村原有的长幼有序的权威结构,使农村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转变为合伙或者企业经营;改变着差序格局的利益分配结构,效绩评价逐渐成为主导趋势;改变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村落民意表达形态,在当地村民与包括外来劳动力资源的生产要素组合在规模和结构上都体现出巨大差异的情况下,由制度保证的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劳动力流动带来的增值已经使农民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不均衡,在决定村落公共事务方面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虽然仍然采用一人一票制,但是票所代表的权重已经发生变化,即同样一票的影响力已经在决定村落公共事务中有所区别。上述特征的总和反映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这样的农村社会发展背景下,在社会动态发展过程中准确地把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就成为研究当代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的重要内容。 国家权力深入农村所反映的社会进步在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中已经有深刻表现。1996年冬天到1997年春天正在进行的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最突出的特点是国家权力以严格细致的程序法保障有效实施实体法。村级自治权力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是农村自治权力的生成却不是农村能够自发完成的,就本质即选举程序而言是现代化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国家通过合法性权威领导农民构造自治权力,并且使农民通过合法性程序完整、准确、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从领导体制看,首先要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但是从国家权力和农民层次看,基于现在农户经营规模和农村集体资产的格局,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的建设、村委会领导人的选择、自治权力对乡村公共资源的持续公正的开发利用方面,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有效规范管理举足轻重。 在九届全国政协会议上,董辅仍委员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结构变革,村落权力建设也反应了这种关系。那么农村公共权力建设在前后两种体制下有什么不同特点? 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公共权力从社会需求到精英进入渠道都有区别,最根本的表现是公共权力吸纳精英的方式、重要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使用规则。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个人的赢利动机,而且需要使这种动机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环境,公共权力就是象征和保证公共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不受破坏和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发展表明,农业产业化才能实现优质高产高效,需要相应的分类指导和社会化服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对农村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开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发展公共事业,农民生活需要文明引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政策深入农村得到贯彻落实,都需要有效的村级管理。农村是党和国家的政权基础,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没有有效的村级管理,恶势力就会乘虚而入,农村社会就难以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就受到损害。1995年到1998年一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安居乐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社会管理秩序良好,村级组织领导人素质过硬,能够起到引导、示范和带头作用。一些农村地区社会矛盾严重,直接原因是村财务不公开,农民负担重,实质问题是村干部违纪、作风不民主,多吃多占,自私自利,不但不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而且卖地毁地严重,使农村发展的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村干部选不好,已经不仅是使农村经济难以发展,而且成为农村现有社会资产和财富的败家仔。1996年农村吃土地的干部为数不少,成为动摇基层政权的一大隐患,村霸、恶棍、把头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出现的大问题,而且有向体制内渗透的趋势[13];有的县近三成村干部父子世袭[14]。1997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中讲到山东赞皇县农村土炼油厂破坏掠夺国家石油资源的事件,村干部表现出对中央级新闻单位的蔑视,限制新闻采访记者的人身自由,在现象上这是目无法纪的个人行为,在结构上这是个别村落权力开始与社会公共权力对立的征兆,这对于一个走向现代化和民主法制的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很大破坏性。研究农村公共权力建设中的的体制性因素和内生性因素有助于分析和解决类似问题。 一方面有研究的必要,另一方面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为从事这类研究创造了条件。农户经济、农村基础建设和集体经济已经和村落权力结构具有内在联系;农村村落权力的形成和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管理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已经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对村级自治组织权力与农户生产生活发展的相关性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具有了感性和理性的双重认识;这三个条件促使农民对1996年冬天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的积极性增加,参与规模扩大,关注更为认真,对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更为敏感,对选举程度和选举效果相关性的判断也更为理智。这些表明农民对农村自治权力已经有迫切需求。我作为1996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国家观察员实时实地观察了四个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全过程,有这样的切身体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内生性权力的有效表达形式和渠道,内生性权力建设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凸显。