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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机制的完善与创新。本文旨在与同行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希望对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机制;问题;完善
一、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改善,质量监督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大的变化。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
(一)企业自控阶段(1949-1983年)。建国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实行国家配给制。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也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进行投资、设计、建设等,所有的单位都是国有制,他们在项目过程中仅仅进行相关任务的执行工作。对项目的质量控制质量监管等也都由各单位自行实施,验收工作由相关建设单位完成,政府部门不参与对项目质量的评定。
(二)政府核验阶段(1984-1999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济建设得到迅速的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得以大规模的进行,施工队伍也紧随着逐步壮大。由于行业水平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得到完善,加之改革开放初期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素质不能与建筑规模相适应,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鉴于此问题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下为保证一般民用相关项目的工程质量,对现有的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允许各地方政府设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依据相关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此规定的提出对我国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项规定提出以后各地迅速的进行了相关工程项目监管机构的设定。这一阶段实施的主要是质量核验监督制度。详细的说就是相关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基础部分、主体部分或主要施工阶段进行监督管理,设计的不是工程项目的整个阶段,而是进行中间核验,合格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后,再进行一次质量检验并评定等级,签发相应文件,为取得相关核验证明的工程不能够交付使用。
(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2000年-至今)。进入新千年以后国务院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又一次进行了改革,在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我国加入WTO后,前所未有的机遇就被摆在了国内建筑行业的面前,这也是其成为国际建筑行业一员的开始,并为我们带来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要求我们在国内必须更加放开眼界,熟悉并适应全球市场的规则,面对国际同行业的竞争既要努力追赶国际建筑行业的高标准,也要充分结合我们自身的条件,迎头赶上,争取巨大的进步。当然我国建筑行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并不遗余力的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常见的资源材料浪费问题、落后的施工手段、低效的组织形式以及高昂的管理成本等。
(一)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问题
1、质量监督检验和定位模糊
1984年我国正式设置了工程监管部门,开始接受政府的委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大家不难看出这种设定存在很大的漏洞,机构的定位与职权不明确,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且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求。通过政府委托,再交由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质量及相关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方式本身的缺陷造成了监督机构权力与其责任的脱节,很难达到监管应有的力度,也很大程度上使监管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
2、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
监理单位的许多违规行为已经是众所周知且屡禁不止:制度存在漏洞,该履行的责任不履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存在推销行为;工作中不按照相关标准与规定及时对所负责的项目对象进行质量检测与评估;监理签证与资料缺失混乱,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制定环节与部位及隐蔽工程存在的问题;与施工单位暗箱操作,收取费用后只做表面功夫,假监理;监理人员存在职业素养不高、资格不全的现象;把监理业务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存在越级监理的问题。
3、监督管理执法透明度
监督管理执法程序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监督人员自身的违法乱纪行为,工作态度不端正,执法过程与结果不透明,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泛滥。由于自身缺乏监督,导致“吃、拿、卡、要”的丑恶现象时有发生,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维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罔顾公平正义原则,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导致本职工作不能正常完成。
(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技术与人才培训
质量监督的技术性要求很强,而且在国家政策上存在重大意义。可是就是如此重要的工作,却存在这技术水平不过关、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那些边远落后的地区此现象尤其严重,对这些地区的监督人员应当下大力气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与职业素养,并升级检测设备,引进现代化的先进技术,逐步改善监督条件,保证监督结果的精度与可信度。
2、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任务分配
质量监督机构不独立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往往话语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监督机构很难放手出管理,这就为这些项目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①现有工程建设体制透露出来许多的弊端,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企不分引起政令不齐,导致权力分配不合理,一个部门管理多个职务部门,这种形式下管理结果的公平正义与有效性将遭到很大的质疑。
②监督管理机构自上而下没有建成独立统一的体系,造成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对许多关键事务如人员技术资源的配置等都由地方政府来决定。
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责混乱的现象。为严格控制质量问题,设置了多个部门和多个专业共同负责,但是收效甚微。部门与专业设置越复杂就越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反而阻碍了正常的监督执法过程,并加重了地方和企业的负担。
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与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一)以人为本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按照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把控。再结合间接的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例如对关键安全点的抽检,对工程各主体行为的监督等。按照以人为本的控制思想的要求,质量监督管理以各个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主要监管对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分为三个控制阶段,分别是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政府以往将事中与事后控制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这是其工作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认为工程实体的质量才是重点的观念造成的。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必须转变这种观念,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事前的预防控制上。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严控市场准入制度,对各行为主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行业市场运行机制,从行为主体及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职业素质出发形成完善的保证体系与责任制度,保证工程的质量首先要确保人的工作质量以及完善的质量体系。
(二)现代化信息化全面化质量监督管理
除过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还应以项目各主体为对象对其质量行为进行分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象单位包括了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各项目相关单位,所负责的过程涵盖了立项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及后期的使用维护整个过程的每一阶段。(三)质量监督管理监管的法制化建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求我国采用更加标准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应对国际管理事务,对于一个建设企业来说就要求其把握国际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自己的竞争力参与国际市场,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那么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是重要的保障。这一要求同样适应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同样要去国际接轨监督管理的体制、组织形式及方法需要健全完善,配以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为实现与国际同行业一体化打好基础。打好折一系列基础,对我国建设行业适应国际市场规则、增强自身竞争力、吸引国际资本的在中国投资及进一步全行业整体实力有很大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必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结束语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严格控制事关国家的百年大计,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确保了工程质量,就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就维护了国家的民生建设与发展成果。时刻将工程质量作为监督工作的中心,从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为切入点,注重机制创新,不断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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