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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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吕媛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黑格尔始终认为,欧美国家的18世纪发生的巨大变化唤醒了人们关于自由的意识。《法哲学》的任务是要准确地表明,通过自由,以及其权利层面从自由概念内在地推导出制度会被规定为必然。本文将以意志以及权利(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领域为出发点,通过意志以及三个领域的概念变迁和形式进行阐述说明,力求进一步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观。

关键词:黑尔格;自由;意志;法哲学

一、“自由”是“精神”的真理

“对黑格尔来说,人的自由的主要源泉和要素就是思想。”[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38页。]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物质宗教文化等的实践变化,思想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思维应该通过理性自由自主地体现其全部价值。思维中包括一些想象以及经验科学,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最有权威的仍然是具有理想的思维。由此,他提出一种无预设的逻辑科学,要求一种完全的、彻底的、有批判性的科学。对于思想来说,成为真正自由的,也是对过去历史的一个总结和回应。“我们现在已经完全地意识到了,我们是自由的、自我规定着的是者,并且,我们首先是作为有理性的、思维着的是者才是自由的。”[同上,第41页。]这明显的说明思想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尤其凸显了思想中的理性对于自由的必要条件。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表明自由是其精神哲学的本质:“‘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乃是思辨的哲学的一种结论。”[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6页。]由此,显示了自由之于精神的地位和作用。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独特形态的体现,“被承认的自由意识,它在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中有着它自己的自我确定性,它正是在它者中拥有自己的真理的。”[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125页。]毋宁说,精神与理性相互承认。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观涉及“精神”、“理性”“意志”、“个体”、“国家”、“社会生活”等。黑格尔在此的精神是一种脱离了纯概念,扬弃了外在形式的一种自由。

二、“意志”的自由

人的意识出现,才有了“自由”。当然,黑格尔的自由体系中必然离不开“人的自由”。但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并不是无拘无束层面上的自由。是理性的,自在自为的倾听内心的一种普遍客观性所体现出来的自由。那么这些普遍客观性就由人的“意志”所体现。“法的基地一般爱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节。]

否定自由。黑格尔的自由观是超脱了日常的自由观,当然,其所指的否定自由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否定自由概念。一般认为,否定自由可以不受外在条件的束缚和干扰,随欲望之所为。黑尔格的否定自由则是强调思维的重要性以及抽象思维的层次。在黑格尔那里,意志是有抽象性的,并且这种抽象性是绝对的,以一种主体的思维从对立的事物中抽离开来。意志是“我想要”,与客观的东西所相关联的。黑格尔指出人能自杀,动物是不能的,人对自身的纯思维有某种力量以使得自己普遍,消灭了一切特殊和规定。“这种否定的自由或理智(知性)的自由是片面的,但这种片面性始终包含一个本质规定,所以不该把它抛弃。”[同上,第5节。]否定自由在理论和现实层面都是一种内在的想法。它没有建立起任何确切内容,但是我们不能说否定自由没有价值,因为真正的自由同时是规定性和无规定性。所以也是实现真正自由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人与动物相区别,动物总是处于异己之中,但是人的思维以及这种抽离一切,放弃一切的能力,是自我意识发展升华的一种结果。黑格尔阐述了自我意识与主奴关系。“每个自我意识都通过它自己的经验发现,它自己实际上是它最初以为自己是的东西的对立面。主人认为他自己显示了无拘无束的“否定性”获得欲求的自由和力量,但他后来认识到,他的自由事实上依赖于奴隶的劳动和服侍。相反,奴隶认为自己是完全不自由的,不过后来他认识到,他事实上在自己的被奴役的状态中享有真正的自由。”[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41页。]在奴隶劳作中,他意识到他具有改变和否定以及肯定事物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主人不能有的,从此程度上来说,主人的自由依赖于奴隶,奴隶对于周围的事物给予改变成新的形式是一种意识的觉醒。

