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学系统论看法理学的法价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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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学系统论看法理学的法价值

王迪

王迪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475003

摘要系统论的研究法,就是把研究的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从整体上、联系上、结构的功能上,精确地考察整体与部分(要素)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求获得最优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关于法的核心价值的探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通常围绕“平等”、“正义”等空泛的词汇,而很少结合部门法的核心价值分析。法的核心价值没有位阶之分,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表现亦有所不同。法理学不是法哲学,研究法的核心价值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法律的学习和应用,本文试图借鉴管理学的系统论研究法来分析法理学的法价值问题。

关键词系统论法的价值法理学

管理学系统论方法是指用系统的观点研究和改造客观对象的方法,要求人们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分析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此系统与他系统的关系,从而把握其内部联系与规律性.达到有效地控制与改造系统的目的。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教育技术研究要始终着重从整体与部分(要素)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地考察对象、以达到最佳地处理和研究问题。

我国现在的法理学关于法的价值的探讨,总是离不开诸如“平等”、“公平”、“自由”、“秩序”、“正义”等词汇,然而对于这些抽象词汇的研究,在人类发展史上从未停止过,依然很难有清晰的结论。尽管关于正义等价值的探索可以让我们更加智慧,但也会使法理学的研究过于宏观化,与法律的实践越走越远,缺乏微观的指导作用。让人更加不解的是,有些学者甚至还把不同的价值排出位阶,并用大量的篇幅加以论证。例如,有人认为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法的所有其他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效益等,实质上都是正义的展开和具体化。将正义视为法的核心价值,有助于我国法制建设。

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之所以过于抽象,就是缺乏整体全面的分析方法,没有注重部门法和法律内部本身的联系。而管理学的系统论研究方法应当被应用到法学研究中去,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不同于法哲学,应当更加注重部门法的结构,分析部门法的效用,并从整体与部分的角度进行全面地分析。我国现阶段许多法学研究是缺乏现实意义的。法学是在部门法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空泛的价值探讨并不是法理学研究的任务,只会增加法理学的抽象程度,并将法理学与法学割裂开来。法理学应当注重系统论的方法而非道德理念,法理学关于法价值研究只有首先着眼于部门法,探析部门法的价值,再利用这些价值指导部门法体系的构建和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图借鉴管理学的系统论研究法来分析法理学的法价值问题,为法理学关与法的价值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系统论整体性原则与法的价值

曾经听一个学者的讲座,他指出法律无外乎价值的博弈,法学是一种在价值的评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学科,法律的适用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和价值可以说是身体和影子的关系,无法分离。因此很多法学家(比如柏拉图,萨维尼,马克思等)最后都变成了法哲学家,因为法学更高层面上需要对人性进行反思和批判。由此可见,法的价值于法学研究的作用非同一般。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指导性学科,作为法学大厦的基石,应当重视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但法学价值是从法的创立到法的施行整个动态过程中研究发现的,而不是紧紧依靠天马行空式地探讨。从抽象到抽象的讨论方式,许多时候会演变成感情的宣泄和诉诸道德的评判,甚至超越了法学研究范畴,不能为我们带来很多启发。即使在西方,关于法的价值的探讨很多时候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例,并没有空泛地去探讨法的价值,或者刻板地去学习哪个法学流派。例如英国1884年5月发生的人吃人案例:四个人驾船出海,由于风暴原因漂泊了将近一个月之多,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这些人都面临着死亡的危险。两位后来被告人托马斯和埃德温与另一位船员布鲁克斯在未经被吃者帕克同意的情况下将他杀害并用男孩的尸体维持了四天的生命。关于杀人者是否有罪,引起了英国国内广泛的争议和法学家们关于法价值的讨论。也正是这个案例,引起了西方学者关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反思。

整体性原则是系统论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它要求人们在研究问题时,要牢固地树立全局观念,始终把研究对象看作一个有机整体。用什么要素(子系统)构成整体,各要素(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安排,都要有利于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法理学的研究需要与部门法学相结合,需要回到微观层面去探讨法“法的价值”,才更有现实意义和说服力。

二、联系性原则与部门法的价值的简析

联系性原则的意思,一是讲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联系和制约;二是讲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从管理学意义上讲,系统、环境和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一种事物总是存在于某种系统之中,从而作为该系统的一个要素。如果把这一事物从其特定的系统中离析出来,它就必然落于另一个系统中,成为具有新质类型关系的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任何一个系统都是较高一级系统的要素(或子系统),同时任何一个系统的要素又是较低一级的系统。对于一个特定系统来说,其他系统则是该系统存在的外部环境。所以,系统、要素和环境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是彼此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

法的价值,根据马克思主客体关系的理论,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部门法的价值在于部门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根据联系性原则,部门法的价值因其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有一定的共通性,研究法的价值不仅要从整体上把握这种共通性,更要求将部门法的要素结合起来,充分地把握部门法,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研究法理学的价值理论体系。

由于法学涉及部门之多,笔者就许多我所接触并有所了解的部门法进行简单的分析,发现部门法都有核心价值在其中,这些价值与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有着紧密的联系。下面举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作简要说明:

(一)民法核心价值之探析

民法是私法之母,探讨民法的价值对法理学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学者认为,民法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因为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人们彼此应当尊重对方,不可滥用权利。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延伸。笔者认为,平等并不是民法的核心价值,平等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法的作用。把民法作为维护平等的工具有些过于理想化,因为绝对的平等是很难实现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亦很难兼顾,民法的作用也并不直接与平等相联系。

