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40
摘要:本文对周霖与四川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而对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赔偿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10年7月24日,周霖、长征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单》,约定周霖以111800元的价格在长征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银色宝来车一辆。2010年7月27日,周霖和长征公司工作人员到交警部门办理好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川AQ620G),长征公司将车辆证件和车钥匙交由周霖。后在长征公司处准备做发车仪式并上牌时周霖发现右叶子板和右门处有做过漆的痕迹,遂要求长征公司解释。长征公司工作人员向周霖出示《长征车业集团公司商品车调拨单》,内载明:该车曾调出进行车展,所以有点小擦挂。后经双方协商,长征公司于当日向周霖出具《承诺书》,内载明:“今因客户周霖宝来手舒车驾号:3671(后四位)有质量问题,公司承诺改换为宝来1.6手舒车驾号:8448(后四位)。公司保证在星期五前将该车所有手续全部办完,交付周霖。2010年7月28日,周霖妻子刘霞及其朋友刘晓波到长征公司处准备办理新车更换手续并再次查看更换的新车(车架尾号为8448)也有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均同意周霖再次查看原车(车架尾号3671),若原车无其它问题,周霖仍接受原车。后周霖在检查原车时发现该车右前叶、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均有做漆痕迹。长征公司向周霖出示了该车发生碰撞后所拍摄的8张照片并称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被碰撞后其工作人员私自将车进行了修理,长征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周霖表示不能接受长征公司解释,提出要收回原车手续及钥匙,长征公司称要收回《承诺书》才能交还原车手续及钥匙,后双方未协商一致。另查明,周霖提交的关于原车受损的8张照片属性显示修改时间为2010年7月11日。原车(车架尾号3671)登记车牌号为川AQ620G,现登记车主为周霖,停放于长征公司处。法院判决:周霖要求长征公司增加赔偿购车款111800元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上述赔偿已能弥补周霖的实际损失,故周霖要求长征公司承担保险费损失4944元,五路一桥通行费损失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分析
1.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与标准。(1)普通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要求。其中,一般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当属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主要特征了。这一条款规定的信息内容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信息内容要全面、详细、有代表性。(2)特殊消费合同中的信息要求。着重详细地规定了消费者撤销权方面的信息要求。本案中,车子是否发生车祸显然属于信息披露范围。本案中车祸的发生与否属于重要事项,属于无付出劳动的再分配性信息,直接影响周霖是否定立合同。
2.欺诈的构成。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三:(1)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的一方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3)对方当事人因欺诈者的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文主要讨论故意隐瞒的情况,故意隐瞒的构成要件指的是:①欺诈的一方明知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②欺诈的一方故意未向合同的另一方告知该事实;③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基于《合同法》的救济。(1)缔约过失。《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哪些情况应认定为“重要事实”却不得而知呢:①隐瞒己方真实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为达到订约目的任意吹嘘,夸大其词;②对产品的隐蔽性瑕疵不予告知;③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等故意不予正确告知;④对标的物是否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是否有特殊要求不予作必要的说明。但是缔约过失造成的是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2)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想继续购买此车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比较好的方法。(3)撤销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救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长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果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应当按照111800元的购车金额,退一赔三。
参考文献
[1]刘丽华消费者合同中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J].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4月。
[2]崔理刚赵盛和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J].南方经济,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