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