在农村生活实践中农民已经认识到,民主选举是实行有效的村民自治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农户经济、农村基础建设和集体经济,已经和村落权力结构具有内在联系;农村村落权力的形成和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管理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已经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对村级自治组织权力与农户生产与生活发展的相关性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具有了感性和理性的双重认识;这三个条件促使农民对1996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的积极性增加,参与规模扩大,关注更认真,讨论更深入,农民在选举前就开始收集和学习文件,对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更为敏感,对选举程度和选举效果的判断也更为理智[15]。这些特点都在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表现出来。 1996年冬第四届村民换届选举最突出的特点是以程序法保障有效实施实体法。即以《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省《村委会组织实施办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进行。具体就是坚持九条原则:一是直接选举的原则;二是差额选举的原则;三是村民权利的原则,在村委会选举中,一定要尊重民意,尊重选票,尊重选举结果,不能代民作主,而要由民作主;四是选举权平等性的原则;五是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六是民主竞争的原则;七是秘密划票的原则;八是“双过半”的原则,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九是公开唱票计票,及时公开选举结果的原则。这九项原则有价值判定,操作程序,也有操作技术路径,农民能够理解、参与、执行,也能够监督。199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和1993年相比出现了四个突破:一是直接提名方式,二是设立秘密划票间,三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部差额选举,四是竞选演说。这样的选举既是普法教育宣传,也是民主素质训练。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觉悟,是中国乡村民主建设的成果,也是中国农民具备民主素质的证明。从学理分析来看,1996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使村委会权力具有了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的双重特征,即在表达意志上体现了村落内生性权力特征,在程序合法性上体现了体制性权力特征。 199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村在候选人提名形式上有争议,有的村选票分散难以集中,这往往与村里原有矛盾没有解决匆忙进行选举有关。程序合法性并不必然保证结果有效性,但是不能为了结果有效性而破坏程序合法性。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村中其它复杂问题的间接反映,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不宜于有问题就简单归结为选举本身或选举程序的问题。通过村委会选举,农村村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在成长,以村委会组织建设为内容,农村红白理事会、村民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等村级组织都在形成并逐渐规范化。体现了农村现代化的方向。 农村权力建设应该属于社会结构,你引用的例子则是农村干群关系,这样用人际互动指代农村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是否合适? 从农民行动到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联系正体现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特征:即社会结构对个人体验有解释能力,个人体验具有结构化特征。这种联系在社会学研究中已经给出了理论基础。吉登斯提出结构二重性理论[16]以来,如以往那样将宏观与微观截然分开静态分析已经不适应从内在本质上深刻认识当前社会发展的纵深方面。使用理论概念并不是理论研究的外在象征,本质上理论研究的品格是发展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规律。对于实际行动中内在规律的研究就具备了理论研究的品格,从已经形成的规范的理论范畴到日常生活中被文化构造并具有统计意义的社会行动之间,存在着一系列从现象逐步深入到本质的范畴,这样的抽象是有质的规定,但在抽象的逻辑上则是连续的过渡曲线[17]。因此研究不能只是在对于行动叙述之后简单贴上相应的理论标签。 深入研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是社会转型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农村中的干群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直接密切的关系,这已经成为中国学者和政府部门的共识。近期对中国村落案例的深入研究也发现:是来自上面的政策和农村内在传统两重因素构造和制约着村落40年来的变化过程,土改过程才促进了中国农村的行政村的结构形成[18]。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农村处在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方面承担直接业务指导,在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规民约方面有长期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积累。1996-1998年山东和河北农村已经开始了乡镇政权规范化建设试点,试图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形成功能类似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六十条(修正草案)》(1961年6月15日)那样的指导乡镇政权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文件。进行这样的制度建设需要完成文本合法性和生活合法性的双重论证。现在对于村委会建设从理论研究和国际比较已经做了很多工作,1993年以来吉林、河北、河南、山东、福建农村的村委会建设在这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山东潍坊寒亭区从1993年开始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依法减负,合同管理,到1998年3月已经形成了对农民和国家职能部门各自权利义务的双重约束,村干部及标志农村村落权力建设已经开始进入通过法律监督来双向制约的新阶段[19]。农村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理论对生动的社会现实做出有针对性和解释力的分析论证。现在中国农民对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衷心拥护,不是农民对村委会组织法的文本有特殊的偏好,而是由于农民的生活环境,农民在村落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和发展空间与村落公共权力密切相关。