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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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研究

李晓果

(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省力、环保节能、价格适中的特点,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随着电动自行车“轻摩化”现象的日益普遍,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日益突显,其交通违法问题十分严重。该文结合实地调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问题;建议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C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A-0047-02

1电动自行车发展状况

我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量近1000万辆,且以每年80%的速度增长,但是与电动车的快速发展相比,其管理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生产不规范,有标准不执行,电动自行车是有严格技术条件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方准生产和销售,国家未有规定生产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必须报政府职能部门。但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冠以TD,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等其他技术标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既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但据行业人士估计,实际上在1000万辆的年产量中,有一半是违规产品,由此而带来的因负重带货、带人而刹不住车,随意改装,超速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使用人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任意违法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挥,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监管不力,对违章行为查处较少,电动车违法行驶目前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又一大隐患。

2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道路交通事故方面

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日益增多,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渐上升。

目前,电动自行车在法定意义上仍属于非机动车,这使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责任难以认定。例如,假设路面上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在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前提下,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行人与非机动车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认定,但由于目前我国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车型、车速上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标准,如在电动自行车上运用“无过错原则”,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原则,还与“无过错原则”的“以人为本”的初衷相驳。同理,当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同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也难以把握公正尺度,容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造成困绕。除此之外,由于电动自行车无号牌,发生逃逸事故后也难以侦破,对交通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2.2车辆管理方面

上牌登记难。根据调查,当前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65%左右是无牌无证车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当前市面上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样式百出、种类繁多,其中很大一部分不在公安部所公布的上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这是造成当前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销售商在销售此类车辆时,告知消费者此类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不需办理牌证即可上道路行驶,使许多本想购车上牌的市民打消了上牌的念头。广大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这也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疏于宣传和引导有关。

安全系数低。目前,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电动自行车未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车辆的各方面安全性能、技术性能没有得到保证。国家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有明确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然而许多生产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往往没有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生产出大量超过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的是外观尺寸超标、有的是设计时速超标、有的是整车质量超标、有的则在生产出厂时其合格证上干脆标明了是电动摩托车,其各项指标性能也确实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然而销售商借该类车是电机驱动为晃子而在销售环节中以普通电动车来销售,并且时时误导消费者该类车不用上牌,而该类车也确实不在公安部所公布的上牌目录内。造成电动自行车超标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行业国家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国家没有一个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还有一方面是工商、质检等部门未能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再有就是我国目前缺少对电动自行车的统一管理,使得在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得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监督,车辆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

2.3驾驶人管理方面

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许多一线民警都有一种防不胜防、无从着手的感觉。这不单单是交通管理上的难题,同时也存在安全防范上的难题。从日常的交通违法查处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率约占所查处的违法总量的15%左右,占非机动车违法总量的80%左右,这的确给一线民警带来不小的压力,同时也埋下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据统计,2004年我国某区电动车交通事故193起,占事故总数的10%左右,是继摩托车之后的又一新的马路杀手。

3解决电动自行车所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存在一定社会因素和深层次矛盾,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因此,为了做到既解决问题,又要保障社会稳定,整治工作的原则应该是: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为此试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3.1明确分类,准确定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之所以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电动自行车分类概念模糊,车辆类型定性不清,“身份不明”。因此,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明确区分开来,是管理工作的一个关键。依据此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我们不难判断,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其定义,应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进行临时登记。杜绝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的销售和非法上路行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行驶秩序。

3.2规范电动自行车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将电动自行车时速随意提高,所制造的电动摩托车不但各方面技术条件远不符合国家标准,各方面安全系数也得不到保证。而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了掩人耳目,在车身上安装了限制车速的限速销,将车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但这种极易拔除的限速销在拔销后,车速便能立刻提高到40公里/小时以上。而更有部分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销售车辆时帮助消费者拔除电动自行车上所安装的限速销,以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市场上以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出售电动摩托车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违规车满街跑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不会出现“一边卖、一边抓”的混乱局面,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

3.3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除了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大对路面上所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并结合实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的各种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其上路行驶。对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则应准许其上路。对于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外,还应加大路面检查力度,检查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是否超过规定值,杜绝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车速度控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15公里/小时以内,以免对车道内其他非机动车造成干扰,同时也避免形成交通隐患。

3.4交通定位

必须逐步建立起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融个体交通(步行、自行车、小汽车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协调发展的综合客运体系,并具有多平面、多方式间良好的换乘系统。在城区,由于交通设施的相对不足,必须坚持以公共交通为主交通模式,电动车,自行车为辅。电动车发挥其短距离出行的优势,限制长距离出行。在城区周围的新区,由于公交系统的不发达,在区间内出行可以使用电动车,而在不同区间出行,应该考虑在的公交枢纽站或集散站,设置停车设施,换乘公交进行出行。

总之,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又是必须加以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这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决不能依赖于短期的突击治理而解决。在交通管理中,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边研究、边总结、边实践,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而推动整个交通管理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一个良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