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峙学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反观社会现状,我国家庭暴力在立法体系相对完备的同时,仍然面临着如何施行等一系列问题。面对家庭暴力所引发的人权反思,一方面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提升全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另一方面应当唤醒全社会的参与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施行;人权反思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家庭暴力领域专门法律调整的空白,推动了我国立法水平的提升和国际化发展的接轨。作为我国第一部防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的法律,该法对反家暴的责任主体、预防与处置、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保护令等制度的建立也是该法的重要亮点。
1、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涉及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尽管殴打、捆绑、残害等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问题也在逐渐凸显。在广东省妇联公布的一组本地区儿童家庭暴力数据中,精神暴力的比重高达72.3%①。
根据北京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5年的调查,在家庭暴力产生的直接原因中,60%的受访者认为感情不忠、生活不和是主要原因,56.9%认为是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而52.7%则选择性格暴躁、缺乏自控力。除此之外,还包括工作压力无处释放(44.1%)、个人心理问题(40.2%)、经济纠纷(38.4%)、子女教育问题(37%)等原因②。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状况仍然依旧严峻,是全社会范围内需要严重警示的问题。目前,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夫妻观念错位;配偶性格扭曲、品行不端;大男子主义、女性以自我为中心的影响。
2、反家暴法施行难点
2.1责任竞合选择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单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那么,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时,如何处理责任竞合的问题呢。比如行为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并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触犯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责任规定,如何选择责任承担呢?是择一重处、择一单处还是两者并处呢?这一问题是家暴法在施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和重视的,也影响着该法的实行效果。
2.2维权意识淡薄
一般而言,司法审判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家庭暴力的案件也是如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长期以来,家暴都被看成是“家事”,“老子打儿子”是家长管孩子,天经地义;“丈夫打老婆”是夫妻私事,与外人无干。所以对于一个被认为是私域的行为,证据的获取存在较大的难度。
其实,自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家庭法首次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将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全国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的地级市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受暴者的维权意识却明显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2.3举证存在困难
比如“以暴制暴”的问题,怎样证明长期遭受了家庭暴力?严重到什么样的程度?这都需要有法律认可的证据,可不少人没有取证意识,或者不会取证。对于家庭暴力这样具有紧急性的行为,及时制止才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同时存在怎样在受害的过程中维护和保留证据。
3、家庭暴力人权反思
3.1坚持体系解释
对于家暴行为,在同时触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时,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合理解决法律责任竞合以及不明确的问题。
对《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竞合,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对《反家暴法》规定不明确而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对《反家暴法》或相关法律均有规定但又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同时适用。
3.2提高维权意识
首先是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反暴力意识,如果没有意识,那么反家暴法只会停留在纸面上。有人总以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家庭中受了暴力伤害,总是忍气吞声,并不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其实这种做法只会让自己被伤害得更深。究其根源在于受害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意识的淡薄,因此有必要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
其次是将法院审判案例上网,人民可能不相信虚无缥缈的法律,但一定会相信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是铁一般的事实,也是为将信将疑的人民注入一剂强心针,从而相信法律,相信自己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维权,什么情况下进行维权,结果如何,这些都可以从审判实践中了解到,也更加高效快捷。
3.3放宽取证要求
在家庭中,受到暴力伤害的一方该报警就一定要报警,受伤了该治疗就治疗,还可向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以寻求帮助。而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法院对于家暴案件证据要求比较高,没有考虑到这类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等现实情况。因此,法院审理家暴案件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相关证据要求标准,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都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依据,申请人应该注意收集,还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纳入到证据范畴。
家暴问题十分复杂,反家暴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家暴问题也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就能彻底解决。但是,只要每一名公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护人权的意识,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现实,家暴行为也就会大大减少,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和谐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就会蔚然成风。
参考文献:
①《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拦路虎?——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难点解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2/27/c_1117592155.htm
②孙震许锦妹.《隐忍之痛:21.8%受访者承认家庭曾发生家暴》.
http://news.eyal.com/2015-03/23/content_11290998.htm
作者简介:刘峙学(1992.4——),男,山西省晋城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