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南通226001
摘要:目的:探讨分析综合护理干预在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治疗小儿哮喘中的应用价值。方法:从2018年3月~2019年3月于我院收治的小儿哮喘患儿中,选取80例作为研究对象,结合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40例)和对照组(40例),两组患者均实施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其中,行常规护理为对照组患者,行综合护理干预为观察组,对两组的临床疗效和相关症状消失时间等进行对比和观察。结果:观察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显著(P<0.05);观察组的相关症状消失时间明显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显著(P<0.05)。结论:在治疗小儿哮喘时,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的应用具有极大的帮助,不仅可以将治疗效果得以保证,而且还可以对患儿相关临床症状予以改善,确保患儿早日恢复健康,其临床推广和应用价值显著。
关键词:综合护理干预;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氧疗;小儿哮喘
对于小儿哮喘疾病来说,其特征主要包括可逆性和梗阻性,在临床症状中,主要以反复发作性咳嗽、呼吸困难等为主,极容易导致呼吸系统障碍的出现,也会对患儿正常生长发育造成影响。现阶段,在临床治疗过程中,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治疗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结合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综合护理干预,对于帮助患儿摆脱病痛具有显著的效果。为此选取80例哮喘患儿作为研究对象,对综合护理干预在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治疗的应用价值进行探讨和分析,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观察组患儿为40例,男女患儿分别为20例、20例,最低年龄为1岁,最高年龄为8岁,平均年龄为(4.0±1.5)岁。对照组患儿为40例,男女患儿分别为25例、15例,最低年龄为1岁,最高年龄为7岁,平均年龄为(3.9±1.4)岁。对比两组患儿的一般资料,其差异并不显著(P>0.05)。
1.2方法
患儿在入院后,均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并结合病情程度,实施基础治疗。加强支气管扩张剂的应用,并开展抗感染和抗病毒等工作。两组患儿均加强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治疗的应用,准备0.03ml/kg的沙丁胺醇,将其与0.9%氯化钠溶液混合在一起,实施雾化吸入,在患儿吸入时,氧流量应控制在1分钟6L左右[1],一天至少进行两次,1次时间保持在15分钟左右即可,在药物完全物化的情况下停止。
在护理过程中,行常规护理为对照组,行综合护理干预为观察组,具体来说:
1.2.1心理护理
在沙丁胺醇雾化吸入和氧疗治疗时,加强心理指导非常有必要,并将雾化吸入治疗的目的和作用告知患儿家属,防止患儿不良情绪的出现。引导患儿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提供便利性。
1.2.2雾化护理
在雾化操作过程中,应将相关使用方法讲解给患儿家属,保证患儿高度的配合度。取患儿核实的体位,并借助正确的呼吸方式,在雾化吸入开始后,患儿应紧闭口唇深吸气。在雾化吸入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加强合理干预,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如果喘憋严重,应加强间歇性雾化干预的应用[2];如果苦闹现象严重,应对雾化治疗予以暂停,在患儿病情稳定以后再开始。
1.3观察指标和判定标准
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和相关症状消失时间等进行对比和观察。在疗效判定标准中,主要包括显效、有效以及无效等,其中,如果患儿不良症状消失,且心率恢复正常,则属于显效。
1.4统计学分析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χ2检验,当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儿临床疗效对比
观察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显著(P<0.05)。如表1所示:
表1两组患儿临床疗效对比【n(%)】
2.2两组患儿相关症状消失时间对比
观察组的相关症状消失时间明显优于对照组,对比差异显著(P<0.05)。如表2所示:
表2两组患儿相关症状消失时间对比(x±s)
3.讨论
在临床儿科呼吸系统病症中,小儿哮喘比较常见,其发病率高达2%[3]。在临床上,对小儿哮喘发病因素进行分析,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在干预过程中,沙丁胺醇的治疗效果显著。借助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治疗联合氧疗,对于缓解患儿病症具有显著的帮助,在治疗过程中,有效的护理措施也得到了患儿家属的高度重视,有效的护理干预,可以将治疗效果提升上来,保证患儿早日恢复健康。
综上所述,在小儿哮喘治疗中,综合护理干预的实施,可以使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的治疗效果提升上来,并将患儿相关临床症状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参考文献:
[1]崔卯萍.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治疗小儿哮喘的护理观察[J].基层医学论坛,2015,19(15):2131-2132.
[2]秦唤兰.护理干预在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治疗小儿哮喘中的应用价值[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5,8(09):143-144.
[3]肖筱.沙丁胺醇雾化吸入联合氧疗治疗小儿哮喘的护理分析[J].内蒙古中医药,2014,33(01):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