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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供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积极的进行企业财务管理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是企业重要的支出,对于企业的经济的效益具有直接影响。良好的企业的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企业决策合理化,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营改增”政策下供电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以及希望能够促进供电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供电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5月起,我国全国全面实行“营改增”税收改革,增值税制度将替代营业税制度,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降低了企业纳税金额,使我国的税收结构更加合理、完善。在这之前,我国一直实行“两税并存”的体制,即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它能够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经济发展,资源合理配置有着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行业的联系更加紧密,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两税并存”的缺点渐渐暴露出来,它越来越不适用于当前的市场经济,“两税并存”也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而“营改增”税制的改革,正是顺应了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使得市场分工不受税制影响,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给供电企业税收带来的影响
1.“营改增”的积极影响
首先,有利于税负的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营改增”后,随着供电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不断增加,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减少,进而降低了供电企业成本;第二在供电企业增值税降低的基础上,其应缴纳的各项附加税费也会减少,而在供电企业实际生产所缴纳的金额中,城市建设附加、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这四项所占比重大,营改增后,附加税费将会大幅度降低;
第三供电企业总体缴纳税负降低。一般而言,企业进项税增加会减少计入成本金额,同时附加税费降低也会使企业的经营利润增加,最终造成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会增加,但是由于增值税与附加税费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企业总体缴纳的税收负担是降低的。
其次,有利于征管税收。
现阶段,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供电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开始对商品进行信息化的处理,并且将其与企业服务相联系,但实际工作中,供电企业无法有效划分商品与服务,致使税收征管工作受到阻碍;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对商品与服务进行明细的划分,进而解决了税收征管这一难题。
2.“营改增”的消极影响
“营改增”给供电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进项税无法准确核算。众所周知,进项税的抵扣,是以发票实际金额为依据的,如果供电企业的部分生产资料不能出示发票,则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金,也就无法进行抵扣;另一方面是在“营改增”的过度阶段,由于两种税收体制之间的差异化影响,供电企业所签订的各种商务合同的内容,也必须要重新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公正。除此之外,增值税的核算方式也比营业税更加复杂,如果供电企业不能准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或是核算不够全面,还会影响供电企业增值税申报的准确率,给企业带来了申报风险。
3.“营改增”对财务指标影响
3.1对税负的影响。供电企业在采购材料的环节中,大都会出现甲供材料的问题。诸如: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作为甲方,其从供应商手中采购原料和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供电企业可以将其进项税抵扣,同时又要求施工企业不要实行简易计税,从而使得供电企业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却造成施工企业无进项可以抵扣,最终会导致进项税抵扣矛盾的出现。另外,如果供电企业选择了小型材料供应商,甚至不能开具发票的机构,就会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
3.2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如果供电企业只取得发票,在企业成本和收入同时降低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必然也会相应减少,进而导致企业无法逐步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
3.3资产缩水。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得属性,营改增后,由于电力工程购置的原材料和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即营改增后,企业购置资产入账价值降低。
3.4现金流趋紧。“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其一,由于计费状态增值税开票付款推进后,增加现金流出;二是,由于估价尚未收到工程款,事先应收款增值税,增加现金流出;三是延期支付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付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并增加现金流出;四是“营改增”后,企业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多交税款。
三、供电企业整体税收筹划
1.增值税筹划
1.1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因此避税的关键在于销售额避税。可用的策略有:供电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销售其使用过得固定资产,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电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纳税筹划的重点是进项税的抵扣。充分发挥营改增政策,供电企业就要积极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在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过程中,科学、合理的选择供应商合作,在保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对进项税实现充分抵扣。如果供电企业所选择的供应商是普通纳税人,也必须要求其提供增值税票据,即使无法将进项税全部抵扣,也会抵扣部分进项税,减少供电企业的税负。
2.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更大,作为供电企业,要结合自身企业特点进行研究。以下几个方面是筹划重点:
2.1对固定资产的大修。新税法对企业大修的规定比原税法轻松,供电企业可将税收支出在税前扣除。
2.2技术开发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由于科研设备(指单价不超过100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供电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2.3资产加速折旧。科技发展使得产品更新换代也变快,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使用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避税,可以促进资金回流。
2.4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4.1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2.4.2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2.4.3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5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5.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
2.6延期纳税筹划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延长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例如:税法规定购置的高新技术设备和环保产品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尽管总的折旧额基本相同,但选择加速折旧可以在投资初期缴纳最少的税收,而把税收推迟到以后期间,相当于延期纳税。
3.个人所得税筹划
充分利用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好职工个税筹划工作。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3.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3.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题:赵某2015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元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2295=2340元。
4.土地使用税筹划
根据国税地字[1989]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营改增”后财税管理对策
1.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需要进行改革
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给供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新的课题,面对这一新政,相关管理人员要熟悉营改增政策理论,根据其特点,开展研讨会议,改革、创新原有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方式,确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管理方向,摸索出适合现行政策下的新的工作模式,进而提升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2.需设立税务专员。
“营改增”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日常工作中,除了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登记等,还要进行增值税的认证、抄税、报税等工作,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
3.会计核算改变。
“营改增”前,公司依据营业收入计提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等科目核算。“营改增”后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公司将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四个科目,为准确核算,还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9个三级科目。从科目设置到会计核算对比营业税复杂得多。
4.税收筹划。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税务筹划点,科学、合理地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营改增”税制的变化为企业带来新的纳税筹划空间。增值税不重复征税有助于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比如:设立专业物资公司,增加流转环节,但不增加税负;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对供应商实行优选,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票率、实现充分抵扣。另外可充分利用融资租赁政策,利用直租或售后回租,实现融资利息提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按“营改增”不同时期有针对的进行税收筹划,综合考虑各税种之间税负平衡,确保整体税负合理化。
5.重视合同和发票的管理。
针对“营改增”对供电企业带来的变化,一方面要加强合同管理,在各项预算的申报和相关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所涉及的增值税额做到心中有数,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交易对象,使进项税能够充分抵扣,提升税务管理效率。在招投标环节,供电企业应深入研究报价方式,使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得以优化。
另一方面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流程、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审核发票是否真实,完善税务管理预警机制,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五、结语
总之,“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供电企业也不例外。供电企业应该有积极应对的意识,重视资源采购管理、整体运营管理和税率的组合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保证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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