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盛娟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山西太原030053)
【摘要】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结果与结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销售;影响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5)25-0360-02
200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服务。该规定是国家正式出台的第一部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标志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的态度从全面禁止转变为适度放开,在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本规定所称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验收标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合格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变更网站网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等事项的,应填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变更服务范围的原有的资格证书收回,按本规定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需要歇业、停业半年以上的,应在其停止服务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电信管理部门。
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歇业、停业的企业需要恢复营业的,应当向其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营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在药品流通领域,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也日益增多,而且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快捷、交易行为便利、经营成本低廉等优势,使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由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定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要严格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样才能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提高企业自律行为,促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药房,药事管理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