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贝光明(广西贺州市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542800)
【摘要】目的分析中医脓毒方治疗重症脓毒症的临床疗效。方法从我院2010年6月~2013年6月收治的重症脓毒症患者中随机选择30例进行研究,并将这3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每组各15例。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中医脓毒方进行治疗。对两组患者进行急性生理学与慢性健康状况评价(APACHEII评分),并比较中医症候疗效。结果经治疗,观察组与对照组均未出现痊愈患者,观察有效率93.3%,显著优于对照组的73.3%,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两组患者治疗前APACHEII评分无差异,治疗后,两组患者APACHEⅡ评分均较治疗前降低(P<0.05),治疗组在治疗后APACHElI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采用中医脓毒方治疗重症脓毒症可以取得较好的临床疗效。
【关键词】中医脓毒方重症脓毒症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R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31-0051-02
脓毒症指的是因感染而引起的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发病率较高,且较易导致死亡。因此,积极寻找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意义重大[1]。本研究中,我们从我院2010年6月~2013年6月收治的重症脓毒症患者中随机选择30例进行研究,分析采用中医脓毒方来治疗重症脓毒症的效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从我院2010年6月~2013年6月收治的重症脓毒症患者中随机选择30例进行研究,其中男20例,女10例,平均年龄(64.1±7.81)岁;平均病程(37.27±15.14)h。所有研究对象均符合美国危重病医师学会制定的重症脓毒症诊断标准。排除标准:①合并有应激性溃疡伴消化道出血的患者;②无法正常进食,且留置胃管失败的患者;③纳入后24h内死亡的患者;④年龄在80岁以上或者不满18岁的患者。将所有研究对象进行随机分组,每组15例,分别设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对两组研究对象的病程和年龄等进行比较,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对照组:对所有患者进行重症监护,并采取常规治疗。①对所有患者进行痰培养药敏试验,按照具体结果选用合理的敏感抗生素;②为患者补充血容量,维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并补充维生素;③治疗各种原发性疾病。
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中医脓毒方。中医脓毒方中丹参20g,红藤和金银花以及连翘各15g,赤芍药12g,大黄和牡丹皮各10g,人参和玫瑰花各6g。1剂/d,水煎,分两次口服,或者采用鼻饲方式服用。14d一疗程。
对所有患者治疗前后进行急性生理学与慢性健康状况评价(APACHEII评分)。
1.3疗效判断标准
根据中医证候积分判定患者的中医证候疗效。(1)治愈:中医证候积分下降在85%以上,受损脏器或系统功能严重程度评分为0。(2)显效:中医证候积分下降在一半以上,受损脏器或系统功能严重程度评分部分下降为0。(3)有效:中医证候积分下降在20%以上,受损脏器或系统功能严重程度评分部分下降为0。(4)无效:中医证候积分下降在20%以内,受损脏器或系统功能严重程度评分无变化。最终统计时,将治愈、显效和有效均计入总有效率中。
1.4统计学方法
对统计所得的所有数据,均利用SPSS15.0统计软件进行录入和处理,计量资料采t检验,并用(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若P<0.05,则代表最终的结果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疗效比较
由表2的结果可知,在治疗前两组患者的APACHEII评分无差异,治疗后,两组患者APACHEⅡ评分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P<0.05),且治疗组治疗后APACHElI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中医理论认为,重症脓毒症在早期会出于自我保护,出现应激和炎症反应。但反应过度失去控制,便会导致体内急性阴阳失衡。而机体为了保证炎症反应不致于过于激烈,会诱发抗炎机制来予以承制。重症脓毒症诱发免疫麻痹反映出患者体内正气无力抗邪,处于本虚标实的虚证状态。本研究中,我们除了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外,还积极采用中医脓毒方来治疗重症脓毒症。红藤可以通经活络、散瘀止痛、理气行血;牡丹皮、金银花、连翘清热解毒;赤芍药清热解毒、凉血活血;玫瑰花可以和血,止痛;大黄具有凉血和祛瘀以及解毒等功效,并可以抗菌消炎,清洁肠道,对胃肠黏膜形成保护;人参可以益气生津救逆,能显著提高人体的免疫力,增强应激能力。多种药材共同作用,攻补兼施,可以很好的达到解毒、祛瘀、益气的效果[2]。所以说,采用中医脓毒方治疗重症脓毒症可以取得较好的临床疗效。
参考文献:
[1]谢郭豪.吴水晶.王海宏,等.β-防御素-1基因多态性与重症脓毒症真菌易感性的相关性研究[J].中华创伤杂志,2010,12(09):66-67.
[2]唐斌擎.陈宝瑾.钱越州,等.中药对重症脓毒症的疗效研究[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0,07(17):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