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其法律理念历经变迁.只要使原物的经济价值增加就可以认定为是加工行为,而不必拘泥于新物的范畴,这符合现代加工的法律理念.加工物所有权的确定应依材料价值与加工增值的对比为依据.对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不应附加以主观要件,对恶意加工,可通过加工之债权方面的效果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