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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完善,封闭的政府采购市场也逐步走向开放,政府采购制度正逐步在全国各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实行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它包含了广泛的专业知识,建立健全而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机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合理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保证。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保证了择标过程的合法性,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具有降低财政支出、调节宏观经济秩序、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等作用,是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能有效平衡社会需求和供给,保护和扶持民族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和公益事业都能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政府采购的立法现状呈现出诸多弊端。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需求量小、范围狭窄、信息发布不畅。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当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包括政府所有项目的购买支出预算。但根据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数据情况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一些财政专项购买的设备、公共车辆和采购标额以上的一些易于调整并且符合一般标准化的产品,而例如办公楼的工程土建采购、装修维修费用及市政维护项目、市政设施等涉及的采购资金比较大的工程类项目等却并未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当中。
2、我国的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导致存在漏洞。我国的行政立法模式为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其中心理念为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提请权和法律草案拟定权主导立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两项立法内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关于采购人、供应商的利益和诉求的机会并没有包括在内。与此同时,政府的采购法制也存在诸多漏洞,譬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不当导致供应商承担严重结果,因为供应商繁琐的救济渠道而导致法律条款执行力变弱等等,这些缺陷极易被有心者当做可乘之机,钻法律漏洞,从政府采购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细化政府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方式规范性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采购方式的适用、程序等规定不够细致,导致采购单位自由选择采购方式的空间较大,难免会有一些问题产生。因此,需完善立法,细化有关采购方式的法律条款,增强操作规范性。我国的政府采购一是立法缺乏对合同准确价值的规定,建议将除开货币以外的可以折现的货物也纳入在采购价值以内,并且将拆分成多份合同的价值之和作为合同的总价值。建议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思维,将适用限制性招标的情形逐条列举。对于邀请招标,可以明确需经过政府监督部门审批,同时对监督部门的职权加以法律约束;竞争性谈判的法律规定虽然采取列举式,但过于笼统,确定性不强,需加以细化明确。询价适用的是小额、同规格的采购情形,为了杜绝腐败现象,建议进一步细化标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参考市场价,规格方面应统一遵照国内、国际通用的准则,切忌打着需求质量高的旗号,随意指定品牌及供应商。同时,在询价采购方式中可以建立供应商数据库,由政府制定数据库进入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随时申请加入,政府定期更新数据库并对社会予以公开。
2、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公开各项财政采购信息,那么各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就难以实现。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预防腐败的强力举措。采购单位应主动将政府采购细节在固定网站或媒体上向公众公开,并对拒绝公开、怠于公开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将采购工作信息纳入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并配套相应奖惩措施。对于社会公众,应充分提高和鼓励其参与监督的意识,普及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能力。当公众提出不同意见时,要借助听证会等平台,充分吸收好的建议,并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确保各项监督措施不流于形式,实现采购人员清廉公正,采购资金利用高效。
(2)要落实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需要被审查的重点与参与条件,在实践中,采购单位及其代理机构应将相关资格要求的标准和程序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在公示和递交投标文件中间应留足准备时间,避免供应商因准备时间不充分而丧失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是最常使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但是对于资格后审的定义和流程却并无法律规定,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首先要明确资格后审法律定义,细化审查实施程序,利用法条明确规定,指引采购单位及监管部门遵照执行;其次是要提高采购人和监督人的职业操守,在实施资格后审程序时要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以事实说话,以证据定论。同时,对利益相关人应执行回避制度,规避人为干扰,再次是要将审查依据、审查程序、审查结果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抄送被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应享有的投诉检举权利。
3、提高采购人员队伍素质。对我国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程度低、业务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我国应该吸取国外优秀经验,采取相关措施,引入和培养专业化采购人才,从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
(1)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资格进行认证。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许多拥有较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是已经建立的,这项制度规定了成为政府采购人员的门槛,就是必须通过相关测试并且在采购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拥有资格证书。这项制度对确保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需要重视政府采购专业化人才的准入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适用于我国的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增加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考试,请专业人士合理设置考试方式、题型以及合格标准,侧重考察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质等。各部门还可以择优录取已通过考试的采购人员,建立竞争机制,促进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加大对现有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仅仅只注重人才的引进而不注重后续培养是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大忌。当今世界发展迅猛,知识结构更新快,新事物层出不穷,只有不断学习才能适应这个变化多端的世界。因此,我国必须对现有的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与考核。其中培训的内容应以专业化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培养为主,包括国内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国际上政府采购制度的学习、当前政府采购最前沿改革的学习、政治经济知识的学习,采购实践中的技巧学习等等。在学习之后,还要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制度。
结语: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必要条件,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面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种种不足,我们应该积极的去看待它、解决它,消除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并用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去约束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监督以及救济,同时建立更好的采购人员选拔培训机制。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内容繁杂多样,争议性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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