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大话西游》有一段很经典的对话:
菩提:爱一个需要理由吗?
悟空:不需要吗?
菩提:需要吗?
悟空:不需要吗?
菩提:需要吗?
悟空:需要吗?
菩提:不需要吗?……
这段对话据说已经被中年人们认定是后现代新新人类对爱情的标准态度。不过爱一个人是不是需要理由,我是不知道的,至少我追我的女朋友的时候没有想过“给一个理由先” ,即使到现在都分手了还没有弄清楚当初爱她的理由。记得当年看赵树理老同志那极具乡土气息的小说“罗汉钱”里,农家姑娘在婚姻登记的时候被问及诸如“你为什么要和王小二结婚”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她会按照媒婆交代的格式话语言说“因为他爱劳动” .这样的回答倒是给了一个理由,不过这么应付差事的理由在现代人看来就很有些啼笑皆非了。
爱一个人找不到理由,所以爱情总会有些盲目,而盲目的结果就是结婚。现代社会讲婚姻自由,两个人去领个证再花些钱折腾几天就可以了,稍微麻烦一点的就是要单位开个介绍信,不过单位领导一般也不会没有眼色的说“我反对”,倒是会卖个人情说“恭喜”。
在学企业法的人的眼中,夫妻的关系是最高级最稳固的合伙,仔细想想还真是符合合伙的标准,诸如共同共有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一方死亡合伙就没有啦,还有最重要的,别人如果想入伙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情,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合意……英国人梅因在他的一本叫《古代法》的书里提出了著名的“由身份到契约”的概念,人们之间一切关系可以用契约来调整,夫妻这种合伙关系也不例外了。订约容易解约难,夫妻俩要离婚可就要比结婚麻烦得多了。离婚总得有个理由。所以,我这个年纪的在找不到理由就可以和别人胡天胡地的家伙们就不大想结婚,因为这样自由将不复存在。
可是,离婚真的需要理由吗?或者,离婚需要什么样的理由?
学法律的讲究“以案说法” ,从一个案例来谈谈法律与离婚的问题比较生动,同时也可以符合老师的作业的要求。下面开始板起面孔抄案例:
原告黎某(男),1964年从农村进入上海某柴油机厂工作,196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倪某(女)相识恋爱,并于1970年春节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4个女儿。1973年起原告与何某(女)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后,夫妻感情日益疏远。为此,原告与何某均被单位批评兵分别受到行政处分,但两人的关系并未真正断绝,原告遂于1981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2月,何某因偷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劳动教养3年。在何某被劳动教养期间,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明显得到改善。但当何某解除劳动教养之后,原告于何某再度关系密切,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又趋恶化。原告并从1985年开始于被告分居,并先后在1986年、1987年、1989年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每次均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使其能争取与原告恢复感情促使夫妻和好。法院也3次判决不准原告离婚,但因夫妻未能和好,原告于1990年7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的结果是法院,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判决离婚了。终于新人胜旧人,原告可以甩掉他的老婆,和他的小甜甜一起“晒月亮”了。
这个案子的时代背景是80年代,在中国的历史上,20世纪80年代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时代,在这个年代之初,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社会有了巨大的变革。经历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与更长时间的清教徒式的压抑之后,人们的束缚突然消失了,追求享乐是一件很时髦的事情。当时我还是小孩子,80年代给我的印象就是戴着蛤蟆镜,穿着喇叭裤的时常会去被送去劳教的长发青年与老年人们对50年代甚至文革的怀念和“人心不古”的叹息。离婚现象在这个时代非常普遍,曾经一度人们流行的问候语似乎是“你离了吗?”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离婚率的增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留下的结果。如果那女双方达成了合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 ,然后便分飞燕了。这算是好聚好散,体现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自己将来有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都不好说,所以不便插话。
问题就在于一相情愿的时候,虽然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是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 ,这个“感情破裂”就是离婚的理由。案例中那对苦命夫妻,一个有了别的女人实在是不想和老婆过了,另一个是就算老公在外面怎么胡来,也绝不撕掉那张红纸,争的就是有没有这个理由。双方就这么对峙着,而我们的法律与法官就扮演了让这场对峙一直继续下去的角色,法官说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就应该是恩爱夫妻老老实实过日子,做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优质螺丝钉。任你原告怎么的告,怎么不愿意和老婆过,法官就是不判离婚,直到原告连续起诉了三次,法官终于了结了这段苦命婚姻。
这个案子本身的问题并不复杂,在因通奸而发生的单方要求离婚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在1989年11月做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给什么叫感情破裂规定了一下内涵与外延,在这个“给说法”的司法解释的第8条对因通奸而要求离婚的作了如下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是1990年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法官判决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