任意自由。“任何自我意识都知道自己是普遍物,即从一切被规定的东西中抽象出来的可能性,又知道自己是具有特定独享、内容、目的的特殊物。”[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节。]特殊物体现出的是一种主体主观性的表达,这种表达含有任意性成分。人的意志是直接的或是自然的。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具有意志,可以克制冲动和不必要的欲望。就从普遍性过渡到了特殊性。“立志称大事者,必须善于限制自己。”[范扬,张企泰——语出歌德短诗:《自然与艺术》。]意志表现为当你下决心去做某种事情时,做决定时冲突就明确了,意志只有做决定时才具有现实的意义。人具有纷繁复杂的欲望,不可能都一次性实现并且全部是理性的,所以,这时候会产生冲突,二者选一或是多者选一,在做决定时,就表现出任意性。“意志的自由是任性,在这种任性既包含着(1)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以及(2)对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因为这个自在的作为目的的必然内容,同时在那种反思面前被规定为可能的,所以任性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节。]一般看来,可以选择,那么在做选择的时候,“我”就是任性的。作为人来说,其意愿具有多样性,当选择出现的时候,多样性就面临冲突,当其作出某种选择的时候,就抛弃了普遍性而转向特殊性。黑格尔在个体做出选择时提出了“形式”和“概念”,当形式和内容统一时,具有普遍性的时候,这样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绝对自由。绝对自由的精神形态是一种明确地普遍理性。“绝对自由的自我意识发现,它的现实大大不同于它对自己所构想的情形。”这时,它又回到了一种普遍的特殊性。黑格尔把其称之为——单一性。“这个单一性其实就是概念本身。”[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节。]真的东西都是具体积极的,具有普遍性,由此,它和特殊性处于对立面。人的生命并不是最初的一刹那,要放到其运动发展中去看,由此,意识由任意自由的感性确定性到绝对精神的发展,就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特殊性。意志的发展经历了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在否定自由向任意自由以及绝对自由的过渡中,意志是一种思维的感性到理性的上升,正如黑格尔所指出“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同上,第21节。]

三、《法哲学原理》中分析的自由三领域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分析了权利(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生活三个领域。“在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关。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同上,第35节。]由此,在自在自为的意志中就规定了一种形式的普遍性,又因人是纯自我相关系。人就能在有限中知道自己的无限、普遍与自由。“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同上,第36节。]由此,不要把别人作为有限的存在者。作为抽象的法,只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具体行为和道德伦理的关系相比较来说,有时候是一种纯偏执,只是一种可能性。此外,在契约中,一个人的意志总是表现为对物的占有,即所有权。

在道德中,意志能知觉到它的自由,在此的意志也是无限的、真实自由的。在这种意志的反思和自为中存在同一性,人总是被规定为主体。在一般层面上,我们总说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这里的“道德”层面也把人规定为了主体。但是与此不同的是,黑格尔分析,道德的观点是发展着的,具有主观性,康德伦理学指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材料”。“伦理生活的第一个形式是直接的伦理生活,即家庭——它建立在一个自然情感的基础上。”[同上,第314页。]“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一切倏忽即逝、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同上,第161节。]婚姻是两个单独个体的结合,以一种情感的结合体,在此种结合体中,没有所属,没有束缚,而是两个个体都发现了自己的自由,这样的结合体又是伦理的,在这个领域上,呈现的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关系。譬如说,爱是偶然性的,婚姻是必然性的,婚礼就是共同体对婚姻的见证。此外,在黑格尔看来,婚姻是自由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并且它在自由观念中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黑格尔还讨论了伦理生活的第二个形式即市民社会。道德权利的施行造成了市民社会。“人的需求变得越来越专门化,结果就是满足那些需求所需要的手段也变得越来越专门化,随着日益的专门化,个体自己生产他需求的全部东西的能力则越来越弱化,他越来越依赖于其他人。”[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317页。]自由观念层次上的提出了一个伦理义务:“我们应该成为市民社会的参与者。”[同上,第316页。]婚姻以及市民社会阶段都是自由观念的重要发展阶段,但是,“对于黑格尔来说,国家是伦理自由的最发达形式。”[同上,第329页。]国家不是自然对象,而是呈现在意识之中,是人们自觉自愿地相互认同。国家的建立总是一群特定的人以及特定区域的人在强制性手段下得以构建的。黑格尔认为,让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是一种所有个体拥有的那种秩序感。如果没有所有人的秩序感,一个国家有再多的法律法规,这个国家也是无法存在和前进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责任与权力应该保持立等。“当人的意志造成了一个得到完全发展的宪政国家时,它就变成了完全自由的意志”。[同上,第333页。]黑格尔还指出,主权国家之间在财产、行动、劳动和法律领域可以缔结条约,但是不排除战争的可能性,这就会有局限,绝对自由是一种自觉的、内在的意志表现。黑格尔主张要达到真正的绝对自由,不用通过政治经济手段,而是通过理解艺术、哲学、宗教中的一些特性和真理,由此达到绝对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