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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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谭顺鳈

谭顺鳈

(宣汉县胡家水利站四川宣汉636150)

关键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问题;对策;宣汉;四川

摘要: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笔者通过深入辖区调研,结合多年基层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经验,提出了:创新小型水利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政府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监督的作用等解决办法。

我们通常把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这类水利工程称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它包括小型水库、山平塘、蓄水池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闸坝、引水闸等引水设施;渠道、管道、闸门等输水配水设施;机(电)提灌站、机井等提水设施;保护村镇、农田河道堤防等防洪设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窖等生活供水设施。如何管理好,使用好,使其充分发挥社会、生态、经济效益,更好地服务当地群众。笔者经过调研,形成以下建议,供同行探讨。

1、农村小型水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集体虚设”,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牛、马、犁、锄头等生产工具也分到了农户。水库、机井、渠道、桥闸涵等基础设施不能分,仍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管理。新形势下生产的问题是: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托的“集体”到底是谁?集体所有制以什么形势来实现?不明确。

1.2基层政府代替“集体”承办本该由“集体”办的事,造成政府“越位”,政府与农民在农村水利中的角色“错位”

农民兴修农田水利,改变生产和生活条件,是自己要干的事情,结果变成政府要农民干,甚至被人理解为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由于工程集体所有的体制与农村分户经营的体制矛盾没有解决,维护管理责任自然就很难落实到实处,造成“集体”所有的工程,有人使用,没有人管理,老化、损坏严重。

1.3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作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行“集体”职责,村内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办理,但它毕竟不是管水组织,而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工程往往是跨村届、跨乡届,是按流域、渠系建设和管理的,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2农村小型水利管理的具体对策

2.1创新管理新体制

一是对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二是对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三是经营性的小型农村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运作;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济活力。为了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但要防止出现“水霸”垄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或利用公共水源谋取暴利的情况。

2.2加强经营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工程效益

一是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可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县近80%的工程仍实行所谓的乡村“集体”管理,应当逐步规范成为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经营管理;二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三是承包经营管理。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使社会上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使几个人组成的小组。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农村水利公共设施。目前据统计,全县约有10%的工程采用这种形式,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加以提倡;四是租赁。严格地说,它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得更进一步,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租赁者可以从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利润中获取报酬,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风险。因此“租赁”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水利工程。如租赁小水库、塘坝,在提供灌溉服务收取有限水费的同时,通过养鱼获利。目前全国2000万处小型农村工程中约有1%采用“租赁”的改革;五是拍卖经营管理权。严格地讲,这不是“卖”,而属于一种公开竞标的承包方式,有利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承包者。“拍卖”经营管理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比租赁更彻底。“拍卖”农村水利设施经营管理权存在三种风险:一是购买者不能取得预想利润,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二是购买者掠夺式地开发水资源(机井)或工程设施,工程损坏报废后,还得让广大群众收拾“烂摊子”,重新出资投劳;三是购买者改革工程用途,让防洪抗旱服从个人养殖,受害的也是广大用水户。灌溉和养殖效益较好的小型水库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管理。

3政府履行职责,发挥引导、扶持、服务、监督作用

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健康、蓬勃发展,要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三者缺一不可。我们要认真找出体制与机制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水利改革中,政府对农村水利的扶持引导不应当削弱,而要加强。该政府管,政府办的,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该让群众办的,一定要让群众自己办。依靠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兴办农村水利,政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应抓的工作主要有:第一,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第二,制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指导性计划,做好工程建设前期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力量对水资源利用、工程布局、项目设计等合理性的审查等;第三,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组织、引导工作,帮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兴办自己的事业;第四,提供资金,材料设备等扶持,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资金补助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的补助;第五,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技术水利服务体系,提供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技术指导、信息、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第六,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农村水利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防止政府补助经费,农民集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防止无偿平调农民投工,防止垄断公共资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学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和建议〔J〕.甘肃水利水能技术,2005,4:25.

〔2〕刑显强.东阳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J〕.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2006,2:88—90.

【作者简介】谭顺鳈(1964—),男,四川宣汉人,工程师,从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