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神经内科010000)
【摘要】目的:探讨强化安全教育对神经内科患者护理安全管理的影响。方法:选取患者40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200例,后者行强化安全教育,对比相关指标。结果:观察组依从率98.67%均高于对照组78.67%,不良事件合计58例次低于对照组133例次,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强化安全教育有助于提高患方依从,避免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进而改善患者结局。
【关键词】强化安全教育神经内科护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R473.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4)17-0214-02
1资料及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2~2013年6月某院神经内科收治患者400例,其中男222例,女178例;年龄:55~79岁,平均(67.5±8.3)岁;学历:小学124例、中学及中专224例、大专及以上52例。纳入标准:①无严重认知、运动、精神障碍,具有一定活动、吞咽能力,需照料,存在相关护理风险者;②患者及其家属均知情同意、自愿参与;③未接受相关宣教;④家属陪护者在1人或2人。据入院顺序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20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文化程度、风险评估等级分布、陪护情况、病房分布、家属护理能力等临床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在进行常规护理的基础上,给予基础的健康宣教,包括发放宣传手册,入院告知医院基本情况、相关注意事项,住院时进行有关于临床护理、基本风险防范措施,如部分有一定吞咽能力、可常规饮食者,进行饮食护理宣教,禁粗纤维、不易吞咽、油腻等饮食。
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强化安全教育,首先应以良好的职业风貌、认真友善的服务、积极主动的态度取得患者及家属信任,是保障安全教育顺利开展的前提。
针对患者:①入院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即进行相关宣教,如配合救护时,指导患者调整呼吸等,待患者病情相对平稳转入病房监护时,进行系统的健康宣教:②入院第二日,进行医院环境、病房环境讲解,强调治疗初期配合监护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有助于发现潜在风险,如详细询问相关病史、进行检测时,难免涉及患者隐私、肢体翻动,患者应积极配合,详细阐述既往病史、用药等治疗史、可疑症状表现等;③第三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部分患者接受插管、鼻饲、心电监护等措施,医护人员应详细讲解操作的重要性,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如有身体不适、急需翻动,应及时表达,或用眼神、或用肢体小幅度活动、或用言语,总之应预防脱管、减少触碰,出现不适及时传达;部分患者身体状况相对较好,可起床、翻身、下床活动时,应交代正确的姿势与完成相关运动的步骤,避免不良反射、滑倒等事件的发生;④在护理过程中,有计划、目的、有针对性的不断向患者传达相关注意事项,切忌言语生硬,但也不能过分随意,注重沟通效率。
采用行为观察法,统计患者及家属遵守交代的例次,包括饮食、锻炼、用药三个方面内容各50次,
1.3观察指标
活动依从率、呼叫次数、意外事件发生例、并发症例次、死亡,护理投诉例次。
1.4统计学处理
数据应用SPSS18.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χ-±s)表示,计数资料以数(n)与率(%)表示,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依从性比较
观察组饮食、锻炼、合计依从率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两组依从性比较[n(%)]
组别(n=200)饮食(n=50)锻炼(n=50)用药(n=50)合计(150)
对照组32(64.00)37(74.00)49(98.00)118(78.67)
观察组48(96.00)*50(100.00)*50(100.00)148(98.67)*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2.2不良事件发生
观察组呼叫、意外事件、并发症、护患纠纷、合计例次均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2两组不良事件发生例次比较
组别(n=200)呼叫意外事件并发症死亡护患纠纷合计
对照组4316441515133
观察组21*1*21*105*58*
注:与对照组相比,*P<0.05。
3讨论
神经内科住院患者以老年人为主,本次研究中符合入选条件患者平均年龄达到(67.5±8.3)岁,护理不安全因素众多,因患者及其家属护理不当所致严重不良事件如并发、继发伤患、死亡并不鲜见,成为引发护患纠纷的重要原因[2]。本次研究中观察组通过针对性的对患者及其家属强化安全护理意识与能力,改善效果显著,有效降低了意外事件、并发症、护患纠纷发生例次。
参考文献
[1]于欣,周莉,孙秀妮,等.温馨提示卡在神经内科住院患者中的应用效果评估[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3,13(20):3950-3951.
[2]张敬,朱华清,张力,等.护理安全管理在神经内科优质护理中的应用[J].现代医药卫生,2013,29(2):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