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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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

程东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不仅是农村投融资体制所存弊端的集中体现,而且也是形成农村投资缺口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原因。在深入分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现状、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诱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设想。我国农村地区保险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尽管农村商业保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梗阻,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本文建设通过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规范营销服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市场。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

商业性银行的投融资行为,受到信用评估成本、信息获取成本、风险控制成本和网点设置成本等方面的制约。面对大量分散的农户、效率低下的经济不规模环境,获取信息的成本就很高,难以对多且散的客户群体进行信用评估和甄别,贷款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难以成为农户投资需求的主导金融机构。近年来,商业银行大量从农村地区撤出,或减少分支机构,且其日益严重的非农化业务,足以证明了这一现象。

中国民间金融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互助会、私人钱庄、储贷协会、基金会等。互助会带有储蓄以及互助保险的性质,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普遍存在;私人钱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普遍,既有储蓄也有贷款,甚至可以办理很多汇兑业务,其规模一般较大,有些钱庄成为当地社区融通资金的主要途径。据调查,农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为“三农”发展作出了贡献。

合作金融机构一般属于民间性的互助合作金融机构,我国由于特殊原因,各级政府过多介入,从日常运营、管理制度、业务结构来看,我国的农信社是一个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混合体,导致农信社产权不清,内部人控现象相当普遍,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商业化倾向也导致合作金融投向农业资金呈下降趋势;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而且邮政储蓄的迅猛发展直接分流了农信社存款来源,按照商业化原则,通过邮政储蓄与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存款协议,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对“三农”的支持毕竟有限。

当前我国加速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将逐渐减少,农民直接承担的风险正在增大,势必对农民生产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从经济学上讲,保险手段应是农业风险管理中有效规避风险的措施之一,但在我国涉农保险业务不断萎缩,难以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抗风险中的应有作用。

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

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在这种外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从而难以为有效率的金融产权新形式提供动机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扶持

政府有必要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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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闫永夫.中国农村金融业——现象剖析与走向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