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高检院领导的六大检察改革之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在十大试点城市陆续推出。但是,作为一种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观念、彻底地改变原有的审查起诉办案体制、公诉人管理体制的新生事物,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施行的必要性是什么?它以什么为特征?包含了什么内容?如何动作?类似的问题,在各试点城市均有不同的答案,高检院也尚未公布具体的试行办法。笔者曾有幸对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上海早期称为“等级公诉人制度”,
广东法学
200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