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慧
(江苏海门市人民医院;江苏海门226100)
摘要:慢性鼻窦炎是困扰患者生活的常见疾病之一,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通常表现为鼻息肉以及鼻窦黏膜病变等临床疾病,临床具有难以治愈的特征。因此,本文结合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探究疾病的临床特点以及治疗策略。通过对临床特点的分析,发现采用糖皮质激素、手术治疗以及白三烯辅助治疗是主要的治疗手段,而糖皮质激素是治疗效果最佳的方式。
关键词:嗜酸粒细胞;慢性鼻窦炎;糖皮质激素
慢性鼻窦炎是指发生在患者鼻腔或者鼻腔黏膜的慢性炎症,且发病时间持续12周以上。患者的主要临床表现为鼻涕、鼻塞以及嗅觉减退等症状,在对患者的临床分类中,主要是根据是否存在鼻息肉来进行判断,但是该分类方式并未充分反映炎症的基本特征[1]。因此,本文结合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探究其临床特点以及治疗策略。
1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的临床特点分析
慢性鼻窦炎属于病理学改变性疾病,患者在发病后,通常存在纤毛上皮结构紊乱、黏膜组织肿胀、腺体增殖、细胞化生以及炎性细胞等症状,同时患者体内的嗜酸粒细胞、B淋巴细胞、中性粒细胞、T淋巴细胞以及肥大细胞出现浸润现象,并且不同细胞的浸润情况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对慢性鼻窦炎患者的临床诊断中,通常将嗜酸粒细胞的浸润程度作为反应指标,患者浸润越广,嗜酸粒细胞增殖数量越多,且患者容易形成息肉以及重症等症状。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可以将疾病分为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和非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
通过对患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发现,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和非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在临床特点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非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通常不伴有鼻息肉和哮喘等症状,患者在早期发病中,主要以窦口鼻道复合体病变为主,患者存在黏脓性分泌物,对于患者的治疗,通常采用大环内酯类药物。而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在发病中,早期的临床症状主要以嗅觉降低为主,患者发病后,通常伴有哮喘以及鼻息肉,同时分泌黏性分泌物,患者治疗中,通常采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模式,另外,手术治疗效果并不理想,患者的复发率较高。由此可见,嗜酸粒细胞慢性鼻窦炎属于临床较难治愈的疾病之一,需要深入研究以便开展针对性的治疗策略。
2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治疗策略探讨
2.1糖皮质激素治疗
在对嗜酸粒细胞慢性鼻窦炎患者的临床治疗中,糖皮质激素治疗主要的治疗手段,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应用中,会与患者细胞膜的受体结合,继而进入患者的细胞核,参与人体抗炎基因的调节。临床治疗中,糖皮质激素对嗜酸粒细胞的活化作用具有一定的抑制效果,可以造成嗜酸粒细胞的凋亡,从而降低水肿等并发症的发生率。对于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患者的治疗,目前主要采用激素喷剂或者激素口服的方式来治疗,激素可以控制患者的炎症反应,同时可以缩小鼻息肉,但是,激素的效果较为短暂,不适用长期服用。
2.2手术治疗
对于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患者的治疗,激素虽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对患者进行有效的控制。部分患者选择手术进行干预治疗,目前主要采用鼻内镜手术治疗方式,临床治疗中,主要是切除患者的鼻息肉以及肿胀的黏膜组织,通过手术来扩大窦口,可以达到通气引流的目的。手术效果虽然显著,但是无法有效的改善黏膜炎症的进展,同样需要采用药物治疗来控制炎症。另外,在手术治疗中,并不能有效的控制患者疾病的复发,临床研究显示,患者手术治疗后,在3个月内的复发率相对较高[2]。
2.3白三烯受体拮抗剂治疗
糖皮质激素虽然是治疗慢性鼻窦炎的主要药物,但是该药物并不能控制细胞炎性反应,因此,在对患者的临床治疗中,可以采用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进行辅助治疗。患者在应用白三烯后,药物会与患者体内的受体结合,刺激嗜酸粒细胞活化以及血管通透性,另外,在白三烯的使用中,可以改善患者的通气状况,降低患者嗜酸粒细胞的数量。临床研究显示,通过糖皮质激素联合白三烯拮抗剂进行治疗,患者术后的鼻部症状得到明显的改善,且患者息肉的体积逐渐缩小,取得较好的临床效果[3]。可见,白三烯具有较好的辅助治疗效果。
总之,在对嗜酸粒细胞性慢性鼻窦炎患者的治疗中,由于该疾病具有难以治愈的特点,因而成为重点研究内容。糖皮质激素对患者的临床治疗具有较好的效果,辅助白三烯治疗效果更佳,但是对于患者疾病的治疗,更佳需要深入分析,通过激素、手术以及药物联合治疗的方式来提升治疗效果,以便为慢性鼻窦炎患者的治疗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嘉宁,章锦秀,王宇,等.嗜酸粒细胞阳离子蛋白在慢性鼻窦炎鼻分泌物的表达及临床意义[J].黑龙江医学,2013,37(07):583-584.
[2]贾艳辉,王艳军,亚力坤·亚生.嗜酸性粒细胞性和非嗜酸性粒细胞性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部分临床对比研究[J].武警后勤学院学报(医学版),2013,22(05):370-373.
[3]章锦秀,史剑波.慢性鼻窦炎鼻分泌物中嗜酸粒细胞阳离子蛋白的表达及临床意义[J].暨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医学版),2011,32(02):21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