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 2

浅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周文强瞿庆玲张瑞峰陆朝阳

周文强瞿庆玲张瑞峰陆朝阳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环境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环境对特定环境受害者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认定。主要工作包括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理化性质鉴定、污染物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的确定、危害程度以及污染源的识别、污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具体实践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可依赖的不同工作内容的具体方法,如危险废物的鉴别可以通过跟踪的方法进行检测,并定量测定污染物的量(质量),可以通过称重法、测量计算法和综合分析法来确定。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侵权诉讼;司法鉴定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和环境污染案件数量的增多,环境损害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多年的经验,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浅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1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

“环境损害”一词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损害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的破坏,二是通过环境对人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科学理论或专门知识理论所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识别和判断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活动之一。对环境损害诉讼中的特殊问题(以下简称“环境诉论”)进行认定和判断。

3部分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污染的条款

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主要如下:

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判处不少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要求

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比,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要求应包括: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确定污染物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范围和程度,确认污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1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

通过检测、监测、综合分析等技术手段,定性、定量地分析和判断污染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舍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对如下内容进行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其中,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的废物、有毒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关键词都涉及污染物的理化性质鉴定。危险废物的识别是污染物物理性质鉴定中最常见的要求。

4.2危险废物的认定

根据其溯源,污染物可分为两大类:溯源性和不可溯源性。从两类污染物来看,危险废物的识别方法主要分为两类。

4.2.1追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4.2条规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可追溯来源的污染物,可依其来源,即是何种行业生产何种产品在何种工艺环节产生的废弃物,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收录的危险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即可确认其属于危险废物,其危险特性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记载而确定。

4.2.2检测法

对于不可溯源的污染物和可追溯但不在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中的污染物,有必要通过实验室测试来确定它们是否是危险的,以及它们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4.3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舍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内容。其中,“三吨”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危险废物的数量(质量)或是否达到三吨以上也是常见的鉴定要求。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属于对污染物物理性质以定量的手段做定性(即是否达到三吨以上)的鉴定。

4.4污染物数量(质量)的认定

4.4.1称重法

如果污染物的数量相对较少,且包装较为完整,则可以通过直接称重的方法确定污染物的数量(质量),并必须在污染物的原始储存区域内进行,由于认证机构和处理机构不具备运输危险废物的资格和能力,污染物不能被转移。

4.4.2测量计算法

污染物的数量(质量)是通过测量污染物的体积和密度(或体积密度)来确定的。

(1)体积的测量和计算。可以准确地测量和计算容器中所含污染物,可以准确地测量和计算常规储罐和储罐中储存的液体污染物和堆叠的固体污染物。

(2)密度(或堆积密度)的测量。用比重计测量液体污染物的密度,用标准容器称重固体污染物,计算其体积密度。对于密度不均匀的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或容重)的测量应遵循越来越少的测量原理。测量的最小数目作为最终结果。

4.4.3综合分析法

在实践中,污染物有时会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污染物的数量(质量)。

4.5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识别是指污染物或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识别。

在阐明污染的物理性质的基础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对受损财产的损害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通过对受损财产的受损状况和可能造成损害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然后通过检查和探索的方法,确定污染的原因、污染物与污染行为和破坏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4.6环境污染损害范围与程度鉴定

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在污染事件中,不同的污染程度对应于不同的污染范围,即对应于不同损害范围的损害程度。对环境损害程度的确定主要是通过现场调查进行的。野外勘查需要与综合调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通过探索,确定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损害范围与损害程度之间的界限应通过测绘确定,调查结果以测量数据和图形的形式显示。

4.7环境污染损害所致财物损失的数量化鉴定

在确定损害范围和损害程度后,通常通过简单的算术计算来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根据委托机构的不同要求,对农业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可能是减少生产、单位产量损失或总生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货币化鉴定,由价格鉴定机构完成。

5结语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科学技术或各类专门知识。不同学科的专家有必要相互合作。在处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多学科、多主体的专家队伍。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9-59.

[2]余耀军,张宝,张敏纯.环境污染责任争点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87-212.

[3]樊杏华.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理论与实证分析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