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东莞523000
摘要: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情况下,科学的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进行划定,对于提升城市发展理念,促进城市整体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由于我国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全面,城市化建设速度较快,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隐形空间等因素,使得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较多的存在着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法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速度和要求相适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的进行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进行“两区”划定的意义
1.1中心城区划定的意义
在遵照国家土地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心城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可以对相关的部门进行政策上的限制,避免产生城市区域在发展过程中的盲目扩张,从而给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带来破坏作用,使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在划定范围内,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集约化需要,提升城市的经济发展效益[1]。
1.2城市规划区划定的意义
城市规划区的划定能够为城市的扩张提供指引方向,实现土地利用的效益最大化,为城市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对一些重点区域进行划定之后,还能够对重点区域的保护起到推动作用,避免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对传统文化和精神传承产生损害。在城市管理方面,进行科学的划定,也能确保土地资源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促进城市的科学化发展。
2、“两区”划定的科学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其在不同时期的修正条文和修正案,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所做出的重要修正,在进行规划设计时,要遵循最新修正条文的规定。
2.1中心城区的划定要求
由于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处的位置要求不同,在进行中心城区的划定工作时,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城市发展的高层角度,从城市发展的未来需求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要素,合理的进行中心城区的划定。其一在中心城区划定时,城市人口密度是划定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随着城市化发展进度的不断加快,大型城市的“城市病”也在不断凸显,只有严格按照人口密度和城市人口结构进行合理划定,对于中心城区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才能使城市真正起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反之,则会对其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其二在进行城市中心城区的划定时,要依据城市的规模对城市空间布局做出合理的规划。在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划定工作中,可以采用“1+n”或者n级平行中心的方式,进行城市中心城区的布局。对于中小城市而言,就可以采用单一的中心城区形式进行布局,防止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摊大饼”的现象,从而使城市发展失去了根源。再次在中心城区的划定工作中,要注意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在确定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合理的确认中心城区的界限范围。
2.2城市规划区划定的要素
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划定,首先要考虑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和未来发展需要等方面的因素。对于我国的城市来说,在城区面积、人口基数、外来人口吸引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国家对于不同城市的定位和发展要求也各不相同。在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划定时,要求规划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科学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开展规划工作[2]。首先在进行规划区的划定时,要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对于城市化发展要求较高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划定范围要进行适当的扩展。在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缺乏后进的驱动力,城市化发展水平无法得到实时提升的区域,要对规划区的划定进行缩减。其次在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划定时,要对重要的核心要素进行涵盖。这些核心要素一般包括重点建设的小城镇、机场、高铁站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工业集中区等。再次在进行城市规划区进行划定时,还要确认符合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底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法》等。以此确保城市规划区的划定在审验过程中,能够达到相关的规定。
3、“两区”划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度不断加大,城市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进程。近几十年来,不但城市的数量不断增多,城市发展面积不断扩大,一些发达地区的小城镇也具有了城市的性质,但是在其管理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还无法与实际规划要求相适应。此外,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条件不同、城市化发展水平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得整体法律法规在实际落实方面,还存在着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相关部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学习的深度,在结合城市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对中心城区和城市规划区进行划定。
3.2规划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
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一直无法从城市的政府管理中相对独立出来,在一定时期内,更多的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当时的发展需要,进行短期性的调整和规划。虽然目前国家的这方面的管理上,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规划人才的缺乏、规划理念的缺失、没有统一的规划方案等问题还存在较多,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产生了较大的阻碍。这就要求规划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职业操守规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避免出现因城市管理者的个人喜好进行规划范围的界定。
3.3部分地区城市规划区存在片面扩大的现象
从各地区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东部沿海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之前的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城市规模无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较多的存在城市规划区片面扩大化的现象。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理念的更新,在中西部地区也开始了“保老城、建新城”的城市化建设模式。在大多数新城建设过程中,受到不同的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在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也出现了追求“大而全”的趋势,严重背离了城市化发展进程的科学规律[3]。针对这种现象,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在进行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工作时,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要素进行科学划定,同时加强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和社会监督作用,科学合理的推动城市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结束语
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划定工作,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方面的工作逐渐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在目前的规划工作中,由于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还无法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阶段的要求,在规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只有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提高规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切实结合城市发展的特点,才能进行科学的划定工作,从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何金宏.人本主义思想对城市规划的影响[J].四川建材,2019,45(05):64-66.
[2]章菲.浅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J].吉林农业,2019(10):37.
[3]李德一.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探析[J].居舍,2019(12):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