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各种关系的法,这就要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但是,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着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教学目标的偏差、教学案例的僵化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常用的讲授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创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
0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权益,是一门典型的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的学科,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这就要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促使学生从简单理解法条向掌握法学思维方式转变,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经济法律人才。
1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1.1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传统法学教育通常采用讲授式教学法,或称之为讲听式一教师讲学生听、问答式一教师问学生答、讲记式一教师讲学生记、演看式一教师演学生看等。由于种种原因,讲授式教学仍采用“照本宣科式”的讲授[1,2],就理论来谈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使得学生学习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
该方法对于系统法律知识传授等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但是容易导致教师“一言堂”、学生学习被动、教学过程单一等问题。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成为教师的附属物,被动地接受教师讲授的内容,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与素质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法律学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甚至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
1.2教学理念的偏差传统上,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通才教育、甚至是法律研究人才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因此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3]。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教学与现实的结合。这样就会产生被动局面——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一方面学生往往基础知识扎实,记忆力较强,考试成绩较好,而其动手、创新能力较差,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较低。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1.3教学案例的僵化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没有将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缺乏对司法裁判系统而权威的整理汇编。虽然劳动法在讲授过程中普遍重视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等方面,仍然难以做到像英美等国法学院中讲授者对案例信手拈来的流畅自如。国内教育者所选取案例的来源非常复杂,很多来自于报纸、杂志、各种教学辅导参考书,也有以自己代理的案件现身说法,有的干脆闭门造车,导致教学案例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案例过于陈旧、生硬,缺乏现实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劳动法学案例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前者主要用于强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选取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化;而后者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能力为目的,所选取的案例通常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和疑难性。现行的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中,示例型案例占据了主导地位,将案例教学的功能局限在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中。这种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非常有限,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亦很难提升学生思考问题的广度与深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常用的讲授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创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2对讲授式教学法的思考
讲授式教学法是基础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教学方法,对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基本原理的揭示是直接的、系统全面的,从而使学生通过学习建立起法学的框架和理念,教师通过讲授来传播知识。
首先,讲授教学法实际上并非是呆板的教学方法,这主要是个体教师对讲授教学方法的运用不当造成的。讲授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学生完全可以在教师渊博的知识、严密的思维启发诱导下,获得知识,开阔思路,学会思考。所以讲授教学法的精彩是以教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
其次,处理好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通过案例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这无疑是一种正确的教学方法。但我们切不可用案例教学替代讲授教学,用案例、材料去淹没理论。因为理论与案例相比,理论具有深刻性、普遍性的特性,理论是更有价值的东西。案例教学法可能与该教学内容不相符合,或者不能直接说明问题。法学的教学内容,不是都适合案例教学法或模拟教学法。所以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取决于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正确的判例不仅能够说明理论原理,而且能够直接反映理论原理,还可以直接检验理论原理的正确与否。因此,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两者需要紧密配合。
第三,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创新讲授法的形式。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必须改变传统的一块黑板、一支粉笔的单一的教师讲授方式,在不改变授课内容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应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使讲授内容通过图像、声音、数据等不同媒介显示,使学生获得综合感知,摆脱枯燥的课本说教,提高学习的主动性[4]。
运用讲授法,切忌“满堂灌”,要给学生留有思考和反馈的时间,加强师生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使学生更深入细致地掌握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并将其消化吸收,变成自己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理论和实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3对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形式生动形象,趣味性较强,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把学生从晦涩的法学理论和繁杂的法律规定中解脱出来,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可以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为学生走上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1选取典型案例一个好的案例不仅是教师和学生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同时也可以把部分的真实生活带入课堂,令人感悟,发人深思[5]。这对于劳动法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就业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必须慎重。
从现实社会中取材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那种比照理论,生造案例的做法应当予以抛弃,因为它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逼真的法律环境,其教学效果只是对所宣讲理论的简单重复。不仅如此,教师还必须对自己的案例题材库保持定期更新,做到与时俱进。应当根据教学需要选择那些能体现授课内容重点、难点的最新案例展开分析讨论,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增强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的敏感度和适应性。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涉及案例众多,不是任何一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案例,对案例教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6]。教师需要在平时加强对相关案例的收集整理,具体选择哪一个案例取决于教学的内容和目的,这就要求教师要准备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案例,并建立案例库,尽量选择研讨型案例,供课堂教学及课外练习使用,从而发挥案例教学应有的优势。由于《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组织学生观看类似法治节目的案例分析,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3.2引导学生正确分析案例实践证明,无论是老师的绝对控制,还是学生的完全自主,都不是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想模式。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学生仅仅满足于老师讲授“是什么”而不主动探求“为什么”,这种惰性思维方式非常不利于开展案例教学。要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不仅愿意思考、敢于思考,而且要善于思考,教师必须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意见,帮助他们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树立论证方法比结论本身更重要的观念。
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实际上就是授予学生分析方法。讲案例要有针对性地让学生预习有关法律原理、原则,向学生交待案情时提示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如何运用基本原理、原则去分析、推理、判断、论证。在最初的案例教学阶段,教师的示范极为重要,因为教师的思维模式将对学生今后的法律思维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教师必须以高度责任感来引导和培养学生正确分析案例的能力。
3.3充分运用专题讨论课和模拟法庭要培养学生正确分析案例的能力,还应组织案例分析专题讨论课和模拟法庭来深化案例教学。在讨论时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只是引导,不要以自己的思维定式去影响学生,尽力为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引导学生自觉地对经济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归纳,更深刻地理解其立法原理和基本精神。模拟真实的法庭开庭场景,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氛围是案例教学法又一重要形式。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存在互相冲突、比较复杂的真实案例,在系统学习了劳动法理论后,组织学生以法庭模拟的方式自行展开辩论。因为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劳动法理论知识,在教师引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事实认定、证据的有效性、法律适用等做出判断,最终对案件做出判决。通过案例讨论课和模拟法庭的演习可以巩固所学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对法律事实、法律运用的推理能力,培养独立思维和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
总之,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育目标多元化。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多途径培养学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实务能力,使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执业技能得到整体提高,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吕新建.法学教学方法探析[J].社会科学论坛B版.2005(8):87-89.
[2]张丽娟,张俊义.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浅谈[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7):109-110.
[3]王爱民.试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J].社会科学家.2005(1):125-129.
[4]苏永利,郭长军.素质教育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究[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7(2):142-144.
[5]方芸.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技术与市场.2009(1):71-72.
[6]李腊云,向玉华.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22(3):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