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货物适用税率核定偷逃税款,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法律事实,而确定原产地是适用税率的必要条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进口人承担对原产地的主要证明责任,但是在涉罪案件中,原产地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走私货物如何适用税率,司法机关和海关存在分歧。本文从法理和执法实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指出双方观点的缺陷,并认定根据当前立法以及海关进口的实际情况,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优惠税率。
广东法学
200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