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水务局
摘要: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水源地不断的受到考验,污染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水源地出现了告急的状态,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相对而言比较复杂,这和我国的水文地质环境有很大的关系,甚至影响到相关产业结构的转变,关注消失的水源地,探寻解救水源地的方法。
关键词:水源地;污染;地下水;饮用水
前言:河流,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延续着人类的生生不息,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我们敬畏河流,尊重河流。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已大有改变,人类从农耕时代跨进信息时代,对现代科技的高度依赖已让人类忘却对大自然的初衷。在中国广袤土地上分布着无数条河流,它们以其各自的方式作为水源地孕育着13亿中国人们,像血液循环系统那样不分昼夜运作,为中国大地提供源源不断的养分。可是近年来,丹江口水库水污染严重、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千岛湖成垃圾堆集地等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水体污染现象让我们对水源生态现状摒住了呼吸,我们不禁产生疑问:我们的水源地还在吗?面对水源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全国各族人民要团结一致、攻坚克难,共同保护逐渐消失的水源地。
一、水源地及城市饮用水的概况
我们时常谈论的水源地,实际上指的不仅仅是河流以及湖泊,还包括地下水,地下水是我们看不到的,河流受到的污染只是水源地污染的一部分,还包括地下水,有的地区修建一些渗井和渗坑,这只是表面的环保措施,将受污染的水放到渗坑当中,在阳光下等着污水渗到地下去,有的甚至将排污的渗井放在生产的企业当中,看似解决了排污的问题,实际上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还是渗透进地下水当中,地下水或多或少的受到污染,相关政府和企业单位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不仅会伤害老百姓的利益,时间久了就连自己也被坑害[1]。
城市的饮用水大多是来自地下的,在我国的北方地区占据的比例更大,单就北京地区而言,百分之六十的应用水来自地下,相关的自来水系统也是基于地下水建立的,地下水的质量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水污染的治理迟迟得不到效果,与地下水污染有极大的关系,我国曾经发布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规划,里面已经明确的说明地下水污染主要是由点状开始向外部延伸扩散的,从浅层的地下水污染发展到深层的地下水污染,城市的地下水污染向城外延伸,污染的恶化就是一点一点发展而来的,水源地会随之逐步的消失。
二、水源地污染的成因
究其原因,现阶段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水源地污染有其必然性,首先是政府唯GDP论英雄的观念根深蒂固,缺少生态保护的思路,在发展经济增强硬实力的同时没有把生态保护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上;其次是制定好的有关水源地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缺位现象问题突出;第三是人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缺乏,没有对水源地生态保护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国水源生态保护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三、水源地保护的举措
在转变政府发展观念上做文章,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唯GDP论英雄的陈旧观念让政府发展城市严重忽略了水源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处于水源保护地的市县各级政府要站在统领全局的高度,破除一切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淘汰水污染严重、落后的产能,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加快推进经常发展方式的转变,注重统筹协调,加大对发展生态经济的扶持力度。以清远连州市为例,连州地下河、龙潭生态保护度假区等特色产业,整合了当地水源、河流的生态资源,让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充分结合,以休闲、旅游、观光为特色享誉清远市内市外,每到假期都会吸引许多男女老少慕名而来。打出品牌,打出特色,充分发挥生态资源的休闲、观光作用,拉动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在水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上下功夫,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善,对于水源地生的生态保护已有相关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部部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都已严格规范在重点水源地范围内的行为。可是在水源地上、在河流边上投资商仍肆无忌惮建厂,把厂内的污水完全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在外,造成河流大面积变色。水体污染的现状并没有因为法律法规的存在而有改变,法律条文俨然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相关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各级政府应与环境监察部门、水政部门形成联合机制,共同加大水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定期对重点水源、河流保护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破坏水源、河流生态的恶劣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在法律法规面前没有“变通”,绝不手软,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画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接到投诉举报马上受理解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坚决执行,绝不留下任何口子,绝不留下任何余地[2]。
在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上想办法,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俗话说:“无规不成方圆”。在水源地保护问题上却成了“有规也成不了方圆”,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却不见成效,除了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力度欠缺之处,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普法宣传教育做不到位。加强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在社区、村委等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也可以采用在人流密集处摆设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牌,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以法律法规政策来维护对生态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醒目的警示牌以告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在特别重要的水源地保护区在条件允许下成立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所,聘用专人进行全天候监控,从源头上杜绝水污染情况的发生。
严把处罚管理条例的关口,法律层面上的管理仍旧不可忽视,在以往的管理规定当中对一些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是有上限的,企业就会钻法律的空子,结合自己所赚的利润和节省的资金,即便罚到上限企业也不怕,这种处罚的制度没有起到小惩大诫的效果,结合建立赔偿的制度更加有效,让企业承担生命损失责任、疾病责任以及对环境破坏的责任等,此类的处罚赔偿措施可以让企业了解造成水污染的代价有多大,企业自然按照规定处理排污问题[3]。
保护消失的水源地,各级政府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这个生态保护“火车头”的带动作用,动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要将法律制度内化为自觉行为,相信水源地的消失就会停止,河流继续繁衍着人类千年万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们贡献出一份力量吧!
结论:
综上所述,不断的寻找可靠的解决办法可以保护水源地,可以应用的水资源是生命延续的保证,也能够增加城市的幸福感指数,水源地的保护虽然,面临着利益等交错的关系,但是只要痛下决心、真正实干就会取得一定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孟浩,白杨,黄宇驰等.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10:86-93.
[2]陈严武,史正涛,曾建军等.水源地不同林分水源涵养功能评价[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02:67-74.
[3]李彩红.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核算与外溢效益评估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