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化护理干预对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护理效果观察陆文秀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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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化护理干预对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护理效果观察陆文秀

陆文秀

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基长镇中心医院贵州558202

【摘要】目的:探析系统化护理干预对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护理效果。方法:2017年2月~2018年1月,选取在我院接受治疗的62例呼吸内科的重症患者,随机平均分为两组,对照组应用常规的护理,观察组应用系统化的护理加以干预,观察两组护理的效果。结果:总有效率对比,观察组93.5%高于对照组61.3%,经干预后,氧分压、心率、呼吸频率对比,观察组低于对照组,二氧化碳分压对比,观察组高于对照组,对比存在差异(P<0.05)。结论:针对呼吸内科的重症患者应用系统化护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值得推广及应用。

【关键词】重症;内科;系统化;呼吸

呼吸系统疾病具有较高的发病率,且其发病群体较为广泛,严重影响患者生活的质量,甚至对生命产生威胁。呼吸内科的重症患者具有较危重的病情,同时伴精神不振、呼吸不畅等症。相关研究指出[1],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疗后,应用系统护理加以干预,可使其治疗效果得以巩固,改善患者的预后。本文针对呼吸内科的重症患者应用系统化护理加以干预,对其应用效果进行观察,具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2017年2月~2018年1月,选取在我院接受治疗的62例呼吸内科的重症患者,随机平均分为两组,其中对照组男16例,女15例,年龄24~64岁,平均(44.6±3.3)岁;观察组男17例,女14例,年龄21~64岁,平均(42.9±4.2)岁。两组一般资料对比无差异(P>0.05)。

1.2方法

给予对照组常规的护理,观察组在其基础上应用系统化护理加以干预,主要包括(1)监测病情。病情的监测范围应扩大,监测频率应提高,对患者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如脉搏、呼吸、心率等,应特别加强病房夜间的巡查力度,避免出现并发症,对于患者夜间异常呼吸的症状及发生频率予以记录,同时汇总结果上报给医师。(2)心理护理。与患者及家属保持积极主动的交流和沟通,使患者精神状态保持良好。在病房内定时播放宣教视频,也可向其讲述以往成功治愈的案例,使患者建立信心,在面对疾病时态度保持勇敢、积极,使其情绪得以改善。(3)口腔护理。治疗期间,患者需服用大量的药物用于抗感染,易致使口腔菌群出现失调。因此,护理人员应对其口腔卫生进行维护,遵医嘱,指导患者用药,督促患者定时以温盐水对口腔进行清洁,使口腔卫生得以保持。鼓励其加大饮水量,可对痰液进行稀释,有利于患者排痰,尽量不应用吸引器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堵痰现象。(4)饮食护理。因患者具有较大的呼吸负荷,可大量消耗能量,因此应为其制定具有个性化的食谱,多食含大量碳水化合物、热量、蛋白质的食物,进食需缓慢,且应少食多餐。若在进食期间,患者出现痰液堵塞或呼吸困难,应停止进食,在其呼吸恢复正常且可饮水后,进食可继续。(5)环境护理。保持病房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对病房实施光照杀毒,合理控制室内的温湿度,定期进行通风处理,帮助其家属为患者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及衣物。

1.3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对两组护理效果、二氧化碳分压、氧分压、心率、呼吸频率进行观察。

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有效:临床症状改善明显;无效:症状无变化,或加剧[2]。

1.4统计学处理

数据应用SPSS18.0进行分析,计数以(%)表示,计量以(x±s)表示,行t、X2检验,P<0.05统计学成立。

2结果

2.1护理效果

两组护理效果对比存在差异(P<0.05)。见表1

2.2临床指征

干预前,两组各项临床指征对比无差异(P>0.05);两组经干预后,各项临床指征对比存在差异(P<0.05)。见表2

3讨论

呼吸内科中大部分重症患者均会出现慢性的并发症,随着病情的发展,患者呼吸节律易出现异常或呼吸深度异常的改变,此外,因病症限制了其膈肌的运动功能,易引发消化系统的病变,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的生活,甚至对其生命产生威胁。据相关研究指出[3],呼吸内科的重症患者因其病情较为危重,具有较长的治疗周期,病情发作较为反复,部分患者因自身机能出现衰退,其敏感性较高,无法适应住院的环境,因此,护理人员应对其进行看护和关怀。

本次研究实现,两组护理效果、各项临床指征对比,观察组数据优于对照组,提示了系统化护理可改善其护理的效果,使其各项指征稳定,对患者的康复起到促进的作用,值得广泛推广及应用。

【参考文献】

[1]岳耀男.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护理方法探讨[J].系统医学,2018,3(5):187-189.

[2]田立新.睡眠护理在呼吸内科重症患者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6,22(13):1-2.

[3]张婷婷,张一飞.探究呼吸内科护理中重症患者的护理效果观察[J].中国医药指南,2016,14(14):24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