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即合同意思表示的载体,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便捷和安全的需要,在合同形式方面做出了许多新规定,但由于对法定形式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引起民法理论界诸多不同理解,如有效要件说,执行证据说,成立要件说等等。本文从对两大法系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的对比分析中,说明我国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