深刻的利益驱动使农民在村落公共权力建设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并不逊色。 这与其说是学术研究,不如说更象农村政策研究和操作,这样的工作由政府职能部门或党的组织部门来承担更为合适。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也要以理论为基础。部门工作的优势是对于问题的解析有一个完整的操作和责任系统,对一规则和民众的反应了解深刻,材料丰富详细,局限是工作责任边界明确,专项性强,任务有时间要求,虽然政府部门同志有工作敏感能力和相当浓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在工作中由于角色定位和社会分工局限,即使有分析能力也不能有效发挥出来。理论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结合有助于弥补这个缺陷,同时理论研究注重整体性和内在逻辑,不受短期任务影响,有条件将历史资料和现实发展中的联系起来,放在整个事物发展全过程中从内在关系来分析其地位的意义。 你觉得当代学术界提供的有哪些资料和成果对于农村基层权力建设研究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村落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研究是本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前人的研究中已经积累了丰富资料,取得了富有意义的成果。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的研究突出了村落权力是家族权力的泛化和延伸;张仲礼在《中国绅士》中指出中国农村中乡村绅士居于农村权力结构之中具有两个原因,一是家庭财富的积累规模,二是乡绅和官府的个人密切联系;杜赞奇在《文化、国家与权力》中研究了近代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指出国家政治权力对于乡村社会的延伸是现代化中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并且利用30-40年代对华北农村的调查资料通过对农村村落个人生活史的分析和社区研究提出了“赢利经纪”和“保护经纪”的二元乡村政治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乡村自治与赢利经济模型的对立,突出了乡村发展对国家权力的需求。他在乡村社会史研究中区分了文化和制度,又注意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将Clifford Geertz的“内卷化”(involution)概念引伸来定义没有提高赋税效益的国家政权扩张,由此解释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榨取。对于40年代陕西关中农村地主类型的研究表明,在国家权力难以有效抵达的乡村,虽然租佃关系并不发达,仍会形成恶霸直接以暴力来“虚拟”国家权力职能。恶霸并不是以财产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阶级概念,而是以人身依附关系即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等级概念[20]。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背景是当时农村的社会结构还缺乏分化,村落边界主要是地域边界,村落内部群体主要是小农,农民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还比较狭窄,对“差序格局”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还没有提出在农民和国家都能认识到的利益冲突和整合中的深刻质疑。但是上述研究的分析方法已经开始将农村中的个人行动和制度安排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已经注意到农村内部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和虚拟行为,由此形成的分析思路和研究结论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本世纪以来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进行了长期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在理论上不断深入,调查工具不断系统化。农村社会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农村社会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变迁现在已经不是只是来自于国家体制层次的压力,而且内生性因素已经越来越居于重要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缪尔达尔指出“非经济因素”中的制度分析对于解释南亚国家农村的贫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村落权力的社会关系类型研究也揭示了“庇护-依附”有独自的定义域和与市场交换关系不同的解释范围。在市民社会研究中,黄宗智通过研究中国近代农村认为应该从国家和社会的交汇点“第三域”来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亨廷顿则认为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目标,并不必然体现为正相关。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开展的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深入探讨也为研究现阶段农村基层权力建设提供了较全面的分析视野和理论背景[21]。 UNDP《1994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发展概念的表述并非仅仅是收入,也包括生产率、公正、持续性和权能授与;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社会资本”的积累,而不是对个体代理商或部门的投资;在国家发展中要特别注意政治资源的使用能力。目前国外对于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农民分化已经进入到“假设-验证”的理论模型建立阶段。如维克多.尼(Victor Nee)1996年1月在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对于中国农民分化的分析已经由经济结构分化深入到政治权力结构的分化及其原因的解释,将中国农民和国家权力及市场的互动关系分为内地,沿海的私营企业、地方企业、农业产业化四种类型,从外在显性特征类比描述进入内在因果关系分析。美国著名中国发展研究学者帕瑞思(William L. Parish)也通过分析匈牙利社会体制改革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过程中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关系,其中也涉及到农民的变迁。还有一种是从市场与家庭、合作组织与国家关系的内在规律性上,探讨农民再组织的合理形式问题,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型”组织和“合作型”组织哪类更适合于中国国情(马克.谢尔顿)。这样的分析对于研究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具有深刻启示。 村落权力属于农村社会结构,对于各种各样的农民行为的描述又有什么意义呢?是用规则来规范行为,还是无休止地听取农民对村干部的抱怨和评头品足? 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元就是人们的社会行动。我感觉难点不在于根据规则来约束农村干部的行为,而在于发现农村干部与农民监督各自合法性之间的冲突。日常生活中行动的冲突来源于内在的合法性的冲突。