民法的核心价值应当是“保障并实现民事权利”。整个民法体系都是围绕着权利构建起来的,在权利的基础上形成了义务,在请求权的基础上形成了抗辩权制度,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为了保障权利的正当性有了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滥用则禁止的原则。无论是王泽鉴先生,还是梁慧星先生,许多著名的民法学者在民法总论中都会引用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王泽鉴先生甚至把该文的精华部分作为序言,足以见得“权利”二字在民法中地位之重。正确理解民法的核心价值,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民法体系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更好地学习和研究民法。正如王泽鉴先生的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对民法的学习颇有助益。

(二)刑法的核心价值

刑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最终的落脚点是为了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因此刑法特别强调“罪刑法定”和“刑罚相当”原则,在适用刑法时不仅要考虑保护受害人,也要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既要考虑刑罚的宽严,也要兼顾社会效果。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需要站在核心价值的角度去考量。

(三)诉讼法的核心价值

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离不开“保障诉讼权利与兼顾诉讼效率”。所以诉讼法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公开公正、诉讼权利平等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法上当事人、管辖、一审、二审等制度设计,都鲜明地体现了保障诉讼权利的需要。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在实事无法查清的时候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基本理念上因保障的实体法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三种不同的诉讼制度所体现的核心价值都是“保障诉讼权利和兼顾诉讼效率”。

结合以上部门法价值要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发现整个法律价值体系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系统顶端是“公正”等抽象的法学价值,到了系统的末端就变成了功能化的部门法价值,每个部门法根据其组成部分和机能的不同,又可以进行整体性分析。法理学在探讨法价值的时候,应当充分把握系统的体系性,把部门法价值要素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动态的看待部门法之间的交叉问题,通过这样的方法进行研究,才能推导出最优化的结论。

三、管理学的系统论与法理学价值的研究

经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部门法都有一个核心价值,即它们的主要作用。然而就笔者所接触到的国内法理学教科书关于法价值的探讨都很少提及部门法的价值,这多少反映出我国法理学教育和研究的一些问题。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分析是必要的,不仅要看到法学整体性的结构,还应当对部门法有充分的把握,更应当通过司法实践把法价值研究和法的结构功能动态地联系起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关注:

(一)注重部门法的结构性分析。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部门法的理论发展也相对滞后,没有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比较西方的法理学可以发现,法理学的发展主要来源于部门法理论建设的成熟,许多优秀的法理学家如格劳休斯、萨维尼、霍姆斯等都是有很扎实的部门法理论功底,格劳休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萨维尼则精通民法,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这些学者不是天生的法理学家,而是非常出色的部门法专家和社会学家,他们了解法律的实践过程,了解社会的现实状况,才能进一步走上法理学的研究道路。甚至可以说,西方的法理学就是部门法理论学习的升华。

中国法理学表面上逐步迈进了“法学现代化范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布置阶段,然而对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规则的回应,对生机盎然的经济生活的反映,却不容乐观。以目前社会所普遍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作为经济法学及其它相关部门法学科(如民法和刑法)所设计的基本理论课题之一,法理学家们仅对“消费者这一社会主体的权利来源”作过一些分析,而未对“消费者”这一市场主体在个案(如“王海打假案”)上的权利维护作过深入的理论评析。于是大量个案累积成“问题束”,形成了现今立法困难及维权效率地下等一系列法律困境。法价值研究亦是如此,我们法理学关于法价值的研究习惯于守着那一亩三分地,越来越抽象,慢慢地向法哲学靠拢。关于正义、自由的著作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关注这些价值在部门法中的适用。轻视部门法对法理学研究的作用,似乎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通病。

(二)注重价值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实践的动态结合。

我国法理学研究往往带有“理想化”和“超现实化”的因素,人们往往过分关注正义等词汇在理论上是否有完全的出路,抑或正义和秩序的价值位阶顺序,而忽视了本土资源的现实状况和日常生活的价值观念。举个例子来讲,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泸州第三者受赠案”,案情如下: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两年后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待在黄的病床前。后来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嘱协议无效。这个案件表现了公序良俗和私法自治的价值冲突,表现了特别法和一般法、后法和前法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更进一步讲还牵涉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然而却很难在法理学价值理论中找到相关依据,不免让人觉得遗憾。

(三)引导学生联系地看待法价值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哈佛,最受法学院学生欢迎的课程便是一位教授所开的价值理论课程。老师会通过许多现实中的案例去引导学生去思考什么是正义。我曾经看过哈佛的授课视频,老师上来就给了一个案例:便是之前所提到的英国的1884年5月发生的“人吃人案例”,他引导学生去思考这样做是否构成犯罪,并引发了学生对边沁功利主义的反思,这便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的法价值理论教育范例,值得借鉴。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不难发现,法价值理论对学习法律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实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上。民法规定“无因管理”,是“禁止干涉他人事务和鼓励善良互助”的需要,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促使人们主动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这都是我们看不到的价值需要,但对理解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而现在的法理学教育却恰恰没有重视过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法价值教育,价值的博弈也仅仅停留在自由等空泛的词汇上面,这便是我们和西方的差距。

管理学的系统论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一门学科的独创,而是科学的研究分析方法。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社会工程,更应当借鉴这种方法去分析和研究问题,既有整体性质的把握,又重视部门法律的有机联系,更需要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动态地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分析,以期更好地把握法学,让法学成为一门更加完善的科学。

参考文献

【1】《系统论方法》百度文库

【2】《法的核心价值探究》李友谊卢彭湖南城市学院学报第26卷第4期

【3】《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