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与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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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与建议

车伟

呈贡区大渔街道办事处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650500

摘要:建设生态公益林是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而实施的重要措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模式和监管机制是两个密不可分,也是尤为重要的举措。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与当地不同的地理环境和人文背景有着巨大关系,因此,对待不同林区不同生态公益林,需要采取不同的管护的监管模式。随着当前应运而生的多种经营体制和监管机制不同程度的建立,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模式也应随之变化以适应当前不断发展的形势。本文主要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模式提出了一些建议,观点仅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理模式;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林权改革随着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需求而发生着改变。由于商品林的经济效益的提升,公益林就会由于注重生态性而不能拥有像商品林那样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这就需要对于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提出必要的改革措施,促使公益林可以实现保证林农经济收入、生态保护、林区和谐等目标。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的必要制度要不断建立健全,积极同集体林权相配合进行,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一、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林区农民收入低、增收困难

生态公益林因多处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林区农民与外界信息交流较为不便,各种信息资源较为匮乏,农民收入渠道相对较少,因此增加收入就成了林区农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前林区农民大多是靠木材出售换来生活收入,生态公益林措施的实施,在加强森林生态保护的同时却也直接影响了林区农民的收入,原来依靠出售木材为生的农民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方式。

(二)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从生态环保的角度来说,森林可以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无偿生态服务价值,那么就会使得个人的森林收益小于社会收益,造成森林供给严重不足。就中国目前的集体林改革公益性补偿金标准比较低,政府由于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对生态公益林所能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合理、充分、全面地进行补偿。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基层林业站需要做好相应林区的各项监管工作,目前,大多地区基层林业站都安排了具体的监督管理负责人,却没有把相应的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和林区。基层林业站没有很好地明确监管责任和对象,具体应把哪些方面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哪些作为次要的工作,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四)模糊公益林的划分和补偿范围

我国公益林补偿范围的确定并不是随意划分的,是在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基础上进行的。这就与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否有直接的影响关系。例如,江西省共有15900万亩林地面积,其中的5100万亩被划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占所有的林地面积的32%。崇义县在江西省的林地面积较大,共计259万亩,其中公益林面积占全部林地面积的42%。江西省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阳光光照和雨量充足使得树木生长速度比较快,所以当地的商品林面积较大。但是很多的商品林被迫改为公益林,并且并没及时做出关于公益林与商品林的调整,就不利于后期的林区面积的管理。如果公益林划分的面积较大,但是补偿能力也能满足广大林农需求的话,那么林农的积极性会大幅度提高。但实际的情况是目前的公益林区划范围大,但是补偿能力远远不够,导致公益林的保护能力欠缺,最终使得集体改革的效果不佳。

二、生态公益林管理模式改革策略

(一)对林区农民进行公益林知识宣传和教育

针对林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要从以下两点入手解决:第一,每年或每季度开展几次公益林宣传活动,一方面让农民明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其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第二,解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模式、建设意义及生态价值等,逐渐改变农民的生活思想,并建议鼓励农民进行收入手段的改革、参加相关的增收经济活动,在依靠森林的同时却不破坏森林,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增收。

(二)适当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监护模式创新

由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农民无法从中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参与公益林管理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使公益林监管保护工作的进程较为缓慢。生态公益林生态价值的实现,需要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政府部门要构建完善的补偿机制,重新定位生态公益林补偿原则和模式,对经营者、林区农民进行充分考虑,尽量照顾到每一个参与到公益林建设的人,从而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提升了农民的参与意识,为公益林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同时,进行监护模式的创新,不断总结已有的监护问题和经验,依据不同地区不同特征进行相应的模式创新和改革。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大落实力度

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整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各个监管责任区内,不仅要将具体责任划分到相应的责任人,还要将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山头地块和林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管工作;第二,在监管工作中,要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和监管对象,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生态公益林内乱砍乱伐、滥捕滥猎、森林火灾等方面上;第三,在具体的监管和工作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紧抓政策落实,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敷衍了事等现象要严格查处,力保每一项工作都能真正落实到位,并起到相应的作用。

(四)公益林补偿范围要明确

很多时候,公益林的补偿不充分是由于补偿范围与补偿资金范围不明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革。一是缩小公益林区面积减轻资金补偿压力。放眼于其他的环保理念前卫的西方发达国家,它们的公益林平均面积大约占到森林总面积的20%左右。二是对成林的但未来得及采伐的商品林实施补偿。其实商品林也具有同样的生态价值,这就会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为公益林面积减小而带来的生态效益减弱的不足。通过这两种方法可以大大提高我国林农的种林积极性,避免因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带来的生态保护意识的降低,大大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

结束语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有着很大的生态价值。生态公益林在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保存物种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总体上说,需要在全面提高林区农民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与之对应的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从而形成有特色的生态公益林文化形态。

参考文献

[1]凌东建.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科学,2012(04).

[2]高忠刚,冯润怀.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与监管机制的探讨[J].植树造林,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