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劳资纠纷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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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劳资纠纷思考

丁晓芳

长沙血液中心人事科410001

摘要:分析近年来长沙血液中心发生的加班工资劳资纠纷所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合理制定人员编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加强薪酬管理,严格执行员工休假制度,及时、合理安排补休,规避劳资纠纷。

关键词:采供血机构;劳资纠纷;思考

采供血机构是为临床采集并提供用血的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卫生单位。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临床用血量持续攀升,各地采供血机构业务量出现大幅提升。因政策原因,血站人员编制无法同步增加,解决人力资源紧缺办法,势必通过招聘大量编外人员服务于采供血机构。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编外人员的劳资纠纷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方面,其中加班工资的劳资纠纷案尤为突出。2012年以来我中心出现了2例劳资纠纷案件。本文以这两例案件为例,对采供血机构劳动争议中有关加班工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加班工资劳资纠纷案件中相关问题,并就如何规避劳资纠纷提出了一些方法。

1案例

1.1案例一:2012年8月1日,长沙血液中心血液采集岗位某工作人员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长沙血液中心未依法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职工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9月4日下达了“责令长沙血液中心依法支付2012年春节以来至举报之日止国家法定节假日共72人、累计12082元加班工资的”指令书。

1.2案例二:黄某为长沙血液中心一名派遣员工,于2007年5月与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到长沙血液中心担任无偿献血车驾驶员一职。2013年11月28日,黄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某申述:在长沙血液中心工作期间,除每年春节放3天假外,周末及其它法定休假日均需要将无偿献血车开往长沙市闹市区去进行血液采集工作,未能安排休息。他认为,长沙血液中心拖欠支付因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法安排其进行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2原因分析

以上两例加班工资劳资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因采供血机构属具有“刚性任务”的特殊事业单位。节假日,街头人流量大,为采集到更多血液,会安排更多的工作人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加班成了常态。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人员编制紧张,补休无法完全安排到位。

2、大量编外人员服务于采供血机构。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改革和新农合政策的不断深入,临床用血量持续攀升,人力资源需求明显加大。然而,因政策原因,人员编制无法同步增加,势必招聘大量编外人员服务于采供血机构。据统计,2012年全国357家采供血机构编外人数达11503名,占总人数的37.79%[1]。我单位人员编制则更为紧张,编外人数达145名,占总人数的56.6%,均以劳务派遣方式在我单位工作。

3、相应政策的相互矛盾与缺失,导致加班工资无法支付,引发劳资纠纷。长沙血液中心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由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的财经政策。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未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加班工资。而当地的政策又不予支持。另一方面,2010年6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分类管理,不另计发奖金、福利、津补贴。专业技术岗位每月工资1500—1800元,工勤及辅助性岗位人员每月工资1000—1400元。编外聘用人员加班工资更是不允许发放。编内与编外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的政策完全不一样。按政府规定我中心不允许发放任何补助,包括加班工资。加班无法完全安排补休,又不能给予劳动报酬,这是导致劳资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4、劳动者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后,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工资作为劳动者利益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工作的直接动机和追求。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低、加班次数多。劳动者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劳动报酬,这也是劳资纠纷产生较为主要的原因。

5、单位管理部门法律意识的缺乏,人力资源的配置方面欠合理,管理欠到位也是导致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单位管理部门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工作人员进行单位相关政策宣传、教育不够,人性化关怀不够。在案例二中,黄某确实在周一至周日(含法定休假日)要将无偿献血车在上午9点之前开往献血点,下午6点左右要开回单位。中途大多时间在家休息,实际每天的工作时间仅约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约30小时。并没有达到《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规定。但在科室的排班表中所体现的是,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从上午8点到下午6点。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如果不主动提出申请,管理者也不妥当安排。

3建议

3.1建立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事部门应根据《血站基本标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和血液中心供血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减少编外用工比例。我中心目前年供血量48.76吨,在编人员96人,编外人事代理及人才外包人员160人。建议中心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从政策层面根据年采血量增加人员编制,逐步减少编外人员比例,以满足新形势下血站工作对人才的需求。至少达到全国357家采供血机构在编人员62.21%的比例【2】。争取在2016年2月底前达到国家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2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政策上解决加班费问题。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根据单位特殊工作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劳动合同,明确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争取加班费的政策支持。针对劳动时间、加班工资进行约定,严格按政策执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争议,单位与劳动者均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其内容解决[2]。

3.3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明确加班、休假制度,妥善保留证据。根据《劳动法》要求,制定符合单位情况员工休假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以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在出现加班的情况下,督促具体科室在工资支付周期,即一个月内,合理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应当与加班时间相等。加强员工加班、休假制度的审批、核查,落实加班工资的发放,签收。明确加班费用发放签收凭证,妥善保存原始记录。

参考文献:

[1].[2]潘凌子,安万兴,梁晓华等.全国357家省、市两级采供血机构人力资源现状的调查。中国输血杂志,2013,26⑴;14-16

[3]牛玲.“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探究.中国商贸.2013(30)

[3].曹裕.浅议加班和加班工资.人力资源管理.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