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失范问题——基于对呼市东库街铁路小区拆迁难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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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失范问题——基于对呼市东库街铁路小区拆迁难的思考

李娜

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引言

城市房屋拆迁是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着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多方利益的一项复杂的城市建设工程,城市房屋拆迁是否顺利,关系到我国城市建设是否也能顺利实现,与成千上万的被拆迁居民的实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房屋拆迁更是使我国公众安居乐业,实现民生工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实现中国梦而出力。伴随着一次次的恶意拆迁事件和拆迁纠纷的屡次出现,我国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暴露出的行政行为失范成为众矢之的,不仅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效力,反而屡次不顾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与公共利益。因此,本人着重通过对当下呼和浩特市东库街铁路小区拆迁工程的调查,以小见大的方式深入探究我国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行为表现,有利于实现政府纠正其不良行为。所以,首先要认清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我们要合理协商多方利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实现公共利益,制定详实有效的公共政策,理顺政府的工作思路,从而达到切实有效的城市建设,调动广大被拆迁户加入到其中,共同参与城市建设,实现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规范政府的失范行为,逐步提升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最终真正成为情为民系、利为民谋、权为民用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一、呼和浩特市东库街铁路小区拆迁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拆迁政策与相关保障体系法规不完善

作为三线城市的呼和浩特市,而且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拆迁政策的制定远远不及一二线城市,甚至对于上级政府下达的政策落实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效力。由于每个地区的房屋拆迁情况均存在不同之处,需要面对的拆迁纠纷也相对较多,产生的一系列拆迁矛盾找不到相应的解决依据,导致了同一小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存在分歧。此外,呼市地区的拆迁政策对保护被拆迁人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力度缺乏体现。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低,远远低于市价,导致被拆迁人无力购买合适的住房,甚至无法购买到与拆迁房面积相对等的二手房,根本无法满足被拆迁户的最低生活居住条件,使得被拆迁户即将面对无房可住的局面。针对许多的家庭房屋基础设施的补偿,也只是给予少量的补偿。

(二)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失范

1、呼市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与越位

在现实的拆迁工程中,许多的政府部门工作并没有合理分配给有关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而是地方政府直接加入到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事项中,政府的职能发挥不到实处,集拆迁政策制定者、城市建设项目执行者、拆迁纠纷裁决者多重身份于一身,角色定位不清晰,导致相应的部门并没有清晰的职责分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合,工作效率极大地降低。由于地方政府介入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一味压缩拆迁成本,降低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政府的利益而损失了公众的根本利益。更有甚者,有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不顾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单纯的追求政府的政绩工程,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随意拆迁、盲目拆迁等社会问题,忽视了对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只求进度快,而不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并没有将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放到拆迁工程的出发点当中,甚至对被拆迁人反映的现实问题不管不问,无法及时的给予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拖再拖,采用恶性拆迁手段,如恐吓、停水、停电、停暖等方式使被拆迁人被迫离开,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许多的拆迁纠纷与不满。

2、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显失公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是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拆迁纠纷的根源问题,同时更是公众首要关注的热点问题。纵观大多数的拆迁矛盾大都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导致的。许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较低的拆迁成本来吸引开发商来进行投资,而东库街铁路小区属于铁路住房,不归地方所有,因此本次的拆迁工程全权由铁路施工单位进行,并不涉及相关的外资开发商,而政府为了缩减拆迁成本支出,制订了较低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没有由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共同协商制定补偿安置标准,加大了拆迁阻力。并且对于安置房目前还没有建起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住房被拆,可是安置房还没有踪影,那么他们可以住在哪里?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受到威胁,侵犯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反思,做到公平、民主、依法行政,应从公众的真实情况来制定拆迁规划和补偿安置标准,使被拆迁人能够真心放心舒心的同意拆迁,实现人性化的拆迁工程。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透明度不高,存在滥用拆迁权现象

由于事先并没有与被拆迁人召开拆迁听证会,使得面对突发的拆迁工程的实施,一时间使得公众无法接受,来不及找到过渡性的住房,暴露出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政府工作存在程序简单、透明度过低、公开性不够的问题。根据我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经历过拆迁的人都或多或少经历过停水、停电、停暖等强制性方式,来使住户被迫离开拆迁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本无视与被拆迁人进行平等的协商,实现人性化的拆迁。这种做法很显然是一种公权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不正当政府行为,属于地方政府滥用房屋拆迁权的体现。针对目前频繁出现的地方政府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引发的野蛮、暴力的侵犯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削弱了政府的职能。政府在制定拆迁规划时并没有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是一种损害。而地方政府拥有的房屋拆迁权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一旦地方政府由于其自利性的弊端,从而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更损失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4、地方政府缺乏拆迁谈判和听证机制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地方政府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肩负着维护拆迁秩序和促进拆迁工作合理合法顺利开展的重大职责,但是具体的拆迁工作中,由于地方政府的职能缺位,没有提供给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相互协调的平台,使得双方的矛盾无法及时处理,导致一系列的拆迁纠纷难以解决。正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制定一种科学合理的拆迁谈判机制和拆迁听证机制,使得造成了双方的信息无法及时沟通,严重影响到拆迁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干预拆迁,但是政府不能无视其负责监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

