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鸣专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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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鸣专家的共识

阎丽芝王秀梅

阎丽芝王秀梅(内蒙古包头市第四医院014000)

【中图分类号】R764.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4)16-0217-01

中华耳鼻喉杂志委员会主办就目前国内所关心的耳鸣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深化对耳鸣认识,对推动耳鸣临床和基础研究的发展。

1共识一

通常临床上原因不明的耳鸣统称特发性耳鸣,建议废除“神经性耳鸣”这一诊断名词。

目前临床上耳鸣分类比较混乱,多数专家同意将主观性和客观性作为耳鸣的基本分类原则,由于客观性耳鸣的病因和性质相对明确,对临床上原因不明的主观性耳鸣,均未发现明显异常可称为特发性耳鸣。虽然耳鸣的潜在病因,病变部位和病理生理过程都经过长期的探索,但耳鸣至今仍应被归入“特发性”一类,病因尚不明确,特发性耳鸣可伴有或不伴有听力障碍,伴有或不伴有不良心理反应,病情可以是进展或静止,由于耳鸣不是一种独立疾病,对于“神经性耳鸣”这一临床曾经最常使用的诊断名词,专家们一致认为应予废除“神经性耳鸣”的诊断,可能误导患者认为耳鸣是不治之症,从而造成悲观情绪,丧失配合治疗的信心,不利于治疗的开展。

2共识二

特发性耳鸣是由多因素造成的,可伴有听觉过敏现象,耳鸣可根据病程进行临床分期,三个月内为急性期,三个月至一年为亚急性期,超过一年为慢性期。急性耳鸣获得的痊愈机会更大,随着病程的延长,治愈的概率逐渐降低,这也是耳鸣分期指导临床选择治疗方案的目的。

特发性耳鸣是由多因素造成的,外周或中枢神经系统(不一定是听觉系统)都可能参与耳鸣的发病。耳鸣产生包括发生、觉察、感知和评价等阶段,一部分异常的耳鸣信息可能通过边缘系统和自主神经系统强化了皮层或皮层下中枢对耳鸣的感知过程,产生了一个使耳鸣信号不断强化的恶性循环链。

3共识三

特发性耳鸣需采用综合疗法,治疗的重点是减轻和消除患者与耳鸣有关的不良心理反应,心理疏导是治疗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耳鸣病因复杂,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专家认可在目前特发性耳鸣病因不清,缺乏治疗手段的情况下,对患者应采用耳鸣综合疗法包括耳鸣咨询,声治疗及其他治疗措施(如药物、行为认知疗法、经颅磁刺激等有助于减轻耳鸣伴随症状)。目前在于缩短耳鸣的适应时间,通过耳鸣综合疗法多数特发性耳鸣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所以治疗应针对耳鸣本身,转向治疗与耳鸣有关的不良心理反应及伴随症状,消除对耳鸣的畏惧心理,树立对治疗效果的信心,这将对治疗的依从性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使耳鸣向逐渐缓解的方向发展,进而达到部分和完全适应。耳鸣的伴随症状包括睡眠障碍、心烦、焦虑、注意力下降,通过药物和辅助治疗手段缓解上述症状,可减轻耳鸣带来的负面效应,将有助于打断耳鸣形成和加重。

4共识四

对伴有听力下降的耳鸣患者,经系统治疗听力依然没有恢复,可考虑佩戴助听器,当耳鸣患者听力下降程度符合佩戴助听器的条件时,应接受助听器验配测试,对于测试当中耳鸣明显减轻或消失的病例,应积极推荐佩戴,并在治疗过程中给予正确指导。

5共识五

尽快建立一系列简洁、适用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量表,以便对耳鸣的严重程度和疗效进行评估,耳鸣的临床疗效分为治愈、显效、有效和无效,治疗后患者在主观上已完全适应耳鸣,耳鸣已不在对睡眠、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病例,划分为显效的范畴。专家希望在今后的临床科研工作中与心理、影像等其他学科合作,组织开展国内的耳鸣多中心研究,获得国人的流行病学和循环医学资料,为制订我们自己耳鸣诊疗指南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刘蓬,李明.原发性耳鸣刍议.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2010,18:99-101.

[2]李辉,李明.国内耳鸣临床研究文献的质量评价.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2008,16: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