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当前各种关于正义的规范理论都借用了程序正义的正义界定功能。这一正义界定功能有别于程序正义这一广义概念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文章通过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例示了对正义界定功能的运用。文章的主旨认为,惟有对公平三个要素进行补充论证,对正义界定功能的运用才具有说服力。而从这一点着眼,各种正义理论常常是有缺陷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