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形式下售电公司市场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 2

新电改形式下售电公司市场研究

李正旭

(大唐吉林能源营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130000)

摘要:售电公司的传统模式,是利用售电市场的垄断地位,来获取电价差价的利润,营利模式简单粗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到来,我国各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售电市场摆脱垄断的情况,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市场进一步的开放和扩大,传统的售电公司仅仅是众多产品销售公司之一,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于是,在该形式下,售电公司不仅受到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还要面临用电户负荷所带来的市场占有率的波动。那么,如何保持售电公司的竞争优势,就需要对新电改形势下售电公司的市场进行研究,优化售电公司的营销,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新电改;售电公司;市场研究

在我国的电力改革中,进一步推向高潮的是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详细阐述了我国电力改革的根本目的:实现电价的合理降低,以及实现对现有资源的配置优化。为此,对售电市场的开发势不可挡,近在眼前[1]。

新电改形式下售电公司、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都要迎接新的挑战,抓住新的基于。对“售电公司”来说,其挑战在于“电力市场”中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却承担着重要的链接作用,这种压力以及市场机制带来的风险,都需要“售电公司”主动参与其中,并且不断摸索新的运营模式,以适应新的市场机制;其机遇在于传统的发电公司、传统的供电公司以及社会资产企业都可以通过投资进而申请成立“售电公司”,进一步的提供了更加普遍的社会服务,使得附加增值服务水平上升[2]。

对售电公司进行科学分类

对售电公司进行科学分类,能够帮助我们更进一步的认清电力市场的本质,以及把握新电改形势下售电公司的本质。通过对售电公司的性质、条件以及资质进行分类,可以分作A、B、C、D四类,分别对应“配电型零售商”、“发电型零售商”、“社会型零售商”、“中间代理商”四种。其中,A、B、C三类零售商均有购售电的资质。D类是最特殊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类公司虽然不具备购售电的资质,理论上不属于“售电公司”,但在市场成熟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售电公司”,因此本文也把它算在内[3]。具体分类如下表1所示:

表1售电公司分类表

二、售电市场的购售电结构

“用户”、“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电网公司”以及“电力交易中心”,共同构成了我国当前的“电力市场”[4]。在这些市场的构成体之间,购售电关系复杂,具体如图1所示:

图1电力市场购售电结构图

“能量流”在电力市场中,按照“发电公司一电力交易中心一售电公司一用户”的方向,在“购售电合同”的规范下流动。但是,“拥有DG的B类售电公司”的参与,使得部分多余的电量实现了网络销售,其结果是影响了能量的流动,造成“逆向能量流”的结果。

在整个的“电力市场”的购售电结构中,“售电公司”担任着整合和连接其他市场主体的功能,把分散的市场主体连成一个整体。其中,除D类不具备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外,其余A、B、C三类均需承担购售电业务。在交易中,“发电公司”同“售电公司”签署双边合同,也可以以竞标的方式,在“交易中心”进行集中的交易。而在最终的销售方面,“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5]。

三、售电公司应采取的运营模式

作为“中间商”,把“电”这一特殊的商品,从“发电公司”或者集中交易中心销售给“用户”这一过程中,在初代的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是主要的购售电环节的承担者。通过对售电公司的市场分类以及购售电市场主体结构的分析,可以从资质、能力以及组建来源三个方面,进行售电公司运营模式的探讨,最终可以确定至少有三种形式是十分适合“售电公司”的运营模式,分别是:“输配售一体化”、“发售一体化”以及“独立第三方售电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①“输配售一体化”运营模式中,电力传输配电一体化配电公司拥有电网经营权,由电网公司或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运营商组成。电力配电公司在电力销售的早期阶段占有重要地位,但市场作用会被削弱。这样的公司不仅可以从电力销售业务中获得利润,还可以从电力配电网业务中获得利润。无论他们是否与电力客户签订电力销售合同,他们都可以保证利润来源,成为有背景的供电提供商,并有电力传输和配电服务的义务。

②“发售一体化”运营模式中,由于售电公司本身就具备电源,因此在降低电价、控制发电成本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结合供电功能后,在运营模式中可以实现用户耗能平台的数据基础,通过云计算,建立用户消耗记录,深入挖掘用户的用电情况,最终实现预测和分配客户用电的功能。该模式能够很好的对用户的用电模式进行优化,通过对用电效率的提高,进一步的维护了“电力市场”的发展。

③“独立第三方售电公司”运营模式中,作为新进入电力市场的第三方售电公司,是除了发输配电企业之外,依法组建的独立性质的售电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是从电力市场购买电力后,代销给用户,从中赚取电力差价。由于经营范围的固定,因此在新电改形势下第三方售电公司必须创新业务模式,才能成为最具创意的电力市场新主体。当然,由于对电源缺乏足够的掌握,客户资源也不够,因此在电力市场中第三方售电公司竞争优势不足也是事实,但在未来的电力市场中,具备最强灵活性的第三方售电公司必然成为重要的竞争角色。

结论

综上所述,新出台的电改方案,意味着我国电力体制新一轮的改革开始了,也意味着售电市场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开放,售电公司的经营环境改变,一场新的挑战也带来了一次新的机遇。本文从售电公司的分类出发,探讨了售电市场的购售电结构,其最终目的是提出售电公司应采取的运营模式。作者主张从三个方面进行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模式改革,通过竞争获得新的优势,来吸引目标客户群,通过对服务的综合设计和提升,提高在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的竞争力。不仅如此,文章在对售电公司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后,从不同的售电公司的分类出发,更进一步的阐述了不同的营业模式的特点,对于当前的“新电改”具备重要的借鉴作用,为进一步确定售电公司的运用模式,有着关键性的参考意义。

总之,在电力体制改革这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必然受到市场化的影响,在不断推进的“新电改”中,不断的发展和深化。在将来的研究中,还可以探讨售电公司进一步的服务方案以及规避市场风险的策略,从而实现电力市场里的供需平衡,最终达到我国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节能减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唐开宇,刘人境,刘俊华,李伊,于文琪.新电改政策对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格局的影响研究[J].电网与清洁能源,2018,34(02):131-141.

[2]朱永娟,李士彩,李有华,陈永权.新电改背景下电网公司营财一体化模式研究[J].时代经贸,2017(33):21-22.

[3]刘海涛,王梦真,吴鸣,童光毅,杜松怀,苏娟,胡晨.新电改背景下分布式电源典型运营模式及经营策略研究[J].智慧电力,2017,45(11):1-6+30.

[4]谢时雨,席星璇,张雨曼,陈玉蕾.新电改下售电公司运营模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7(19):205-207.

[5]胡晨,杜松怀,苏娟,童光毅,王梦真.新电改背景下我国售电公司的购售电途径与经营模式探讨[J].电网技术,2016,40(11):3293-3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