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一点要明确,2001年中越双方的北部湾划界协议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这说明划界其实包含两部分,一是领海、二是经济区和大陆架,中越双方均是12海里的领海国家,领海划界争议不大,主要争议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
北部湾为中国越南环绕,长期以来(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一旦台风来临,许多越南渔民的渔船就会到中方位于海南和广西港口避风,当然中方的渔船也会到越南港口避风,这说明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的渔民都是在在北部湾共同劳动,活动的范围涵盖整个海湾,并没有明确的经济界限,双方那时之所以不发生渔业纠纷除了政治原因之外,恐怕还因为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当时都非常落后,渔船很小,捕鱼量很少,渔业资源丰富的北部湾对捕捞量很小的两国来说是双方取之不竭的宝库,双方完全可以相安无事。
70年代后期以后,一方面中越关系恶化,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广西、广东的渔民最先改革,拥有的捕捞装备的规模和捕捞量有了跳跃的增长,在加之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中方普遍采用掠夺性的捕捞方法,在捕鱼规模上越南开始明显处于下风,中方的捕鱼区域也越来越靠近越南的海岸,于是越南开始采用控制措施,有时甚至开枪射击,武装没收中国渔船。渔业冲突和政治冲突军事冲突纠结在一起,成为中越关系难解的死结。
90年代以后,中越关系好转,越南也效法中国进行了改革,越方渔民的捕捞能力也有很大的发展,为了经济利益,双方渔民在北部湾不断发生纠纷,越南的政府人员也参与纠纷,屡次以在越南水域非法捕鱼为由出现没收中国渔船,(但如果你留意一下,这些事件的发生地点往往在108度03分以西)。由于双方没有明确划界,渔民又为经济利益驱动,掠夺式捕捞是家常便饭,北部湾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长期下去对双方都不利,一方面早日划定专属经济区成为双方健康发展的必要,另一方面中越政治合作也使划界成为可能。
通常的说法是,越南对北部湾的经济取划分要求是按照1887年清政府和法国条约所划定的分界线,以中国的万注为基点,沿东经108度03分18秒线向南分割北部湾,按照这种分割方法,在北纬20度以北划分对中方有利,北纬20度以南对中国不利。双方分割的比例是2:3。中国明显吃亏。
而中方主张是按北部湾的中心划界,在北纬20度以北中方应让一篇海域地图上A域给越南,在北纬30度以南越方让一片海域(地图上B区域)给中国,双方按各1/2的比例分割北部湾。
双方划界谈判最后的结果是基本上按照中方的主张划分了北部湾,但对于渔业捕捞,双方另有一个特殊的规定,那就是在北纬20度以南设立一个共同的渔业区(有效期12年),由双方政府部门确定每年的捕捞量,在发给双方确定的两国渔船捕捞,由两国渔政部门共同执法,以利于海洋鱼类资源的保护。
对于应对共同渔区以北(自北纬20度北),双方同意对现有渔业活动做出过渡性安排。从渔业协定生效之日(2000年12月25日)起逐年削减在对方区域内的渔业活动,四年内全部退出对方水域。
从总体上看,对外来看,越南放弃了按东经108度03分18秒线划分的方案,双方北纬20度南北区域部分海域调整后,双方划分北部湾的解决方案是合理的。对内来看,中方沿海各省有得有失,广西、广东渔民失去的多,海南渔民得到的多。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北部湾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两国领海相邻水域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协定水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在协定水域进行渔业合作。这种渔业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的领海主权和两国各自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其他权益。
关于紧急避难的规定
为实施本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水产部水产资源保护局。
二、紧急避难的联络办法由缔约双方在渔委会上相互通报。
三、紧急避难的联系内容应包括: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 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联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