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负责人党志超伙同该单位干部屈新文,在1996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国库券等公款106万元,投入宝鸡市证券公司红旗路营业部党志超个人股东帐户,由屈新文在股市炒作。同年底,共计获利77200元,党志超分得40000元,屈新文分得37200元。党、屈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1999年9月3日,两人被金台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党风与廉政
2000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