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娜王伟山东省淄博市临淄中学255400
摘要:休闲主体,指各类休闲者,是休闲动作的发出者以及休闲结果的承受者。本文考察了唐代家庭的休闲行为,考察了这一主体在休闲活动中的各种要素。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了休闲对唐人家庭关系、精神风貌、生活理想、个性发展等的影响,从而深化对唐代社会与家庭的认识。
关键词:家庭闲暇时间教育
一、家庭的闲暇时间
休闲首先是对个人在扣除用于劳动满足生理参加必要的社会交往活动等之后剩下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即闲暇时间的消费。在欠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人们需花费大量的时间耕作以维持生存,闲暇时间所占比重极小。“有闲阶级”仅指依靠其政治、经济地位,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转嫁到下层被统治者身上,置换出大量闲暇时间,保障自己的休闲权利的社会上层。
以唐代官僚为例,据《唐六典》和《唐会要·休假》统计,他们全年带薪假期可维持在百天左右,即官僚们休宁不上朝,“选胜追游”。
闲暇时间的相对性决定了基数庞大的下层家庭只能分享社会总闲暇时间的一小部分。有研究指出,在农业社会中,人们的闲暇时间占个人时间的22.9%(参见《基础休闲学》),依此平均数值计算,社会下层也有1/4左右的时间可供自由支配,且官方假期中,民间居作也多休止。下层家庭的闲暇时间在总量上虽不占优势,但仍可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闲暇。这样,全社会便首先具备了休闲的时间保障。
二、家庭的可自由支配收入
休闲其次是人们对满足了日常生存所必需的消费后,剩余的那部分可自由支配收入的消费。地主家庭收取农民地租,拥有大量可自由支配收入自不待言,故而,考察位于经济金字塔底端数量庞大的农民、手工业商人家庭的收支盈余,更易看出整个社会对休闲类高弹性、发展性消费的倾向性如何。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国家按照丁口对农户占有的土地进行分配,并取消对奴隶、耕牛、已婚女子的单独授田,保障了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生产,促进了一夫一妻制下男耕女织的农业经济的发展。一个家庭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耕田产出,而均田制下要承担的租庸调等赋税则为农民家庭的主要支出。
生活在城市中的手工业、商人家庭一般则能维持衣食无忧的小康水平。史载:长安贾人之妻,“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朝肆暮家,日赢钱三百,则可支矣”。更有卖杂粉香药的小贩,入客坊消费,“盘餐丰富”。至于技艺高超的手工业者和大商人,则“日进千金”、“家财万贯”。故而,全社会从上到下便具备了一定的家庭可自由支配收入以供“休闲”等发展性活动的进行。
三、家庭的教育
休闲最后表现为一种教养,是与自我完善的追求及身心愉悦的活动相联系的桥梁。在西方古典语境中,休闲与教育一直作为并行的概念,西方人将受教育视为个人休闲的前提。传统上,我国古人同样强调教育在正心明智方面的作用,唐代统治者曾提出“人之读书,欲广闻见以自益耳”,且“人性含灵,待学成而为美”,只有受教育,才能发现美,感受愉悦。家庭作为个人的第一所学校和第一个游憩中心,其教育对个人休闲意识的觉醒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家庭教育,即“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通常多指父母或其他长者对儿女辈进行的教育”。魏晋南北朝世家大族家庭内部教育的蓬勃发展为唐代家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许多有份量的家训作品至唐代在文人士大夫家庭中仍有重要的影响。随着唐初贬抑世族及大规模科举取士的兴起,文化逐渐下移,唐人更重视家门内的诗书教育,往往“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唐代女性地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增加,母仪、母训的启蒙作用显著;私家学堂也大量涌现。《唐律疏议·斗讼律》中有“子孙违犯教令”的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阙者,徒二年。”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这样便将直系长辈教育子女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强制力保障家教的实现。依此世俗和家庭背景,上至帝王官僚,下至普通农工之家,家庭教育之风浓郁,女子受教育的权利亦可保障,这便无形中扩大了休闲的阶级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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