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讲师重庆万州404100
摘要: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但是存在少数申请人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手段,反复大量提起申请政务信息公开,造成了信息维权信访化的现象。本文以相关案件为例,分析案例特点,找出在申请成本、制度规定、心理原因、公开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合理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为。
关键词:政府信息;申请权;规制;行政案件
一、政务公开行政案件特点
政务公开在短短几年内获得较大发展,但同时相关案件已经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案件类型,通过梳理重庆政务信息公开案件,总结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上升势头迅猛。从2012年至2014年重庆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政务信息公开案件数量猛增,尤其在2014年同比增长了近4倍。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281件,其中新收8402件,新收案同比小幅下降4.9%,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的案件增长到了282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也达到了历年最高值1113件,同比增长18.9%。
二是申请人多为老信访诉讼户。部分政务信息公开案件中,都是同一人反复大量申请政务公开,造成缠诉缠访。例如2014年重庆奉节县张某某申请公开康乐镇政府公车配置情况,该镇政府及时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无直接关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办法,可以不予公开”。张某某对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康乐镇政府的回复,张某某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先后向奉节县人民法院邮寄了81件行政诉讼状要求立案,奉节县人民法院在其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调查发现,张某某2014年以来已经向康乐镇政府、奉节县公安局、奉节县移民局、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奉节县人民政府、奉节县规划局、奉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奉节县环保局等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少215次,提起行政复议99件,涉及重复报警40余次。另,张某某还向康乐镇政府、奉节县移民局、奉节县环保局、奉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奉节县规划局等单位提出各类投诉及实名举报十余次。类似情况的申请人都试图通过“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大量制造行政纠纷,使行政机关迫于应诉压力下,达到满足自己利益的目的。特别是计生、土地房屋征收、交通、环保等民生领域,此类现象更为集中,申请人试图通过发现政府不法行为,为增加安置补偿增码添筹。
三是复议纠错率和诉讼败诉率较高。2016年重庆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9281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达925件,同比增长15.8%。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同比上升了2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五年保持在10%左右,行政行为更改率15.9%,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由于政务信息申请权滥用,导致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被浪费,严重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极大地阻碍了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合理规制申请权滥用情况已刻不容缓。
二、政务公开申请权滥用的原因
第一,申请门槛太低。《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对于“特殊需要”目前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详细规定,过于笼统的解释导致行政机关居于被动地位,因为通过案例研究,行政机关以申请人特殊需要为由拒绝提供政务信息的,容易被判处败诉,所以各级行政机关很少以此为由拒绝提供,这样就导致了少数申请人滥用权利。
第二,申请成本太低。目前,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收取成本费,行政复议没有费用,行政诉讼诉讼费50元,低廉的收费本意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但是却为少数申请人滥用权利创造了条件。
第三,公开不够彻底。由于《条例》没有强制要求公开,部分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不够充分详细,或者是公布的信息无关紧要,无法满足公众实际需求,这反倒激发了申请人的好奇心,促使申请人通过大量申请进行询问,甚至是不断挖掘政务信息。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自觉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公开自觉性,从被迫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提升政府透明度。
第四,法治意识单薄。一些申请人是老信访户,虽然选择了“弃访转法”,但是实际上思想内核并没有改变,依然沿用上访的方式,频繁提出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来行使自己权利,目的仍然是希望通过对行政机关造成极大压力,让行政机关知难而退息事宁人,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
三、进一步合理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为的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权滥用进行合理规制。
第一,完善申请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近十年,存在适用范围有限、却反细则等问题。应完善相关规定,确定申请正当程序,针对申请人政务公开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甄别,若涉嫌申请权滥用,行政机关需同申请人进行沟通,告知其涉嫌滥用权利,是否需要帮助协助更改申请内容,避免当事人因为不懂法或者情绪冲动遭受不公平待遇,若申请人在明知自己滥用申请权的情况下,仍执意要求申请,行政机关应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汇报提出认定请求。
第二,健全累计收费制度。应专门针对政务公开申请制定累计收费制度,收费并不是越少越好,收费制度还有调节、引导和惩戒作用。对于多次、长期、反复的政务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借鉴累计收费制度,滥用申请权次数越多,费用就递增,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控制申请权的使用。
第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践证明,政府信息越是透明,公众逆反心理就越弱,政务主动公开,有利于澄清疑虑,避免矛盾滋生激化。行政机关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特别是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民生领域,更应主动公开,消除矛盾。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就必须完善公开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准确度和时效性。
第四,强化法定救济途径。政务公开申请权滥用,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申请人滥用权利的目的,并一定是非要了解政务信息,而是以此为途径解决自己的具体利益诉求,所以,强化信访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构成的纠纷化解机制就很有必要性,但在此过程中,仍然要树立法治思维,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
四、结语
从政务公开案例可以发现,申请权滥用已成为一大突出问题,要合理规制这种滥用行为,需要法律、机制、思想多方面的努力健全完善,同时,也需要行政机关对申请权滥用行为保持谨慎,提高自我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伤害群众合法的诉求权益,也不能超越法律和权限,一味忍让纵容。总之,我们主张的合理规制申请权,目的就是促进政务政务公开,促进申请权合理使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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