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侵犯问题及保护策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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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侵犯问题及保护策略研究

魏玉东

(沈阳工程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6BZX006);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WYB201702)。

摘要:大数据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与以往迥异的网络隐私侵犯问题。通过分析网络隐私侵犯的主要行为方式,进而提出了网络隐私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网络隐私;隐私侵犯;保护策略

一、网络隐私概述

(一)隐私

“隐”是指不外露,“私”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私生活领域。隐私,简单的说就是和其他人没有关系的、只是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并且无关公众与群体,而且还是秘密不受侵犯的,一般认为隐私的基本内容有三点: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二)网络隐私

网络隐私是传统隐私范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得到的补充和扩展。它存在于一个虚拟环境中,因此有着和传统隐私的巨大差异。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是个人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主观不愿意公开的属于个人的网络信息、网络活动踪迹、网络空间领域等。

二、网络隐私侵犯的主要行为方式

1.黑客攻击

在网络中,黑客攻击是侵害网络隐私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众多的网络隐私侵害事件中,由黑客侵入造成的占到7成的比例。有世界上“头号黑客”之称的凯文·米特尼克透露,金融机构及各大网上服务公司用以确认用户身份的密码、用户名以及其他资料均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到。很多政府以及私营机构将用户的私人信息存储在数据库管理系统中,但是数据库的安全系数却令人担忧,往往存在许多漏洞,因此给黑客们窃取这些重要信息制造了可趁之机。

2.Cookies文件寻迹

Cookie是指存储网络用户网络活动轨迹的数据文件。当初发明设计Cookie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用户的网络访问活动,但是,随着Cookie被越来越多利用,它逐渐成为侵犯网络用户隐私的罪恶工具。被众多网站和第三方公司使用的互联网Cookie,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网站通过Cookie的记录功能,了解到用户的消费习惯、行为和需求,并进行推荐营销,或者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利用Cookie收集到的用户的信息为第三方公司服务从而攫取高额利润。从2007到2018年的网络环境的纵向调查中发现,cookie的使用和披露信息的现象持续增加,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使用Cookie仍然是一个问题。虽然通过使用cookie获得的很多信息不是直接的个人隐私信息,但是在当今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帮助下,这些被收集的间接信息依旧存在能够被成功识的风险,从而威胁到个人网络隐私的安全。

3.不当传播个人隐私

不当传播包括恶意传播,例如部分网民津津乐道的“人肉搜索”就是在恶意传播个人隐私时侵犯了他人的网络隐私,人们有时也在反省这种占据道德制高点的行为更多的目的有无存在宣泄私愤的行为。人肉过程中满足了一些极端群体的成就感和窥视欲,首先站在道德的角度对被搜索者进行“绑架”,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对被搜索者施加暴力的私刑。其次是法不责众的无所谓,随着大众释放私人的压力和不满情绪。因此,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才是“人肉搜索”的真实表现。

4.个人信息的商业交易

部分网站通过合法手段搜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之后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是非法出售,将人们的私人信息商业化,人们的网络隐私也就转变成了源源不断的收入来源。2016年,央视315曝光了专门贩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个人信息成了商品在黑市被贩卖,包括:身份信息、个人资产、出行记录、上网记录、通讯记录甚至现时定位等信息都成了炙手可热的消费品,可查范围几乎覆盖全国。其中最热销的就是手机通话记录,此信息明码标价一千至两千元不等,价格不菲。可获取隐私信息贩卖的领域涉及广泛,其中的重灾区主要为通讯、金融、物流、房产等行业,通常在盗取成功后,便将其批量卖给信息贩子。

三、对网络隐私的保护策略

(一)制度保护

立法对隐私保护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政府结合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众的广泛参与,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保管和使用等环节中,法律应当明确信息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包括选择权、知情权、修改权等;对于信息使用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同时要对信息使用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并明确责任。

(二)倡导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首先,应该引导行业内的企业提高自觉自律意识,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地各项工作,尤其是在用户的网络隐私方面发挥更有成效的作用。互联网行业组织需要联合广大线上企业制定本行业的行为规范,从而进行自我约束,自觉维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有义务对网络用户隐私进行保护的主体,应该自觉承担起保护责任,包括自觉维护网络用户对其被收集的隐私的知情的权利,并且尊重其对隐私的选择、控制的权利。网络经营者应努力做到:在用户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网络隐私信息;在收集信息后应该做到恪守承诺不滥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应该采取技术手段保障其信息安全;如果发生泄露用户网络隐私信息的事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网络主流文化建设

2016年,针对网络发展中的问题,习主席提出“建设网络良好生态”的理念。因此加强网络主流文化建设,是解决当前我国网络隐私问题的重要举措。网络主流文化就是现实社会的主流文化在网络中的延伸和传播。而网络作为虚拟社会,其本身就会形成自己的亚文化,这些亚文化既有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主文化的成分,称之为积极亚文化;当然其中也有糟粕的部分,称之为消极亚文化。其中消极的亚文化例如“黑客亚文化”“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的网络隐私的消极亚文化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氛围,因此必须用网络主流文化进行引导。应当从文化角度入手,改变个人的网络行为方式、习惯、和价值观,改变一些侵害公民网络隐私的网络经营者的唯利是图的金钱观,注重在发展中求得与网络消费者利益的平衡。

(五)增强个人的保护意识

如果个人能够增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意识将会大大降低网络隐私被侵害的可能性。例如,禁用cookie、经常清理浏览器缓存、设置受限站点、使用加密软件对重要信息进行加密并脱机保存、经常更换密码等方式都可以加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力度。在使用网络社交软件或其他网络账号时都需要我们填写一些个人资料等等。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

魏玉东(1974-),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技术哲学、技术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