(三)拆迁主体之间存在不足之处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的利益主体,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其中三方难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地方政府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安置房源紧张。由于当前呼和浩特市的房源紧张问题,导致政府无法为被拆迁人提供户型、面积合适的安置房,甚至政府只是承诺会给予安置房,但都迟迟没有建起来,成为空头支票。而市场上的二手房也因当前频繁的拆迁工程而使房价居高不下,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普遍被安排在远离市区、交通不便的地方,引发了被拆迁人的不满。针对补偿安置问题,地方政府对于处理问题的应急预案设置不到位,使得出现纠纷无章可循。

2、开发商缺乏诚信引发拆迁纠纷

由于开发商都是以利益最大化盈利为最终目标,使得在拆迁工程中缩减拆迁成本开支,导致政府和被拆迁人受到压制,不顾公众的根本利益,一味地赶工期,忽视对被拆迁人的精神损失,甚至强制促使住户撤离,造成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利益出现分歧,意见不一致,从而引发拆迁纠纷。

3、被拆迁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形成矛盾冲突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往往都会出现所谓的“钉子户”,他们或许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但是其中不免有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不以其自身房屋的价格为出发点,单纯只考虑个人的利益,导致一系列的拆迁冲突。更有甚者向上级机关上访,当众拉反对拆迁口号的横幅,以其不理智的行为对抗政府,是一种不正当的个人行为。

六、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拆迁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认为,要将在宪法中的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从而弥补在具体实施拆迁过程中无法确定的拆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出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浮动大,政府决策随意性现象。我国人大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用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实现公平公正,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真实情况相应调整补偿金额或安置条件。建立规范严格的补偿程序,从拆迁规划的制定、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纠纷的处理各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要求,将政府的不当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也要制定出公平科学且满足人民需求的《拆迁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行政行为,解决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存在的纠纷,使公民可以通过法律的相应规定,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判断,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以防政府以公谋私。

(二)适度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薪酬,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

政府的公务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拥有稳定的工作和行政权力,受到工公众的仰慕,但其每月的薪酬与其他高薪工作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引入政绩评估,使被拆迁人根据政府的表现和服务对政府给予评分,根据公众的打分来相应的给予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补贴,激励其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加被拆迁人的参与感,也可以从根本上调动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力争缓和当前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利益对峙。一方面,要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许多恶性拆迁事件中,工作人员粗暴行为,态度蛮横,语气咄咄逼人,甚至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众形象。因此,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程中,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房屋拆迁工作团队,提升他们的执行水平和理论素质,掌握有关拆迁方向的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对于参与拆迁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且引入考核机制,提升其工作的危机感,改善原有的执法效率。另一方面,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行政理念十分重要,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必须要加强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增强其责任感与归属感,压制政府的自利性,使其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局面时,做出正确的抉择。最后,由于拆迁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环节十分复杂繁多,历时相当久,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协商完成,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行为,分工明确合理,每个环节中的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职责范畴,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1、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划者

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要成为城市规划的实施者,应引入公众参与到拆迁活动中来,为城市的发展出谋划策,使其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使拆迁项目工程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一起推动拆迁的顺利进行,减少阻力。针对拆迁所在地区居民的家庭情况、生活习惯等进行了解,制定符合本区域的拆迁方案,有效预防拆迁中可能存在的拆迁纠纷、冲突,并且在拆迁具体实施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让居民也能参与到城市的发展当中。

2、成为城市拆迁的依法实施者与监督者

政府在执行拆迁活动时,必须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的拆迁程序进行。此次,政府更要对整个拆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满足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拆迁纠纷的处理上,政府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违规拆迁事件加大打击力度,并进行处罚,维护拆迁活动的有序进行。

3、成为城市拆迁中利益的协调者

只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协调,才能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问题。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要维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作为中间人的政府必须采用合理的评估补偿标准,依法监督拆迁工程的具体实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建立完善的拆迁工作监督机制

只有建立完善的拆迁工作监督机制,才能为保障拆迁工作中开发商、拆迁单位不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第一,要对政府的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在很多案例中可以发现政府与开发商联合,导致被拆迁人被架空,更别说个人的合法权益了,要凭借国家的立法监督,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今后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次,政府要建立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制度,使其形成政府管理部门、社会舆论与被拆迁人三方形成的监督体系,以防其违规操作,约束不正当行为,公开拆迁项目相关的程序,形成公开透明的拆迁过程,加强社会与公众、媒体进行监督,增加被拆迁人的意愿表达方式。

(五)建立完善的房屋拆迁听证制度

根据我国当前的拆迁工作现状,居民几乎都没有亲身参与到拆迁之中,使得听证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有利于加强民主性,体现以人为本,使公众参与到政府的拆迁决策中,有利于拆迁工程的顺利推广与实施。公众十分渴望加入到拆迁工作当中。因为房屋拆迁意味着个人的居住环境遭受变化,与切身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利参与到其中,并且通过听证制度相应的可以减少拆迁阻力。针对公众关心的补偿安置条件,如治安水平、生活环境、教育条件、医疗卫生条件、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交通道路、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政府都需要通过拆迁听证制度来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沟通,切实了解公众更关心的问题,一切为了人民,从公众的合理需求出发,实现拆迁工程的民主。科学。合理、高效,减少今后具体拆迁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在呼市地区,公众都是通过当地居委会张贴的拆迁公告来获取拆迁信息,发布公告时,拆迁工程前期工作基本都已完成,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拆迁政策,即便公众对其决策不满,也无法及时表达。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入房屋拆迁听证制度,制定拆迁政策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听取公众对拆迁补偿与安置的看法,实现整个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民主、科学拆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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