干群关系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可以说是本质和表现形式的关系。农村基层政权是体制建设,形式是程序的规范化,实质是整合的合法性。干群关系是人际互动行为,干群关系是国家与农民关系在人际互动层面的反映。干群关系涉及农村干部的道德品质,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研究主要是确定干部应当具备什么素质,但是不能将干群关系的实质和解决归结为个人品质。农民的角色总是处在一定的价值前提和事实前提的规定之中,农民对干群关系的评价也在动态调整。围绕某一事件形成的“干部-农民”互动关系,随着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变、收益形式和收益率的改变、生产要素稀缺性和替代弹性的改变、机会成本种类和大小的改变,农民对干群关系的具体评价在程度上甚至在方向上都会有前后不一致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动态特征。农民对干群关系的评价固然表现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同时也表现农民对基层政权的价值判断。体制对个人经验具有直接解释力,人际互动具有结构化特征,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因此成为一个具有丰富社会学意义的研究视角。 当代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查研究积累了丰富资料,也通过归纳和演绎在新的背景下对农村村落权力结构类型的变迁提出了一些有待验证的新的理论命题。由出发点不同可以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第一类以农民的个人本位或者农村的基本单位农户本位为出发点,从家庭经营主体地位提出了农户家庭自组织机制的内生型权力结构;即以传统农村差序格局以中心的利益分配机制所论证形成的家族中心主义的权力格局。第二类从农村社会的制度安排切入,从社会体制转变角度提出了由行政泛化权力向社区权力转变的基本趋势,这类研究从两个角度展开,其一是由局部归纳形成结论,如对于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典型村的调查得出以农村党支部为核心的“中心-边缘”组织依附理论,认为农村精英通过制度组织体系表现其才能,这种观点与其说是得到验证,不如说只是理论的初级形态,只是对部分发达农村地区的一种外部特征分类概括。理论对于“概括性结论”的基本规定就是:“原有事实”没有资格承担对概括性结论的“验证”功能,否则则为循环论证。其二是乡村民主自治建设,在乡村政治操作中相关部门提出了民主选举决定的社区精英理论,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部地区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但是在农村经济发达地区,村民直接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在现有事实上既不能对农村精英形成强大吸引力,也难以进入现行村落组织体系的核心,而且不能解释中国现阶段经济发达农村地区的权力形成状况。将上述两种理论结合起来,从中国农村发展的内在规定性出发,将农村发展中的权力结构和功能变迁抽象成为一种有内在逻辑、对不同类型农村地区权力建设有解释力并且可以验证的理论结构,是研究要完成的任务。是研究农村村落权力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对中国农村现代化建设能够从理论上作出有实质意义的贡献。 这种研究的难点何在? 当代农村改革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导致农村社区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消解,但是其功能在农村村落内部由何种组织的权力结构如何替代,在农民已经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条件下,如何确定农村村落权力在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分配方面所具备的社会功能,则成为社会结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问题。 对于农村基层政权和干群关系已经有相当多的调查和研究,对于农村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权力结构和机制的相关性已经引起重视。一些调查研究往往在强调农村经济发展重要作用的同时,相对忽视了农村权力对重要资源的配置方向和使用规则以及相应的社会后果。随着社会发展,村落自治权力和国家权力的解释力会越来越突出。农村的经济增长和农村基层权力建设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将农村的社会发展仅仅归结为建立在追求投入产出效率的理性动机基础上的个人行动的效果,在学术研究意义上就是将个人行为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解释原因,这种分析的一个基本缺陷就是对于制度安排在农村发展方面的作用和意义缺乏解释,对于个人行动和社会结构的关系没有能够有效说明。在现实的社会互动中,个人努力和制度安排对于权力结构都有影响。社会学理论已经对此有理论分析框架,认为个人以及群体互动努力构造权力结构并且决定权力性质以社会学理论中的交换论为代表,认为制度安排在农村权力结构构造中起主导作用可以归结为社会学理论中的结构功能论为代表。在当代中国农村权力结构分化和各种类型中这两种理论都能得到相应的支持论证;问题在于各自有限合理性的根据和社会约束条件是什么,这对于中国农村发展的理论和现实都是难点。 深入研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是社会转型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农村中的干群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此项研究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直接密切的关系,有助于深入研究国家和农民关系的现实矛盾,有利于发现现在干群关系协调与冲突的问题和原因所在,总结中国农村发展在农民分化基础上有效实施社会整合的规律,为中国农村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及实施做出贡献。我的研究将制度变迁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从价值和意义上说明国家权力深入农村内部结构的条件、阶段和技术路径,以及和农村传统社会组织资源的关系。这样的研究对于理解本世纪以来中国农村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调查方法上也体现了社会学“理解”和“历史”的特点。 你对目前村落权力建设的建议是什么? 一是注意村落权力的内生性建设。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合法性由国家授与,表现形式是良性的制度安排及其制度化,但是农村基层政权的有效运作本质上是国家体制性权力与农村内生性权力有机结合的结果。忽视农村内生性要素的权力建设在现实中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只能是合法性象征,成为“形式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哈贝马斯)。形式上的合法性权力与实际支配资源的村落内生性权力二元运行,必然在农村社会人际互动层面的局部领域形成冲突。 二是充分利用传统的组织资源。差序格局是传统农村的基本特征,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区开放、收益形式多样化、要素流动,农村农民的社会生活根据经济理性原则可以实现差序格局和交换原则的兼容及替代,这种替代随着条件变化是可逆的。其实证意义在于说明,传统村落制度对于转型社会具有内在的适应性,可以平稳过渡,传统村落组织资源在现代化合法性权力建构中并不必然具有消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