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服务及其公平性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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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服务及其公平性探析

孙进

孙进(江苏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江苏南京211523)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险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和根本性质进行分析并对其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本文认为社会保险最初形成所想表达的本质是一种服务,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一种公共的服务以分担劳动者的相关风险,应该保持充足的供应条件并且满足每一个社会劳动者的需求。可是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保险真的做到了这些吗?真正的做到了公平公正吗?如果没有做到,那么国家应该怎样去协调去改进这一重大问题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险;服务;风险;公平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建设与变迁,时代的发展所有的事物都在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在发展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一度带动着我们经济制度的转型。虽然表面看上去社会保险的发展之路非常的顺畅,但是在发展的道路上也遇到很多的挑战和问题,本文就通过对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找出了两个最为根本的问题:服务供给不足和分享不公。

1社会保险的本质

社会保险它就是一种服务,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分担风险的公共服务。它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政策与法律服务。依照法律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个人、政府与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落实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2)经办和组织管理上的服务。通过法律规定的业务网络和组织体系,为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参保、社会保险的关系转接,以及获取保险待遇、运营社保基金和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服务,保证劳动者能够实现社会保险的权利;(3)支付保险待遇的相关服务。

2公平性的体现是社会保险的起点和归宿

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险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保险的一些基本特性所决定的,这些特性包括:服务产品的公平性、保障待遇的基本型、享受权利的合法性、保障方式的互济性还有义务权利的不对等性等。

2.1服务产品的公平性:社会保险的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利益共享的产品。不像私人产品那样,可以按照等级或是等价交换的原则提供,而是应该遵循公平的分配原则,保证每一个有权享受的人都能享受。市场经济却是将效率给整个社会,但同时也给每一个社会劳动者带去了风险,社会保险服务机制可以弥补市场体系的缺陷,当然也属于社会,属于这个承担市场经济体制风险的每一个人。

2.2保障待遇的基本型:失业、年老、工伤等风险是市场经济体系下劳动者面临的最基本的风险,社会保险在一定角度上来说是他们抵御这些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使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让他们能够自主自由的生存,这是社会保险与正义的基本要求。

2.3享受权利的合法性:《宪法》、《劳动法》都赋予了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

2.4保障方式的互济性: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互济的机制,是众多社会劳动者共同出资,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时期内调节使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为那些遭遇经济损失和风险的劳动者提供援助的互助互济的机制。每个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劳动者都不应该被排斥被歧视,都应该享有公平对等的参与机会。

按照公平性的根本要求,社会保险必须面向所有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员,为他们所有人,无论他或她是来自哪个行业,在什么样性质的单位工作,提供参与社会保险的可能与机会,让他们在遇到风险时,都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的待遇,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和社会劳动的需要。坚决不能因为劳动者本身的条件而与他人有所不同。所以说社会保险应当供应充足,满足每一个需要它的人,保证每个劳动者都能平等的选择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充足的供应是保证公平享受的最基本前提,公平性原则是社会保险服务的起点和归宿。

3社保公平服务的标准

要使公平性真正的融入社会保险,必须由明确的参照标准,用以作为衡量和平衡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所以的社会公众,行使监督的权利,一起预防和及时纠正社会保险服务中的公平偏差行为,为此提出一把透明的尺子。下面是社会保险公平性所包含的内容,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说是做到了真正的公平性。

3.1覆盖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社会保险的根本性质,所以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的范围一定的相当广泛的,覆盖的劳动者越多,说明服务的公平性越高,反之就低。覆盖范围有多广泛,可以用计算用人单位的类型和劳动者的多少来表示与衡量,也可以用覆盖人数的百分比来计算。

3.2义务履行的一致性:被覆盖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履行相对的社会保险义务,个人所履行的义务与所享受的待遇应该一致,用人单位所履行的义务则应与法律制定的责任相一致。这两方面相一致的程度越高,公平性就越高,反之越低。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衡量:(1)需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劳动者都是拥有社会保险机会和待遇的;(2)履行同等义务的所有劳动者是不是都获得了同样的待遇;(3)履行不一样义务的劳动者是否获得的社会保险机制待遇也有相对的差别;(4)各个行业的用人单位履行了义务是否都获得了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3.3参与机会的均等性:由于一些实际的客观限制,就算是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一些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机会都是不均等的。这些限制包括各个劳动者的社会身份、职业、工龄、收入水平等等。以及劳动者缴费、人保、社会关系的变动方面。参与机会均等的表现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1)对参加社会保险名额和条件的限制条款有哪些;(2)劳动者缴费和参保的便利程度;(3)劳动者转移、变更、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查明个人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便利性程度。

3.4基本权利的保障性:社会保险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共享服务,所能保障的是市场提升带给劳动人民收入损失的风险。所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履行从事和参与社会保险的基本义务,就应有享受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对于不需要个人缴费的生育风险和工伤,应有权完全享受,而需要自己个人缴费的则应该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

4结论

以上标准应是社会保险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让社会保险能可持续发展的最有力方法。虽然要做的完全的公平性在当今社会很难,毕竟还存在很多客观的因素,所以偏离应该是受客观现实的偏离而绝对不能是人为地偏离,保证社会保险的“公平底线”是我国社会保险目前必须加强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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