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6000)
摘要:在我国医疗诉讼纠纷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医疗诉讼纠纷中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不仅缺少完备的立法,还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因此,为了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保证司法权威和专家意见的科学性,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
前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改善的一个主要迹象,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使用专家辅助人,可以有效弥补法官和患方的医学知识欠缺,加强当事人的质证能力,监督医疗损害评估过程有利于法官正确采纳评估意见和判断的公正性。医疗诉讼案件的成功解决,有赖于专业人员对医疗资料客观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诊疗方法正确性的审查和判断。以专业的态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询问和质证,专家辅助人所承担任务的实质,是对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的审查。
一、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结果可以说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风向标。医生和患者都将尽一切努力影响鉴定结果,向对自身有利的方向。此时,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运用专业知识鉴分析定结果,并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询;另一方面还能够对鉴定机构的人员、资质有所了解,对其鉴定资格进行求证。仅就医疗纠纷案件而言,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将改变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不对等的情况,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主要工作内容
医疗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它的证据种类同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全部证据形式。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需要协助当事人审查、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文书和医疗鉴定意见两种。
(一)医疗文书。医疗文书在法律事务中被称为“病历资料”,它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所形成的包括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的检查资料,以及客观病历、主观病历等全部医疗文书资料。医疗单位掌握的诊疗方法和手段记录是第一手信息,是唯一的医疗信息资源。这既是医学的科学记录,又是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
(二)医疗事故鉴定。与一般的证据相比,由于其专业性特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法官高度的依赖它的结论,甚至被法官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诉讼利益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
(一)明确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选任标准
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一般为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执业或从事教学活动的能力与经验是法官判断其是否合格的依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选任标准是专家辅助人进入诉讼活动的第一道门槛。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在我国,须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庭审查准许,专家辅助人方可出庭,即采用许可制。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考察:首先是专业技术方面,专家辅助人应当掌握与案件相关的专业问题所涉及的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其次是职业道德方面,专家辅助人应当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能够客观的提供相应的意见,并且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犯罪记录。具体到医疗纠纷诉讼,无论是在专业内得到认可的教师,还是有多年诊疗经验的普通医生,或是专门研究本案涉及的医学专业知识的学者,只要具备的相对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学领域内达到资格和经验标准的人都可以担任专家辅助人。
根据我国法律,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由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就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对于这种资格审查,应采取形式审查以及实质审查作为补充的方式。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应该采取比较宽松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准许,这是由医疗纠纷本身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地位
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应该是法官查明事实的帮助者,应该保持中立的法律地位。专家辅助人针对医学中的专业难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及能力,形成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理解的专家意见。尽管此类专家辅助人在某一方面与证人、鉴定人类似,但是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具有证人、代理人所不具有的职能,更与其所质疑的鉴定人不同,应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应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
(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专家辅助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立法上的空白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立法上应赋予其明确的权力,例如查阅卷宗、对鉴定程序发表意见、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庭上与鉴定人对质、获得报酬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忠实于科学真相、对法庭诚信及保守秘密的义务。医疗损害诉讼涉及医患双方,且医患矛盾冲突日益复杂,对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更有明确保障的必要。
(四)界定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可借用“有权必有责”来解释这一问题。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专家意见对于案件审理具有关键性意义,保证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就更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责任方面,专家辅助人若未按照约定履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故意、重大过失专家辅助人做出违背科学的虚假、错误的专家意见,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欺瞒,提供严重错误的虚假意见,损害委托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有权要求专家辅助人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对于错误的认定要科学、谨慎,针对专业问题的合理分歧不应当视为错误。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因专家辅助人有意提出错误的意见,导致法官做出错误的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泄露案件中有关国家、单位及个人的秘密的;或者故意帮助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参与专业问题范围外的诉讼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毁灭、隐藏、伪造证据,都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结语
医疗纠纷诉讼涉及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效性,有必要尽快完善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规定资格选任标准、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同时建立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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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泽璐(1993年—),女,汉族,甘肃天水人,法学硕士,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