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阁管国富李春晓蔡剑虹吕铭(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常州213003)
【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6-0427-01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迅速的发展,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一步增加,这些涉外事件不仅使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涉外案件牵涉外方、国际影响大。本文针对处理涉外案件相关心得与体会做具体探讨。
【关键词】涉外法医学鉴定
1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姜XX于2010年3月6日开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使时,与无锡人朱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中受伤,致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头面部外伤。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现委托本所对姜XX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作法医学评定。因伤者是一位韩国籍商人,本所鉴定人按照《法医学检验规范》对其进行了专业的临床查体及病史资料分析,并对照我国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标准耐心地给予详细的解释。该案审结后多家媒体作了“常州市首例涉外法医鉴定办结”相关报导,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
2办案体会
2.1高度重视涉外案件
随着中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会进一步增加。由于外籍当事人对我国的法律和司法体制缺乏必要的了解和信任,对于我国司法鉴定的方式则心存疑虑。这些涉外事件不仅使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涉外案件牵涉外方、国际影响大,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两国关系,所以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国家形象。因此,处理涉外案件时必须坚持更加严格的事实认定标准、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标准和更加准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合法。既不能有任何错误或者闪失,授人以柄;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或者抛开法律原则而逢迎他人,矮我法治正气。
2.2外籍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司法鉴定的涉外案件应依据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外国公民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住所地为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了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委托本所对姜XX作法医学评定,遵循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并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最终使被鉴定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2.3建立健全配套的鉴定法规体系和鉴定规则
鉴定人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必须切实把握统一的科学标准,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鉴定立法有必要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化是指与鉴定工作相关的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的鉴定依据的规范化、统一化。国家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必将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为国家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也应更加健全法制和完善法律体系。对于鉴定来讲,依法管理是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和司法鉴定科学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纵深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唯一途径。只有制定一部系统、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健全配套的司法鉴定体系和司法鉴定规则,才能够真正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才能逐步地形成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以便更好地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3业内影响和社会效果
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加强,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司法鉴定技术的应用已是很现实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而且也体现着我国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涉外案件常常会引起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影响到我国与涉案国的外交关系,甚至可能引起外交争端,所以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及时审理。常州地处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来常的外籍人士日益增多,此案是常州首例涉外司法鉴定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件从受案到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直都得到所领导的高度重视,被鉴定人对适应法律标准、检验过程及鉴定结论表示满意。此案及时公正的解决得到了当事人及业内同行的广泛赞誉。
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能公正、有效地辅助解决矛盾和纠纷,积极、主动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需要,是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外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司法鉴定立法时有必要明确规定有关涉外案件司法鉴定的组织实施、鉴定结论的运用效力和司法鉴定的协助等问题。在本案的具体处理当中,我所坚持正确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并向有关当事人或外方告知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鉴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及外交影响,体现了司法文明、树立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正确认识在涉外司法鉴定中坚持主体平等的司法观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涉外案件的依法管理,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中的评定标准,统一建立规范的鉴定机制,公平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